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商業合作進入討論階段後,雙方常先簽署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或合作備忘錄,記錄目前談妥的事項與後續工作。這類文件是否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單憑名稱判斷。
同樣名為「意向書」的文件,可能只是協商紀錄,也可能構成約定日後締結正式契約的預約;如果交易內容與履行方式已經具體,還可能被認定為本約。判斷時須合併檢視條款文字、協商過程、簽署權限、內部核准條件及簽署後的履行情形。
民法沒有為「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設定固定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告成立;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未表示非必要之點時,法律也設有推定契約成立的規定。
不過,「必要之點」會隨交易類型與個案內容而不同。法院仍須解釋雙方的意思,確認哪些事項已經確定、哪些仍待協商,以及雙方是否把正式簽約、董事會通過、盡職調查完成或其他事項列為交易成立的前提。文件名稱雖不是決定因素,仍可與條款及往來資料一併作為判斷依據。
文件若只記載合作方向、初步估價或工作時程,並保留重要交易條件待日後協議,通常較接近協商紀錄。明確約定整體不具拘束力,也有助於呈現雙方當時的意思;但保密、獨家協商或費用負擔等個別條款,仍可能另有拘束力。
預約是當事人約定日後締結本約的契約。判斷是否成立預約,仍要確認雙方是否已有受拘束的意思,以及約定內容能否辨認未來應締結何種本約。文件僅寫「日後再議」或「優先洽談」,未必足以成立締結本約的義務。
如果雙方已對交易標的、對價、履行方式等重要內容達成合意,並有立即受拘束的意思,即使文件標題是意向書,也可能已經成立本約。正式契約尚待製作,並不當然表示現階段沒有契約;仍要看雙方是否僅把後續文件視為確認或整理既有合意。
雙方可以約定,交易本身須待正式契約簽署後才成立,但特定事項自意向書簽署時即生效。常見內容包括:
若要區分整體與個別條款的效力,條文宜直接列出哪些條款具有拘束力、何時生效及何時終止。只寫「本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卻同時安排具體履行、違約責任或交付義務,容易使文件的解釋產生爭議。
預約成立後,雙方應依約完成後續締約程序。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時,他方可能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能否請求對方作成締結本約的意思表示,須視預約內容是否足以特定、本約性質及其他成立條件而定,不能預設法院會補足所有尚未談妥的交易條件。
文件若約定違約金,仍須確認違約事由、計算方式及其與個別義務的關係。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減至相當數額。與其概括寫成「任一方退出即負責」,較適合分別處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締約、違反保密、違反獨家協商及未依約負擔費用等情形。
協商沒有完成,不表示中止談判的一方必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245-1 條適用於契約未成立,且一方在準備或商議訂約時有法定情形,致使沒有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立的他方受有損害。
法定情形包括:對訂約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惡意隱匿或作不實說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對方明示應保密的秘密;以及其他顯然違反誠信的方法。當事人仍須說明其信賴是否合理、對方行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實際損害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正常議價未能達成共識、內部審核未通過,或一方在尚未確定簽約前自行投入履約成本,未必符合締約上過失的要件。損害範圍也須依支出目的與證據判斷,不能直接把預期獲利當作當然可請求的金額。民法第 245-1 條並規定,該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交易要等正式契約簽署才成立,可以直接寫明現階段僅記錄協商內容,並逐條列出立即生效的例外。若雙方確實要承諾締結本約,也應寫清楚本約類型、後續程序與完成期限。
「本文件記錄雙方截至簽署日的協商內容。除第 X 條保密、第 Y 條獨家協商及第 Z 條費用負擔外,其餘內容不構成任一方締結正式契約或完成交易的承諾。交易須待雙方完成約定的核准程序並簽署正式契約後成立。」
上列文字僅供說明條款結構。個別交易是否適合採用、例外條款如何設計,仍須依協商內容調整。
文件可分別記載已合意內容、仍待協商內容及需要核准的事項。對尚未確定的價金、規格或履行條件,宜避免同時使用表示已定案的文字,以免不同條款互相矛盾。
如有獨家協商,可載明起訖日期、可否延長及提前終止方式。談判終止後,仍須處理保密資料、已交付成果、費用結算及智慧財產使用,不宜只寫「雙方互不負責」。
草案、修訂紀錄、會議紀錄、電子郵件、授權文件及核准流程,都可能影響日後對文件效力的判斷。若實際履行內容與文字不同,也宜及時以雙方可確認的方式留下紀錄。
判斷意向書的效力,應先確認整體文件屬於協商紀錄、預約或本約,再分別檢視保密、獨家協商、費用與爭議處理等個別條款。文件名稱、排除拘束力文字與簽章形式都只是判斷資料的一部分,仍須和協商紀錄及實際履行情形一起理解。
交易仍在協商時,把已合意事項、未決事項、核准條件與終止後的處理方式寫清楚,可以減少雙方對法律狀態的落差。若已發生爭議,則要依簽署當時的完整資料分別判斷契約責任與民法第 245-1 條的適用,不能僅從文件標題作結論。
※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針對具體文件與交易資料所作的法律判斷;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