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討論契約與法條中的「得」與「應」。一般而言,「得」常用來表示可以行使某項權利或作成決定;「應」常用來表示負有義務。不過,個別條款的效果仍須連同全文、締約資料及相關法律判斷。
法條或契約寫某人「得」為某項行為,通常表示該人取得行使權利、作成選擇或請求的空間。例如條款寫「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一般表示符合約定與法律要件後,出租人可以作成終止的意思表示。這種寫法通常不會使租約在條件發生時自動消滅。
不過,「得」的效果仍要看條文由誰行使、適用條件、程序與其他法律限制。有些公法規定雖使用「得」,行政機關仍可能受立法目的、平等原則及裁量界限拘束。因此,不能只憑單一用字推論所有案件都可以任意決定。
條款寫某人「應」給付、通知或完成特定事項,通常表示該人負有履行義務。但違反「應」字條款後會產生何種效果,仍須區分補正、遲延、損害賠償、解除、終止或條款無效等不同規定。「應」字本身不會自動回答履行期限、金額、違約效果及舉證問題。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法院處理契約文字爭議時,可能綜合契約前後文、條款目的、協商紀錄、附件、履行經過、交易習慣及當事人身分。
因此,誤植「得」或「應」、金額、姓名或標的資料,法律效果都不能先以錯字類型排定嚴重程度。如果完整資料足以確認共同意思,仍可能依民法第 98 條解釋;若雙方從未就重要內容達成一致,也可能涉及民法第 153 條的契約成立問題。
民法第 440 條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期限內仍未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房屋租賃另有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及租金在每期開始支付時須遲延逾二個月等限制。
所以,契約即使寫「積欠租金時出租人得終止」,也不宜直接理解為欠租當日租約自動失效。是否已有終止權、是否完成催告及終止通知、欠租金額與期間如何計算,仍應依民法及契約全文確認。
勞動契約寫「雇主得發年終獎金」,文字上通常表示雇主保留決定空間;寫「雇主應發年終獎金」,則較接近給付義務。不過,勞工是否有具體請求權,仍要查看金額或計算方式、在職日、考核標準、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歷年發放情形及其他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另規定,事業單位年度結算如有盈餘,在扣除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該條的適用條件與個別契約所稱年終獎金未必相同,兩者應分別核對。
如果條款是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並用於多數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民法第 247 條之 1 也規定,一方預定的同類契約條款,如免責、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權利或造成重大不利益,按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這些規定有各自的適用要件。一般商務契約、個別磋商條款與消費定型化契約不能使用同一結論。
擬定或檢視條款時,可把同一事項寫清楚:
如果雙方希望條件成就時契約直接失效,可明確寫出自動生效的條件與時點;如果只是讓一方取得終止權,也可寫明須由該方另行通知。這樣較能減少對「得」或「應」的不同理解。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契約、往來資料與履行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