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51|刑事被害人在法庭有哪些權利?陳述、陪同與訴訟參與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1 節目封面

刑事被害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可以依程序陳述意見、委任告訴代理人,並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聲請訴訟參與。各項權利的適用範圍與行使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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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參與方式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再依起訴範圍審理。被害人不是檢察官,也不等同被告的訴訟地位,但法律仍提供陳述意見、委任代理人及特定案件參與訴訟等制度。

  • 到庭陳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律另有例外。
  • 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可依第236條之1委任代理人;審判中,法院也應通知告訴代理人到場並給予陳述機會。
  • 隱私與人身安全:法院可依案件情形採遮蔽設備、適當隔離,或准許信賴的人陪同。
  • 被害人訴訟參與:第455條之38以下針對特定重大犯罪設有聲請參與制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可接收相關通知、閱覽卷證並就證據與刑度表示意見。

被害人能否直接詢問被告或證人

一般告訴人不因此取得與檢察官、被告相同的詰問權。若法院准許訴訟參與,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律規定,就證據調查的必要性、範圍與方法表示意見;實際程序仍由審判長指揮。

若希望法院調查特定資料,可把待證事實、資料來源及其與案件的關聯寫清楚,交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處理。這與自行對被告發問不同。

不起訴後的程序與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應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告訴人得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對再議駁回不服時,符合法定要件者可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是否撤回涉及刑事程序效果,宜先確認案件罪名與程序階段。

附帶民事訴訟何時提出

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在刑事案件起訴後,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限制提出期間,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出;案件是否移送民事庭、駁回或與刑事判決一併處理,仍依個案程序而定。

準備陳述時可整理的內容

  • 事件經過與可核對的時間、地點、人物。
  • 身體、心理、工作或財產損害及相關資料。
  • 對安全、隱私、陪同或隔離措施的具體需求。
  • 希望調查的資料、待證事實及資料來源。

官方法規來源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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