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1 節目封面
刑事被害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可以依程序陳述意見、委任告訴代理人,並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聲請訴訟參與。各項權利的適用範圍與行使時間不同。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再依起訴範圍審理。被害人不是檢察官,也不等同被告的訴訟地位,但法律仍提供陳述意見、委任代理人及特定案件參與訴訟等制度。
一般告訴人不因此取得與檢察官、被告相同的詰問權。若法院准許訴訟參與,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律規定,就證據調查的必要性、範圍與方法表示意見;實際程序仍由審判長指揮。
若希望法院調查特定資料,可把待證事實、資料來源及其與案件的關聯寫清楚,交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處理。這與自行對被告發問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應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告訴人得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對再議駁回不服時,符合法定要件者可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是否撤回涉及刑事程序效果,宜先確認案件罪名與程序階段。
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在刑事案件起訴後,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限制提出期間,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出;案件是否移送民事庭、駁回或與刑事判決一併處理,仍依個案程序而定。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