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46|緩刑的要件與效力:期間、負擔及撤銷事由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46 節目封面

緩刑是在符合刑法要件時,暫不執行所宣告刑罰的制度。是否宣告、是否附加負擔及日後會否撤銷,都須依刑法與個案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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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

緩刑是法院在符合刑法要件時,宣告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所判刑罰。它不是無罪判決,也不代表案件沒有刑事責任。緩刑期內若發生法定事由,仍可能被撤銷。

刑法第74條的適用條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符合下列前案條件之一,且法院認為所宣告的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符合上述條件,仍不表示法院必須宣告緩刑。法院會依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再犯風險及卷內資料綜合判斷。

法院可以附加哪些負擔

法院宣告緩刑時,得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命被告履行特定事項,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非財產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
  •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所必要的命令。

和解、賠償及履行情形可能是法院量刑與是否宣告緩刑的考量資料,但不是單一決定因素,也不能保證法院會宣告緩刑。

哪些情況可能撤銷緩刑

刑法第75條規定一定情形下應撤銷緩刑;第75條之1則規定法院得依情節裁量撤銷,包括緩刑前或緩刑期內的故意犯罪判決、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等法定事由。

是否屬於應撤銷或得撤銷,取決於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時間、刑度、違反命令情節及法定期間。不能只以「緩刑期間內又有案件」概括判斷。

緩刑期間屆滿後的效果

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準備資料時可注意

  • 確認本案宣告刑、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或赦免時間。
  • 保存賠償、道歉、治療、就業或其他履行資料。
  • 看清判決所附負擔與履行期限,並留存完成證明。
  • 若收到撤銷緩刑聲請或裁定,核對犯罪與判決確定的時間點。

官方法規來源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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