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0|房仲承諾「保證獲利」有法律效力嗎?契約成立與違約金判斷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討論房仲、代銷或其他業務人員所說的「保證獲利」。這類說法可能只是廣告內容,也可能成為契約約定;是否具有請求權,要看雙方合意、承諾內容、表示權限與可證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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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不因欠缺書面就當然無效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律沒有為特定契約要求書面方式時,口頭約定仍可能成立。房仲口頭承諾是否成為契約內容,應查看當時用語、雙方回應、交易文件、後續履行及其他證據。

口頭說法常見的困難是內容與證明。例如「會賺錢」「將來很好賣」可能只是預測或評價;「在特定期限出售後,扣除約定成本仍不足某金額時,由某人支付差額」則較接近可辨識的給付約定。仍須確認雙方是否有受拘束意思,以及說話者是否有權代表公司作成承諾。

書面約定有助確認內容但不保證結果

書面資料可以記錄承諾人、計算方式、期限與付款條件,降低日後對內容的爭議。然而,有簽名文件也不表示條款必然有效或一定可以取得全部請求金額。仍要查締約能力、代理權、條款解釋、強制或禁止規定、定型化契約規範及實際履行情形。

如果承諾由仲介從業人員作成,文件上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簽署、公司是否授權或事後承認,都可能影響責任主體。印有公司名稱、使用通訊軟體帳號或在辦公場所洽談,只是判斷資料的一部分。

「保證獲利」和民法保證契約不同

民法第 739 條所稱保證,是一方約定在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房屋轉售的獲利承諾,未必存在另一名主債務人,也未必屬於民法保證契約。

契約使用「保證」一詞時,仍要依內容判斷它是價格承諾、差額補足、損害賠償預定、服務成果條件,或民法上的保證債務。名稱相同不代表法律性質相同。

差額補足是否屬違約金

民法第 250 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在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第 252 條則規定,約定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差額補足條款是否屬違約金,應依約定目的與發生條件判斷:

法院會查看契約全文、交易目的、金額計算、履行內容及條款間關係。不能只因條款寫「補足」「賠償」或「違約金」就直接決定,也不能概括說所有獲利承諾都適用或都不適用第 252 條。

獲利與成本要有可操作的定義

以不動產轉售為例,「獲利」可能有不同計算方式。約定時可說明:

計算項目不清楚時,即使雙方都使用「保證獲利」字樣,也可能對稅前或稅後、名目收益或實際支出、出售時點與差額產生不同理解。

公開廣告與個別協商要分開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不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或服務事項,作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網站、廣告、銷售簡報與對公眾提供的資訊,可能涉及該規定。

個別協商中的口頭承諾是否成立契約,則依合意、內容與權限判斷。同一說法也可能同時涉及廣告規範、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各自有不同要件,不能把行政上不實廣告認定直接等同於特定金額的民事給付義務。

發生爭議時可核對的資料

主張契約權利的一方需要具體指出承諾內容與成立經過;否認承諾或主張條款屬違約金的一方,也可就全文、履行目的與金額性質提出資料。結果仍由法院依個案證據判斷。

法規來源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契約全文、表示權限與交易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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