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45 節目封面
民事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則上會依終結前的主張與證據裁判。若仍有重要事項未提出,可說明理由,請法院審酌是否再開辯論。
法院認為案件已達可判決程度時,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宣判期日。此後法院原則上以辯論終結前提出的主張與證據作成判決;當事人提交資料,不當然使程序恢復。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當事人發現尚有重要事項未提出時,可具狀說明:
是否再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單純重複既有主張,或無法說明與爭點的關聯,未必有再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依訴訟進行程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而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得駁回。
收到法院的補正命令、爭點整理結果或提出證據期限後,可按爭點檢查資料並在期限內遞狀。無法如期提出時,宜及早向法院說明原因並依法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原則上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列有因第一審法院違法未能提出、事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發生、補充第一審已提出內容、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等例外。
主張符合例外者,應說明具體事由。第二審法院會依第447條所定要件判斷是否准許,並非只要與案件有關就一定調查。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