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討論和解書的效力範圍。當事人曾就同一交易發生多項爭議時,一份和解書究竟處理特定款項、特定訴訟,或整體交易關係,應依和解文字、協商背景、給付內容與保留事項判斷。
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用來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第 737 條進一步規定,和解會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
因此,和解書的效力與當事人約定的爭議、讓步和新給付內容直接相關。和解書標題寫「和解契約」或前言提到某件訴訟,只是解釋資料的一部分,仍應閱讀全部條款與附件。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判斷和解範圍時,可綜合下列資料:
文字明確時,通常會以文字所顯示的範圍為重要依據;文字有多種可能理解時,締約背景與履行經過的作用較大。不能把「只看文字」或「只看背景」當成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規則。
房屋買賣、仲介、工程或車禍事件,常同時出現多項請求。例如同一房屋交易可能涉及仲介報酬、違約金、廣告或承諾、瑕疵、稅費與履約支出。就其中一項判決債權達成和解,不會只因來源是同一交易就當然涵蓋其他請求;反之,全文若清楚約定處理整體交易所生爭議,也可能超出單一案號或單一款項。
和解書可以寫明所處理的請求,也可列出不在和解範圍內的事項。如果訴訟正在進行,還應區分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放棄請求、履行後再撤回,以及法院內成立和解等不同安排。
「雙方其餘權利均拋棄」一類條款,可能用來表示當事人希望擴大終局處理範圍,但條款仍要連同前後文解釋。所稱「其餘權利」是指特定訴訟中的其餘請求、特定契約關係,或雙方所有既存與未來爭議,不能脫離文義與背景直接推定。
尚未發生、簽約時無法合理知悉,或法律不容預先拋棄的權利,也要依權利性質與特別規定判斷。概括條款不能替代對當事人、時間、交易與爭議標的的界定。
若和解只處理某份確定判決的付款,可以寫明判決法院、案號、金額、利息與費用,並說明原交易的其他爭議是否保留。若目的是處理一段交易關係,也可界定起訖時間、契約及例外事項。
當事人自行簽署的和解書是民事契約。對方未履行時,是否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看是否另有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也把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以及依法可執行的公證書列為執行名義。
所以,私下和解、法院和解、法院調解與公證書的程序及執行效果應分開。只寫「可以強制執行」不會自行產生法定執行名義。
發生爭議時,可先把和解書、原契約、訴訟資料、協商紀錄及履行憑證依時間排列,再比對各項請求是否已納入讓步與給付。民法第 738 條原則上限制以錯誤撤銷和解,但對依據文件事後發現偽造變造、不知已有確定判決,或對他方資格、重要爭點發生錯誤等情形設有例外,仍須依條文要件判斷。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和解全文、協商資料與履行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