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7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EP479 的節目筆記。本集討論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並補充先履行約定、部分履行與民法第265條的差異。
因同一契約互負債務,而且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係時,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這項規定稱為同時履行抗辯。
抗辯成立時,債務仍然存在,效果是暫時拒絕履行。對方提出符合契約的給付後,能否繼續拒絕,要依契約內容、債務是否到期及提出給付的方式判斷。
同一契約內有多項義務,不表示每一項義務都能互相主張第264條。法院會依契約目的、條款安排與交易性質,判斷兩項債務是否具有牽連及對價關係。
例如買賣價金與標的物交付通常互為對待給付;工程分期款與特定施工進度是否相互對應,則須核對付款條款、估驗方式、驗收條件及追加變更文件。
民法第26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範圍。契約可能約定先支付訂金或首期款,再由對方備料、施工或交付,也可能從履行期限及交易性質看出先後順序。
是否有先履行義務,不能只看條款中有沒有「先」字。付款日、交付日、完成條件、驗收方式、通知與文件交付等內容,可能共同決定履行順序。
民法第264條第二項規定,他方已為部分給付時,依情形如拒絕自己的給付違反誠實信用,就不得拒絕。這不表示部分履行後一定要全額付款,也不表示可以一律扣住全部價款;仍要比較未履行部分、瑕疵程度、可修補性、付款條件與拒絕範圍。
工程已完成大部分但仍有瑕疵時,定作人能否拒付全部尾款,涉及修補義務與付款義務是否互為對待給付、尾款是否到期、瑕疵對使用與價值的影響,以及拒付範圍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民法第265條處理原本應先給付的一方,在訂約後發現對方財產顯著減少,因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的情形。符合要件時,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先給付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第265條要求訂約後財產顯著減少及難以對待給付的風險。付款遲延、信用傳聞或主觀擔心,未必足以成立。
房屋買賣的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或尾款,通常各有約定日期與條件。賣方的移轉登記、點交及瑕疵處理義務是否與特定款項互為對待給付,須依契約逐項判斷。房屋有瑕疵,不當然可以拒付全部尾款。
工程或裝修契約常依簽約、進料、施工進度、估驗及驗收分期付款。某一期款是否到期、承攬人是否已完成對應工作、瑕疵修補是否為對待給付、拒付範圍是否適當,都應回到具體條款與履行資料。
訴訟中同時履行抗辯成立時,法院可能判命一方在對方為對待給付的同時履行。實際判決方式仍依訴訟標的、聲明、抗辯與案件資料決定。
契約、報價單、變更追加文件、付款紀錄、交付或施工資料、驗收紀錄及往來通知,會影響債務內容、到期日、履行順序與對待關係的認定。
節目以買賣及裝修契約說明民法第264條。雙方因契約互負具有對價關係的債務時,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能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契約若已安排某一方先履行,原則上不能依同條拒絕先給付。
本頁另依現行條文補充部分履行時的誠信原則,以及民法第265條所定不安抗辯。個案能否拒絕付款或交付,仍須核對契約、到期日、履行順序、瑕疵內容及已履行範圍。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及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具體情形應依契約、到期日、履行順序、對待關係及已履行範圍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