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和解書、離婚協議、賠償承諾、借款切結書或保證文件簽署後,發現條件不利或未充分理解內容,不會因此當然失效。是否可以撤銷、主張無效或請求酌減違約金,要分別檢視簽署過程、條款內容、證據及法定期間。
判斷事項包括:簽署時是否有詐欺或脅迫、意思表示是否發生法律上重要錯誤、內容是否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否屬合法權利行使所帶來的協商壓力,以及違約金是否過高。
已簽和解或協議時,可搭配本所和解契約簽署前的確認事項、契約簽署後的撤銷、解除與終止與離婚協議的協商與條款風險一起閱讀。以下集中說明受詐欺、受脅迫、錯誤及條款效力的判斷。
一方表示將提起訴訟、請律師處理或依法請求賠償,不當然構成民法上的脅迫。仍須確認對方主張的權利是否存在、採取的手段是否合法,以及該行為是否使表意人因畏懼而作成意思表示。
若一方以傷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散布私密資料、騷擾家人或其他不法危害迫使他人簽署,可能涉及民法上的脅迫。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另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則須檢視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的要件。
主張脅迫時,應具體記錄對方的言詞與行為、時間、地點、在場人,以及錄音、訊息、證人或其他佐證資料。
依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作成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仍須證明詐欺或脅迫,以及該行為與意思表示之間的關係。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時,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才能撤銷;被詐欺意思表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可能是捏造或隱瞞足以影響意思表示的重要事實,使對方誤信後簽署。脅迫則須檢視不法危害、表意人的畏懼及簽署原因。單純不滿協議結果或事後改變決定,與上述法定事由不同。
依民法第 93 條,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依民法第 116 條,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時,應向相對人為之。
簽署人若誤認文件內容或重要事實,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例如將拋棄請求權的文件誤認為收款證明,或對保證範圍、期間或身分發生交易上重要的錯誤。
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為限。當事人資格或物的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也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
因此,要確認錯誤的具體內容、是否足以影響簽署決定、錯誤原因及簽署人是否有過失。文件是否清楚、是否有時間閱讀、對方如何說明及雙方先前往來,都可能影響判斷。
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依同法第 737 條,和解使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
和解書如記載其餘民事、刑事請求權均拋棄,或不得再為特定請求,可能影響日後主張醫療費、車損、剩餘財產分配、侵權損害賠償、工程款或其他權利。效力仍須依條款文字、和解範圍與具體法律關係判斷。
民法第 738 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但和解所依據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和解事件已有當事人不知的確定判決,或一方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等法定情形,不在此限。已成立和解後主張錯誤撤銷,須先確認是否符合該條例外。
協議也可能因內容本身而發生效力問題。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協議如預先放棄依法不得放棄的權利、違反身分法秩序,或不當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或親子關係,可能要檢視全部或部分條款的效力。條件不利或負擔較重,則不等於當然無效。
同一份文件可能同時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保密、道歉、扶養、親權或財產分配等不同條款。各條款的法源、要件與效力未必相同,應分別辨識。
承諾書或和解書如約定不履行、逾期付款或違反特定義務時支付一定金額,要先確認該條款是違約金、損害賠償額預定或其他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是否過高及酌減後的數額,由法院依個案資料判斷,不會因當事人主張便自動調整。
主張酌減時,可提出契約目的、實際損害、已履行部分、違約原因、雙方交易關係及金額計算方式等資料,供法院判斷。
已簽署文件而要評估撤銷、無效、酌減或其他主張時,可整理下列資料:
依現有事實與法律關係,再判斷是否向相對人表示撤銷、在訴訟中主張無效或酌減、提起確認訴訟,或採取其他程序。不同主張的要件與證據應分開整理。
協議是否有效,不能只依簽署人感受的壓力或事後評價判斷。應確認詐欺、脅迫、錯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違約金及法定期間等事項。
原件、訊息、錄音、付款紀錄與簽署經過,可用來判斷撤銷、無效、酌減或重新協商的條件。涉及離婚、親權、扶養或其他身分事項時,也要分別確認是否需履行法定方式或由法院審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依完整文件與程序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