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很多人第一次到法院,最緊張的不是進法庭,而是在走廊、電梯、等候區看到對方。離婚、家暴、借款、鄰里糾紛、車禍、傷害、性騷擾或商業爭議,都可能讓雙方一碰面就情緒升高。
但法院走廊不是談判場所,也不是把案件一次講清楚的地方。越是在開庭前後,越要避免私下爭吵、威脅、錄影挑釁、阻擋對方離開或要求對方當場和解。這些行為不但可能讓自己陷入新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管理與當事人態度的觀感。
如果您還在準備第一次出庭,可先搭配本所第一次開庭準備、開庭撞行程與改期、警察通知做筆錄一起看。本文集中處理:在法院遇到對方時,如何降低衝突與保護安全。
如果只是一般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雙方沒有具體暴力或騷擾紀錄,最基本的原則是:不主動靠近、不私下談案情、不在走廊互相指責。必要溝通可以透過律師、調解程序、書狀或法庭內由法官主持進行。
開庭前在走廊吵起來,通常不能真正解決爭議。對方可能錄音錄影,您也可能在情緒下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例如承認某段事實、承諾付款、辱罵對方,或說出容易被解讀為威脅的句子。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提早到場、找人少的位置等候、把手機調整好、帶好證件與傳票,必要時請律師或可信任親友陪同。若對方靠近,只要簡短表明「請透過程序或律師處理」,就離開該位置,不需要在走廊辯論誰對誰錯。
如果您擔心對方在法院現場施暴、尾隨、辱罵、堵人、攔車,或過去已經有家暴、跟蹤、騷擾、恐嚇、傷害紀錄,不建議等到現場才處理。應在開庭前就先和律師討論,並視情況聯繫承辦股、書記官、法警室或相關服務窗口,說明具體安全疑慮。
司法院關於家庭暴力防治及民事保護令的公開說明提到,若被害人擔心出庭安全,法院可依個案需求評估協助措施,例如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警察或法警護送、不同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等。司法院關於維護法庭安全的說明,也提到法院可依情形採取安全距離、隔別訊問、不同動線及護送等措施。
這些措施不是自動發生,也不是只要提出就一定照辦。重點是要讓法院知道具體風險:對方何時說過什麼、是否有報案紀錄、保護令、醫療紀錄、訊息截圖、跟蹤紀錄、警察告誡或其他資料。越具體,法院越能評估如何安排。
若雙方有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同住或曾同住關係,安全問題不能只當成「開庭很尷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得核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命相對人遷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等保護令內容。
若您已有保護令,出庭時可攜帶影本或手機內的電子資料,並提前告知律師或法院。若尚未聲請,但已經有具體危險,則應盡快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報警、聯繫家暴防治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有些危險不是在法庭裡發生,而是在法院外、停車場、捷運站、公車站、住家或工作地點持續發生。若對方反覆尾隨、守候、打電話、傳訊息、威脅、羞辱或濫用個人資料,就要評估是否涉及跟蹤騷擾。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要件,並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同條也把特定關係密切之人納入保護範圍。依同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受理後應調查並告知權利與服務措施,符合犯罪嫌疑時可核發書面告誡。
依同法第 5 條,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依同法第 12 條,法院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事實且有必要者,得核發禁止特定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等保護令內容。要注意的是,若雙方屬家庭成員,或是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依法應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而不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
如果對方在法院現場靠近辱罵、推擠、堵住動線、搶手機、威脅您或親友,不要在走廊「就地解決」。請往公開、有工作人員的位置移動,立刻告知法警、駐衛警、書記官、志工或律師;若有人身危險,應報警處理。
反擊不一定能降低風險,反而可能讓您也變成另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能成立傷害罪;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可能成立強制罪;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果現場有人錄影,請不要因為對方錄影就搶奪手機。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保持距離、請法院人員介入、記下時間地點、保留監視器可能位置,事後再由律師評估是否報案、聲請保護措施或向法院陳報。
是否能不親自出庭,要看案件類型與身分。民事案件中,許多程序可以委任律師處理;但某些家事案件、本人訊問、調解或法院認為需要本人到場的期日,仍可能需要親自出庭。刑事被告、證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依不同程序也會有不同到場義務。
因此,不能只因為怕遇到對方就自行不到。若確實有安全疑慮,應先和律師確認能否委任代理、聲請改期、請求安全出庭安排、聲請隔別訊問或其他措施。若收到傳票或通知卻直接缺席,可能造成程序不利。
如果您真的無法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面對對方,重點不是逃避程序,而是把理由、證據與需求具體交給法院評估。例如說明過往暴力、恐嚇、跟蹤、保護令或警察紀錄,並請求法院依個案安排合適方式。
若您預期會在法院遇到對方,可先準備以下事項:
這份清單不是要製造恐慌,而是讓開庭日可預期、可控。越是緊張的案件,越需要把安全、程序與證據分開處理。
在法院遇到對方,不代表一定會發生衝突;但若已有暴力、恐嚇、跟蹤騷擾或家暴背景,就不應只靠臨場反應。事前把安全疑慮告知法院、律師或相關服務單位,準備好資料與動線,才比較有機會降低風險。
開庭的目的,是讓爭議進入程序,而不是讓雙方在走廊再打一場。保持距離、透過程序說話、必要時請法院人員介入,才是比較穩妥的處理方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