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侵占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他人的財物,之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將財物據為己有。例如將受託保管的款項挪作私用、未繳回業務上代收貨款,或將拾得物占為己有,都可能涉及不同類型的侵占罪。
本文說明普通侵占、業務侵占與侵占遺失物的差異,也整理被害人與被告在委託關係、金流及不法所有意圖方面應注意的證據。
三個罪名經常被混用,但法律上的分界很清楚:
| 罪名 | 判斷重點 | 情境示例 |
|---|---|---|
| 竊盜 | 意圖不法所有,竊取他人動產 | 未經同意取走他人保管的貨物,仍須核對持有關係及取走方式 |
| 侵占 | 意圖不法所有,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 受託代收款後挪為己用;單純遲延繳回仍須依證據判斷 |
| 背信 | 為他人處理事務,具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意圖,違背任務並致生損害 | 受託處理交易卻違反任務,仍須確認主觀意圖及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 |
業務侵占與背信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持有他人的特定財物。新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2012號判決中,健身教練未經授權,利用健身房設備及客源私下招生,收取4,800元課程費用。法院認為這些費用並非以健身房名義招生所收取,教練自始未替健身房持有款項,因此不成立業務侵占;但其違反任職期間不得私接課程的約定,妨害健身房收入,成立背信。背信罪的要件可參考背信罪解析。
侵占罪的成立時點,在於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將原本代為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並以客觀行為表現,例如將代收款項挪作私用或變賣保管中的貨物。單純遲延返還或帳目不清,未必成立侵占,仍須證明不法所有意圖。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務侵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新北地院115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中,業務員將代收貨款侵占入己,法院依該案的單一決意、持有關係及各次行為關聯,論以接續犯一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宣告緩刑五年。判決將和解約定的159萬7,382元賠償列為緩刑負擔:先付70萬元,其餘按月給付1萬5,000元;這是應履行的條件,不能把判決解讀成全部款項已按期付清。法院另因和解筆錄可供強制執行、重複沒收將過苛,而未另宣告沒收。是否給予緩刑、是否沒收仍須個案判斷;違反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緩刑可能遭撤銷。
依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侵占,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以及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實務意義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六個月自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時起算,不是必然從發現帳款短少當天起算。依第 238 條,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討論分期和解時,應將付款、撤告與履約保障分開確認。家人擅自處理過世親人存款的問題,另涉及繼承財產的特殊性,可參考家人過世後可以用提款卡領錢嗎。
借名登記的不動產遭出名人移轉時,刑事責任仍須依犯罪要件判斷。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1546號判決涉及登記名義人將土地贈與並移轉給兒子。法院認為,無論爭議土地的借名登記關係是否存在,出名人既是登記所有權人,其對第三人的處分在民事上屬有權處分,該土地不符合侵占罪所稱「他人之物」,因而判決無罪。告訴人又明確表示自己與出名人間沒有委託關係,法院因此認定該案也不符合背信罪的「為他人處理事務」要件;這不等於所有借名登記案件均不可能成立背信。刑事責任不成立時,仍須依契約與移轉情形評估民事返還或損害賠償,詳見借名登記房屋的返還請求。
Q1:侵占罪的刑度及易科罰金如何判斷? 普通侵占最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侵占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 41 條,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得依法易科罰金,但仍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例外。不能只因業務侵占最低刑為六月就認定一定不能易科,也不能只憑罪名預先保證能易科;緩刑則須另依刑法第 74 條判斷。
Q2:公司指控我侵占,但款項是代墊費用互抵,怎麼辦? 「有正當原因的扣留」與「不法所有意圖」是主要爭點。可整理代墊明細、請款紀錄及過往互抵慣例,在偵查中提出,供檢察官判斷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Q3:發現員工侵占,可以直接扣他薪水抵債嗎? 不建議自行扣抵;薪資有勞動法令的保護,單方扣薪可能衍生另外的爭議。妥當做法是循和解(明確載明侵占金額與還款計畫)或民事程序處理,刑事部分另行評估提告與否作為和解協商時的考量。
Q4:撿到錢包沒送警局,也算犯罪嗎? 可能構成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法定刑為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是否處罰及如何處分仍依個案認定;返還財物、取得諒解及其他犯後態度,可供檢察官或法院處理時審酌。
Q5:家人擅自處分受託保管的款項,可能構成侵占嗎? 同財共居親屬間的侵占得免除其刑,且屬告訴乃論,有 6 個月告訴期間。是否成立侵占,仍須依保管約定、款項性質及處分經過判斷;另可一併評估民事返還、協商與刑事程序的適用。
侵占罪須判斷財物如何由行為人持有,以及何時出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被害人應證明委託關係與金流差額;被告則可說明持有原因並就不法所有意圖提出答辯。帳冊、轉帳紀錄及雙方約定宜儘早整理。
代收款項、保管財物或公司內部款項短少,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返還。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判斷案件性質、整理證據,並評估提告、答辯及民事請求。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