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恐嚇了怎麼辦?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差在哪與蒐證重點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以言語、訊息或行動通知將傷害本人、家人、財產、名譽或自由,即使尚未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否成立,須判斷內容是否屬惡害通知,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

收到威脅後,應保存完整訊息、帳號、時間及前後對話;口頭威脅則可保留錄音、證人及報案紀錄。行為如同時要求交付金錢或財物,還可能涉及恐嚇取財,法律效果與第 305 條不同。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就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不需要對方真的動手,也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
  • 如果對方以威脅方式要求交付金錢或財物(例如「不給錢就公開你的照片」「拿十萬來否則見一次打一次」),可能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處罰。
  •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報案後就算你事後想撤,程序仍會繼續,撤告只影響量刑;決定報案前要先理解這點。
  • 蒐證時應保存原始言詞:訊息截圖應包含完整對話,並留存原始載體;口頭言詞則可依法錄音或確認有無證人。
  • 除了刑事,還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情節持續的糾纏型威脅,並可評估跟蹤騷擾防制法與保護令的保護手段。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恐嚇危害安全罪:保護的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第 305 條的判斷包括惡害通知及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003 號判決就相關爭點作成說明;該案法院肯認恐嚇要件成立,因與強制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強制罪處斷:

  • 不以實際發生危害為必要。行為人如基於恐嚇故意發出惡害通知,並使對方心生畏懼,即可能符合本罪要件。
  • 惡害通知不限於言語。在住處外叫囂「出來」「要你一腳一手」並踹門、伸手抓人,這些「舉動」也算恐嚇。
  • 是否心生畏懼,應依被害人主觀感受並參酌社會通念判斷。同一言詞可能因前後脈絡及被害人的反應而有不同認定;該案其中一名告訴人因法院認定未心生畏懼,恐嚇部分不成立。報案時宜具體陳述言詞內容及其對生活造成的影響。

用 LINE、簡訊恐嚇,一樣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855 號判決(有罪)中,行為人因債務糾紛以 LINE 接續傳送死亡威脅等訊息,法院認定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短時間密集傳送多則同性質訊息,論以接續犯一罪。該案另有一個重要提醒:被害人事後撤回告訴,只作為量刑審酌;因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不是告訴乃論,撤告不會讓案件消失。

恐嚇危害安全與恐嚇取財的差異

兩罪的區別主要在行為目的: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可能涉及第 305 條;如另以此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則可能涉及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處罰。「不給錢就散布你的私密照」「包個紅包消災」等內容,均應進一步檢視是否具有取財目的。金額、手段、次數及前後對話會影響定性與量刑;收到此類要求時,宜先保存完整內容並審慎回應。

合法權利行使與恐嚇的區別

「再不還錢我就告你」「限期搬離否則依法訴追」等內容,通常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或預告,原則上不構成恐嚇。應區分通知內容是否為依法提告、聲請強制執行等權利行使,或是預告打人、放火、傷害家人等惡害。完整分析可參考揚言提告會構成恐嚇罪嗎

持續糾纏型的威脅:恐嚇罪之外還有跟騷法

威脅如屬長期、反覆的訊息、盯梢或尾隨,除恐嚇罪外,也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依情形報警、請求書面告誡或聲請保護令;行為人若是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見聲請保護令後擔心遭報復。不同制度可以依行為態樣並行評估。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誤刪或刻意刪除訊息。對話原文是認定恐嚇內容與語境的重要證據,刪除後可能難以完整還原。
  2. 只截圖、不留原始對話。單張截圖可能被質疑變造;保留手機內原始對話、必要時由警方勘驗,證明力完全不同。LINE 對話在法庭上的地位,見LINE 對話可以當證據嗎
  3. 以挑釁言詞回應。此類回應可能被對方用來爭執當事人並未心生畏懼,也可能使衝突進一步擴大。
  4. 私下答應對方條件。對勒索型威脅付款,未必能使對方停止,且可能促使對方繼續要求付款。
  5. 誤以為未實施暴力就不成立恐嚇罪。恐嚇罪不以已實施暴力為要件;如進一步實施暴力,還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6. 報案時未完整說明受影響情形。「是否心生畏懼」是要件,應如實說明是否因此不敢回家、改變通勤路線或失眠就醫,使承辦人員能了解事件造成的具體影響。

專業協助的範圍

  • 罪名與證據評估:依行為目的、言詞內容及反覆程度,評估是否涉及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強制罪或跟騷行為,並整理相應證據。
  • 告訴與陳述:撰寫告訴狀,並完整說明與「心生畏懼」要件有關的具體事實。
  • 證據保全:指導對話、錄音的合法取得與保存方式;必要時聲請調閱監視器、通聯紀錄。
  • 人身安全規劃:依個案評估跟騷法書面告誡、家暴或跟騷保護令,並協調刑事程序與保護措施的處理時序。
  • 民事求償: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評估與刑事程序的搭配時點。
  • 被指控端辯護:氣話、討債用語與恐嚇的界線本有爭點空間,被提告的一方同樣需要專業評估。

其他常見問題

Q1:對方只說一次威脅性言詞,也可能構成恐嚇嗎? 恐嚇罪不以反覆實施為要件。一次明確的惡害通知,如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也可能成立;仍應提出訊息、錄音、證人及生活受影響情形等資料。

Q2:對方在爭執當下所說的話,也可能構成恐嚇嗎? 應依用語內容、前後行為與雙方關係綜合判斷。法院會參酌社會通念判斷該言詞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因此,完整保存前後脈絡有助於區分一時情緒用語與具體惡害通知。

Q3:報案後我可以撤回嗎?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報案後偵查不因被害人撤回而終止;和解可能影響量刑。是否先行協商,仍應同時考量安全、證據保存及行為是否持續。

Q4:被恐嚇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恐嚇侵害的是自由與人格法益,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因恐嚇就醫、防護支出等財產上損害也可一併主張。金額由法院依情節、雙方身分資力個案酌定。

Q5:網路上匿名帳號恐嚇我,找不到人怎麼辦? 可先完整保存證據並報案;警方得依法調取 IP、帳號等資料,以查明行為人身分。自行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則可能另生個資或妨害名譽爭議。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威脅內容具體指向人身安全(提到地址、家人、時間),或對方有暴力前科、持有凶器的可能。
  • 威脅伴隨勒索金錢、財物或要求交付私密影像。
  • 對方開始出現在你的住家、公司附近;行為正在從言語升級為行動。
  • 你已報案但案件遲無進展,需要補強證據或陳報事證。
  • 你收到的其實是對方的「反制提告」(你才是被告),需要辯護。
  • 威脅來自家庭成員或前任,需要同步評估保護令。

重要事項整理

恐嚇案件的處理包括保存原始言詞與生活受影響的證據、報案啟動調查,以及依實際損害評估民事求償。行為如屬持續糾纏,或行為人是家庭成員、親密關係伴侶,還可分別評估跟騷法或家暴法的保護措施。

結語

若本人或家人收到威脅訊息、遭遇勒索或持續言語施壓,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判斷可能罪名、整理證據,並評估刑事、民事及人身保護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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