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庭旁聽時常看到這樣的場景:一位未委任律師的當事人面對法官「有什麼證據要調查嗎?」的詢問,只是不斷重複:「請法官幫我調查,我講的都是真的!」法官無奈地記下這句話 — 看似理所當然,實際上是訴訟中致命的一句話。本文解析為什麼這句話無效、民事訴訟辯論主義的真義、以及如何正確聲請法院運用公權力幫您調查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核心精神是:
法律的設計邏輯是:兩造各自準備攻防,法官居中判斷誰的主張與證據較可信。若法官可以主動為某一方去找證據,就破壞了中立性。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您主張對方曾恐嚇、詐欺、侵害您 — 您就有責任證明這件事。籠統地說「請法官幫我查」,法官只能根據現有卷證審理,不會主動為您尋找證據。結果往往是: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刑事訴訟雖由檢察官主導偵查,但告訴人仍有協力提供證據的義務。若您只是口頭指控、拿不出客觀證據,檢察官很可能作不起訴處分。想讓偵查機器運轉起來,您必須主動提供具體線索,而不是只喊「請檢察官查」。
正確的聲請調查證據必須具體。對照: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第 288 條等相關規定,聲請調查證據必須記載:
三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都可能被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而駁回。
一般民眾很多證據難以自行取得,必須借助法院公權力。正確的分工是:
這些證據一般民眾無法自行取得,但法院透過公權力可以。關鍵是您必須「具體聲請」,法院才會動用這些公權力。
「聲請調取被告甲於民國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期間,與第三人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之 LINE、WhatsApp 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返紀錄,以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具備逾越正常交往分際之親密互動,致原告之配偶權受侵害。」
「聲請向 OO 銀行調閱原告 XXXXX 帳戶於民國 XX 年 X 月 X 日上午 XX 時匯款新臺幣 ___ 元至被告 XXXXX 帳戶之交易明細,以證明兩造間借貸關係及借款交付。」
「聲請調取 XX 市 XX 路與 XX 路口路口監視器於民國 X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X 時至 XX 時之影像,以證明車禍發生時之交通號誌狀態、雙方車速及肇事責任比例。」
注意:監視器的保存時間通常很短(商家、社區通常 7–30 天,政府路口稍長但也有上限),務必儘早聲請,錯過保存期限就再也調不到。
法院可能駁回您的聲請,常見理由:
被駁回時的應對:
訴訟不是想當然爾的「說清楚」,而是依法律規則進行的專業博弈。辯論主義下,您的主張與證據由您負責,法官不會主動替您找證據,但法院的公權力可以在您「具體聲請」時幫您調取各類證據 — 關鍵是學會正確聲請。
若您正面臨訴訟、不確定如何提出主張與證據聲請,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精確撰寫訴狀與聲請調查證據,將辯論主義從難題變成您的武器。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