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屋主將房屋交由包租代管業者處理後,可能遇到業者欠付租金或無法聯繫的情形。
房客則可能已按月向業者繳租,卻因業者未向屋主付款,而收到屋主要求搬遷的通知。
包租代管受專法管理,並涉及屋主、業者與房客三方契約。業者未履約時,屋主與房客都可能受到影響。本文說明各種契約型態,以及發生爭議時各方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 型態 | 誰跟誰簽約 | 租金風險在誰 |
|---|---|---|
| 代管業 | 屋主自己跟房客簽租約,業者只是受屋主委託管理(收租、點交、修繕聯繫、糾紛協調) | 房客不繳,風險在屋主;業者是管家 |
| 包租業 | 業者先承租屋主的房子,再轉租給房客;屋主與房客分別和業者成立租約 | 房客是否繳租,不影響業者依約支付屋主租金的義務;業者停止履約時,屋主與房客都可能受到影響 |
| 個人二房東 | 個人承租後轉租,不是公司、不受租賃專法的業者管理制度規範 | 詳見本站二房東專文 |
包租業和代管業依法應辦理登記並設置專任管理人員,另受租賃專法規範;個人承租後轉租,則主要適用民法與契約約定。簽約前應先確認業者的身分及契約型態。
租賃專法規定的保障包括:
包租業者欠租或失聯時,屋主不宜直接排除房客占有。房客如已與業者成立合法轉租契約並按時繳租,不當要求立即搬遷可能另生爭議。屋主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屋主與業者互相否認修繕責任。 應先確認契約型態:代管模式下,修繕義務的主體仍是屋主,代管業者是屋主的受託人;房客可向屋主催告,期限屆滿仍未修繕時,再依條例第 8 條處理。包租模式下,出租人是包租業者,房客應向業者主張。
廣告內容與實際服務不一致。 當事人應保留廣告與業務說明的截圖。廣告內容可能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也可能成為消費申訴與求償的依據。
業者於租期屆滿前要求調整條件或終止契約。 應依書面契約確認終止事由及結算條款;業者單方通知不當然發生合法終止的效果。契約牴觸法定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牴觸部分可能無效(第 5 條)。
政府近年也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由合作業者媒合與管理,參加前同樣適用上面的檢查邏輯。
代管業者受屋主委託管理租賃事務;包租業者則先向屋主承租,再轉租給房客。租賃專法規定押金上限、修繕、轉租資訊及終止程序,但業者未履約時,屋主與房客仍可能同受影響。因此,簽約前宜查證業者資格、契約型態與租金及押金的處理方式。
若屋主遇到業者欠租失聯,或房客突然被要求搬遷,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釐清三方契約關係、通知義務與可採程序。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處理仍應依完整事實、文件及當時有效規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