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屋主將房屋交由包租代管業者處理後,可能遇到業者欠付租金或無法聯繫的情形。
房客則可能已按月向業者繳租,卻因業者未向屋主付款,而收到屋主要求搬遷的通知。
包租代管受專法管理,並涉及屋主、業者與房客三方契約。業者未履約時,屋主與房客都可能受到影響。本文說明各種契約型態,以及發生爭議時各方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 型態 | 誰跟誰簽約 | 租金風險在誰 |
|---|---|---|
| 代管業 | 屋主自己跟房客簽租約,業者只是受屋主委託管理(收租、點交、修繕聯繫、糾紛協調) | 房客不繳,風險在屋主;業者是管家 |
| 包租業 | 業者先承租屋主的房子,再轉租給房客;屋主與房客分別和業者成立租約 | 房客是否繳租,不影響業者依約支付屋主租金的義務;業者停止履約時,屋主與房客都可能受到影響 |
| 個人二房東 | 個人承租後轉租,不是公司、不受租賃專法的業者管理制度規範 | 詳見本站二房東專文 |
包租業與代管業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辦理許可、公司登記、營業保證金、管理人員及服務業登記等事項,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個人偶一轉租與服務業管理制度須分開判斷,但不是個人就免用住宅租賃規則;只要該租賃適用本條例,個人轉租仍受第9條約束,包括全部或一部轉租須書面同意、簽約時提供文件及簽約後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
租賃專法規定的保障包括:
包租業者欠租或失聯時,屋主不宜直接排除房客占有。房客如已與業者成立合法轉租契約並按時繳租,不當要求立即搬遷可能另生爭議。屋主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原出租人依法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0條,包租業應於知悉終止的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調返還住宅、辦理屋況與設備點交、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協助次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住宅。五日是業者的通知期限,並非房客一律須在五日內搬離。
在上述提前終止情形,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屋主或次承租人均可請求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返還住宅或續租,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申請協調時,可整理原租約終止通知、轉租契約、付款與押金資料,供各方核對。
屋主與業者互相否認修繕責任。 應先確認契約型態:代管模式下,修繕義務的主體仍是屋主,代管業者是屋主的受託人;房客可向屋主催告,期限屆滿仍未修繕時,再依條例第 8 條處理。包租模式下,出租人是包租業者,房客應向業者主張。
廣告內容與實際服務不一致。 當事人應保留廣告與業務說明的截圖。廣告內容可能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也可能成為消費申訴與求償的依據。
業者於租期屆滿前要求調整條件或終止契約。 應依書面契約確認終止事由及結算條款;業者單方通知不當然發生合法終止的效果。契約牴觸法定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牴觸部分可能無效(第 5 條)。
政府近年也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由合作業者媒合與管理,參加前同樣適用上面的檢查邏輯。
代管業者受屋主委託管理租賃事務;包租業者則先向屋主承租,再轉租給房客。租賃專法規定押金上限、修繕、轉租資訊及終止程序,但業者未履約時,屋主與房客仍可能同受影響。因此,簽約前宜查證業者資格、契約型態與租金及押金的處理方式。
若屋主遇到業者欠租失聯,或房客突然被要求搬遷,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釐清三方契約關係、通知義務與可採程序。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處理仍應依完整事實、文件及當時有效規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