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爸爸確診失智那年,三兄妹在醫院走廊開了第一次家庭會議。大哥說他是長子該他來;小妹不放心:「爸的存摺一直是大哥在管,這樣好嗎?」二哥沉默——他其實希望誰都別找他。
聲請監護宣告只是第一步(程序怎麼走,本站有專文);真正撕裂家庭的常是下一題:誰來當監護人?有人搶著當,有人避之唯恐不及,兩種家庭法院都見多了。這篇文章講清楚:法院怎麼選、選上的人背什麼責任、以及選錯了怎麼換。
先說一件事:這裡談的是爸媽(成年人)的監護,跟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是兩套制度,別搞混。
依民法第 1111 條,法院可以從這些人選裡選定一人或數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三個重點:
第 1111 條之 1 把標準寫得很清楚: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本人的意見,並審酌:
注意「優先考量本人意見」:失智不等於完全無法表達,爸媽清醒時說過想讓誰照顧、簽過的意願書,都是法院重視的材料。(如果爸媽現在還清楚,請直接看本站意定監護專文:趁清醒自己選好監護人並公證,效力優先於法院選定,是這整篇問題的最佳預防。)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這一條,翻成白話是法院會問:你想當監護人,是為了照顧他,還是為了掌握他的財產?
實務上的紅色警訊,法院和對造律師都看得到:長年沒往來、爸媽一失智突然積極爭取的子女;一邊爭監護、一邊已經在動用爸媽帳戶的人;主要動機是阻止其他手足「查帳」的人。反過來,有利的事證也很具體:照顧實績(就醫紀錄的陪同者、支出單據、同住事實)、清楚的照顧計畫、以及願意讓財產透明(主動提出記帳與定期報告)的態度。
一句務實的提醒:在監護人選任的戰場上,「我要照顧他」用行動證明,「我怕他亂花錢」用制度解決。制度就是下面第伍段的枷鎖,不需要靠搶到位子才能監督。
搶不攏:法院可以選數人分工(第 1112 條之 1),例如一人負責生活照護、一人負責財產管理,或重大事項共同決定;分工不良日後還可以聲請變更。這常是手足互信不足時的務實解,等於把「互相監督」內建進制度。
都不想當:監護是責任不是福利,沒人願意時,法院可以選定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要提醒的是:不當監護人不等於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錢的責任跑不掉(扶養義務的範圍與免除,本站有專文)。
監護人執行職務要尊重本人意思、考量其身心與生活狀況(第 1112 條),而且有具體的法定義務:
這些枷鎖對「怕財產被管走」的手足是保障:與其阻止別人當監護人,不如盯緊清冊與法院許可程序。
監護人不適任不是無解。依第 1106 條之 1,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法院得依聲請改定監護人;情況緊急時,法院在改定確定前還可以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的監護權。監護人死亡、被法院許可辭任等情形,也由法院另行選定(第 1106 條)。
想發動換人的手足,需要的是事實不是情緒:異常的財產流向、對本人照顧的具體疏失、拒絕說明帳目——平時保留的紀錄,就是這一天的彈藥。
爸媽的監護人不是輩分決定、不是多數決,是法院依本人最佳利益選出來的;搶著當的人要證明的是照顧而非控制,都不想當的家庭法院也有第三人方案;當上的人戴著清冊與法院許可的枷鎖,選錯的人隨時可能被改定。而這整場手足戰爭最好的解法,其實寫在戰爭開始之前——趁爸媽清醒,用意定監護讓他自己選。
若您的家庭正面臨監護人的選任之爭、或懷疑現任監護人管理失當想聲請改定,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將協助您整理事證、評估人選方案,讓照顧爸媽這件事回到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