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夫妻房屋與遺產安排示意圖
沒有子女的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不一定取得全部遺產。被繼承人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能依《民法》所定順位與配偶共同繼承。
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沒有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修法也尚未施行,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夫妻要讓一方死亡後由另一方取得房屋或主要財產,需要處理的不只是特留分。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血親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依序確認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是否存在。
依《民法》第 1144 條:
| 被繼承人的親屬情形 | 生存配偶的應繼分 | 其餘遺產 |
|---|---|---|
| 父母仍在世 | 二分之一 | 由父母依法繼承 |
| 父母均已死亡,兄弟姊妹仍在世 | 二分之一 | 由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
| 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存在,祖父母仍在世 | 三分之二 | 由祖父母依法繼承 |
| 上述血親繼承人均不存在 | 全部 | 由配偶單獨繼承 |
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若有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實際的繼承人組合還會再變動。
所以「夫妻沒有子女」這一個條件,不足以判斷配偶的應繼分。至少要先把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情況確認清楚。
修正前的《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在這個規定下,被繼承人即使立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特留分主張權利。
修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是特留分權利人。假設一對夫妻沒有子女,被繼承人的父母已死亡、兄弟姊妹仍在世,被繼承人就可以透過有效遺囑把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不能再單憑手足身分要求保留比例。
這項變動受下列限制:
父母仍在世時,父母是順位在前的繼承人,也仍有特留分;由祖父母繼承時,祖父母的特留分同樣存在。遺囑能不能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要看死亡當時的親屬結構。
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不一定整棟都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房屋只登記在死亡一方名下時,還要確認有沒有房貸、借名登記、信託或其他權利負擔。房屋由夫妻共有時,只有被繼承人的持分進入遺產,生存配偶原有的持分不因繼承而改變。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的,死亡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符合《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情形,生存配偶可能另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與繼承權不同,計算方式是先算出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的多寡,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不是把每一項婚後財產直接對半分。同條並規定,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曾有生存配偶主張,自己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取得被繼承人某筆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該筆土地的遺贈應屬無效。法院不採,認為這項請求權是債權性質,不能就他方的特定財產主張已取得所有權;但同時認定繼承人須先清償該項債權,才能交付遺贈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家上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先把夫妻財產與債務算清楚,才能確定遺產範圍,以及配偶因繼承取得的應繼分。
想讓共同住宅由生存配偶取得,遺囑要把房屋與分配方式記載明確。可以逐項確認:
遺囑可以指定特定人取得房屋,但不會讓抵押權或債務跟著消失。遺產中現金不足時,房貸、稅捐及其他費用都可能影響房屋能不能依原定方式保留。指定由誰取得房屋,也不等於該人可以直接排除其他權利人。
如果還有其他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評估是否用存款、投資或其他財產分配,避免所有人的權利集中在同一間房屋上。是否可行,取決於實際的遺產價值與債務。
夫妻可以把彼此的財產安排寫成相互配合的內容,但每個人仍須就自己的遺產,符合法定的遺囑方式。只作成一份共同聲明,或兩人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未必符合各自所採遺囑方式的要件。
《民法》第 1189 條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要件各不相同,方式不備即無效(各種方式的要件與常見疏漏,見「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既有遺囑要重寫嗎?」)。需要見證人的方式還要核對見證人資格:依《民法》第 1198 條,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各該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兩份遺囑的內容可以互相配合,但各自都能依法撤回或另立。夫妻之間的口頭約定,不能取代法定的遺囑方式。
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依保單有無指定受益人而不同,與遺囑適用不同規則;信託則涉及財產是否已移轉、由誰管理、何時給付。這兩項與遺囑的差異,另見「單身或非婚伴侶如何安排遺產」。完成任何一項安排後,都應一併檢視其他文件需不需要更新。
無子女夫妻的安排,不是在遺囑裡寫一句「全部留給配偶」就完成。先確認繼承人、遺產範圍、其他特留分權利人與房屋債務,才看得出遺囑內容能不能達成預定的分配。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資料撰寫,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條文須待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確切施行日尚待公布後確認。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規則,具體情形仍須依死亡日期、親屬關係、夫妻財產、遺囑及財產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