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與祖父母順位示意圖
立法院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明定本次修正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截至2026年8月1日查核,總統府最新公報仍未出現本次修正;在新法施行前,仍適用現行條文,兄弟姊妹仍可依現行法主張特留分,不能以三讀日期代替施行日。
依三讀通過內容,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祖父母特留分仍保留。祖父母必須先依民法成為繼承人,才會有特留分可以計算;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也不必然由祖父母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定血親繼承順序為:
前一順序有人繼承時,後一順序原則上不進入繼承。因此,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都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時,由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繼承,祖父母不會同時成為第四順序繼承人。
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沒有把兄弟姊妹從法定繼承順序刪除。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第三順序繼承;差別在於立遺囑人若未保留其特留分,兄弟姊妹不能再依被刪除的特留分規定主張。
在沒有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而第三順序也沒有人繼承時,祖父母才可能以第四順序繼承人的身分承受遺產。例如,兄弟姊妹均已先死亡且沒有其他第三順序繼承人,或第三順序繼承人依法全部拋棄繼承,才需要再確認祖父母的身分及人數。
若有數位同一順序的祖父母繼承,原則上按人數平均計算應繼分。祖父母的特留分不論本次修法前後,都是各自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本次修法只是把祖父母由第1223條第五款順移為第四款。
計算前仍要確認祖父母是否在繼承開始時生存、親屬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前順位繼承人是否確實不存在、喪失繼承權或完成拋棄程序。家族口頭說明不足以取代順位審查。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全體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祖父母有數人時,再由同一順序的人平均分配該三分之一。
每位祖父母的特留分,是他自己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計算基礎為各自的應繼分。
例如,配偶與兩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法定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兩位祖父母各自的應繼分為六分之一。每位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六分之一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結果為遺產的十八分之一。實際案件仍須先扣除債務,並依民法第1224條計算特留分基礎。
無子女夫妻的完整順位及夫妻財產制問題,可另參考無子女夫妻一方過世,遺產會全部留給配偶嗎?。
如果祖父母已是第四順序繼承人,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其他人,祖父母可依仍保留的特留分規定檢查是否受侵害。若前一順序已有人繼承,祖父母沒有繼承人身分,也就沒有祖父母特留分可以主張。
遺囑設計時,應把死亡當時可能出現的家族組合分別試算,並把祖父母可能在特定順位成為繼承人的情形納入分配。
本次修法的公布、施行及新舊法分界,請另參考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施行日與新舊法分界。個案計算前,仍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當時有效的正式公布條文重新確認。
依三讀通過內容,新法施行後,祖父母特留分仍可能影響遺囑分配;前提是祖父母已依繼承順序取得繼承人身分。個案應先確定繼承開始日期與當時有效條文,再核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祖父母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