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婚姻與子女變動後遺囑檢查示意圖
結婚、生子或收養子女,不會只因家庭身分改變,就使先前依法成立的遺囑全部自動失效。民法所定的遺囑撤回,包括另立遺囑明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與遺囑牴觸的生前處分,以及故意破毀或塗銷等情形;結婚或生子本身不在其中。
原遺囑可能仍有效,但死亡時的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已經不同。若不重新檢查,法律效果可能偏離立遺囑人現在的家庭安排。
婚前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可能把全部財產留給父母、兄弟姊妹或朋友。日後結婚,配偶原則上會與相應順位的血親共同繼承,或在沒有其他法定血親繼承人時單獨繼承。
配偶也有特留分。舊遺囑若完全沒有安排配偶,並不表示整份遺囑當然無效,但配偶可能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實際比例要依死亡時有哪些繼承人計算。
此外,夫妻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是不同制度。計算遺產前,可能還要先處理夫妻財產制關係;遺囑列出的財產總額未必就是最後的遺產範圍。
子女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並有特留分。立遺囑時尚無子女,日後因出生或收養而有子女,舊遺囑雖不會自動消失,但原分配可能侵害子女的特留分。
如果遺囑只用「現有子女」或列出部分姓名,日後新增子女是否受遺囑安排,也可能需要解釋。重新檢查時,應確認每位子女的姓名、身分及分配方式;有未成年子女時,監護與財產管理也要另外安排。
某位子女先死亡時,其子女或其他人如何處理,以及財產不足以依原比例分配時如何調整,也應事先說明。家庭成員增加後,如選擇在自書遺囑原件增補文字,應依民法第1190條註明增補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也可另立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清楚處理與原遺囑的關係。
遺囑若以「我的配偶」或親屬稱謂指定取得人,離婚、再婚後可能出現身分與姓名不一致。即使原遺囑仍有部分效力,也可能需要判斷立遺囑時所指的是特定個人,或死亡時具有某種身分的人。
為避免把解釋問題留到死亡後,家庭身分改變時,宜直接核對人選姓名、身分證明資料及替代安排。遺囑執行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及受託人,也可能因時間經過不再適任或不願接受。
除結婚與生子外,離婚、再婚、配偶死亡,以及子女出生、收養、死亡或親子關係變動,都可能影響原安排。主要受遺贈人死亡或拒絕接受,原定遺囑執行人、監護人或受託人無法任職,也需要重新確認人選。
房屋出售、另購不動產、公司股權變動,或新增大額債務、保證及抵押時,則要重新確認遺囑所列財產是否仍存在,以及整體遺產是否足以完成原分配。
重新檢查時,可以先確認原遺囑仍有效的內容,再以符合法定方式決定撤回、重作或調整;前後文件應能清楚判斷何者是最後意思。
對於已有遺囑者,可再參考既有遺囑是否需要重寫。如果家庭結構是無子女夫妻,則可先核對配偶與其他親屬的應繼分。
結婚、生子、收養、離婚或再婚後,宜重新核對舊遺囑。把死亡時的繼承人、特留分、財產及指定人選放回目前家庭狀況檢查,才能確認原分配是否仍符合現在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