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工程未簽變更單,工作指示、會議紀錄與估驗資料如何證明?

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追加工程已經完成,卻沒有簽妥變更單,不代表承包商一定不能請款,也不代表業主只要實際使用工程,就一定要支付追加價款。處理時要先讀契約的書面變更條款,再確認工項是否超出原契約、由誰指示、業主是否同意,以及數量與價額能否證明。

契約若明定工程變更須經特定人核准並以書面作成,未完成程序會影響承包商能否證明追加工程合意。工作指示、會議紀錄、估驗資料及施工成果仍有證明作用,但每份文件證明的事項不同,不能用一份沒有權限人員簽名的紀錄,同時取代變更合意、授權與價額證明。

壹、爭議工項是否超出原契約範圍

追加工程款成立的前提,是承包商施作的內容不在原約定報酬所涵蓋的範圍內。工程名稱不同,不一定就是追加;名稱相同,也可能因數量、規格或施工條件改變而增加費用。

核對時應將契約本文、詳細價目表、圖說、施工規範、疑義澄清及投標文件一併閱讀。爭議可依原因分為原有工項增加數量、材料或規格變更、新增原契約沒有的工項,以及施工順序或工法改變所生的費用。各類情形所需證據與計價方式並不相同。

如果工作是為了修補承包商原先施作的瑕疵,或只是承包商自行選擇成本較高的施工方法,確有支出仍不足以列為追加工程。反之,業主變更設計、增加功能,或要求拆除已依原圖完成的部分再行施作,較可能構成契約內容的變更。

貳、契約要求書面變更時,要先判斷條款的法律效果

工程承攬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法定成立要件。依民法第153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都可能成立;民法第490條則規定,承攬是由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

但雙方可以在契約中自行約定變更方式。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時,在該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因此,看到「所有變更均應以書面作成」、「變更單經雙方用印後生效」或「未事前取得核准不得請款」等文字,不能直接略過。

不同條款的效果仍要依契約全文判斷。有些約定把書面核准列為變更成立的方式;有些只是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提出報價,供業主管理預算;另有條款同時規定緊急工程、現場指示或事後補正程序。解釋時應依民法第98條探求雙方真意,並核對締約過程及過去實際辦理變更的方式。

民法第166條使用「推定」一詞,個案中仍可能出現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實。例如,業主有權決策者明確要求施作,事後又依變更後的數量辦理估驗或協議價格。概括寫成「雙方都知道有追加」仍嫌不足,承包商應提出可對應具體工項、日期、指示與價額的資料。

參、現場人員知道施工,不等於有權同意增加價款

工程現場可能同時有業主代表、專案管理人員、建築師、監造人、工地主任及各工種協調人員。這些人能否要求增加工項或同意價額,要依委任範圍、契約分工及業主對外表示判斷。

監造人員簽認施工數量,可能只表示現場確有施作;工地會議主席同意施工方法,也未必具有變更契約總價的權限。承包商若主張某人已代表業主同意追加,宜提出契約授權條款、授權書、過往核准文件或業主對外通知,而不是只依職稱推定權限。

民法第169條所定表見代理,要求本人曾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或知他人表示為代理人而未反對,且相對人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單純在工地工作、收受文件或參加會議,尚不能一概認為具有同意追加價款的代理權。

若指示人確實沒有權限,仍可再查業主有權決策者是否事後承認。依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後才對本人發生效力。相對人也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答覆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答覆,視為拒絕承認。業主後續簽認估驗、協議單價、支付部分追加款或以變更成果辦理其他處分,可能成為判斷資料;是否已構成承認,仍要從完整往來行為判斷。

肆、工作指示、會議紀錄與估驗資料各自證明什麼

追加工程爭議不宜只按檔案種類整理,應按待證事項排列。第一項是工作範圍,確認爭議工項是否超出原契約;第二項是變更合意,確認業主是否要求或同意施作;第三項是人員權限;第四項是完成數量與品質;第五項才是追加價額。

追加工程款請求的一般要件與舉證重點,可另參考追加工程款怎麼請求?口頭追加、變更設計的工程款舉證重點。本文著重契約明定書面變更時,授權、事後承認與各類文件的證明界線。

工作指示單若載有工項、位置、規格、日期及指示人,可以證明施作原因與內容。會議紀錄若記載變更緣由、雙方意見、辦理方式及後續追蹤,能補足形成過程。估驗單、查驗紀錄與竣工圖較適合證明完成數量及業主是否將該工項納入計價流程。

電子郵件或通訊紀錄要保留完整對話、日期、帳號與附件,避免只提出片段截圖。照片宜標明拍攝時間、位置及對應工項;施工日報、人機料紀錄、發票與出貨單則可用來核對實際投入。各項資料互相勾稽,可以補足事後單方彙總表無法自行證明的部分。

業主也應把反對理由具體化。如果主張工程已包含在原契約,應指出圖說、規範或價目表的相應位置;如果只否認價格,則應區分是否承認變更及完成數量。概括表示「沒有變更單,所以全部不付」,容易使工作範圍、程序與價額混在一起。

伍、同意施作與同意價格要分開證明

業主同意增加工作,不當然表示同意承包商事後提出的全部金額。雙方若已約定追加單價、議價方式或類似工項單價,應先依契約計算。公共工程或大型民間工程還可能約定新單價分析、成本加成、議價及核定程序,應依實際契約辦理。

雙方沒有明定是否給付報酬時,民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至於雙方已有報酬合意,但未談妥金額,同條第2項規定,有價目表時按價目表給付;無價目表時按習慣給付。工程案件仍須提出可供計算的依據,例如契約相同或類似工項單價、材料與人工成本、合理管理費,或由鑑定釐清數量與價值。

承包商提出成本單據,只能證明曾有支出,不一定等於業主應付的契約價額。業主的預算、監造估價或第三人報價,也不當然等於合理報酬。雙方應將數量爭議與單價爭議分列,避免總額不同卻無法辨識差異來源。

陸、請款前應先製作逐項對照表

追加項目較多時,可依工項逐列原契約位置、變更內容、指示日期、指示人及權限依據、完成證據、數量、主張單價與計算方式。若某項只有施工照片,卻沒有業主指示或同意資料,就應先補查會議紀錄、郵件及估驗文件。

催告或起訴時也要分清請求內容。原契約未付工程款、已核定追加款、尚未核定但主張有變更合意的追加款,以及因變更造成的展延或其他損失,法律與事實基礎可能不同。全部合併成一筆「工程尾款」,會增加金額說明與舉證的困難。

追加工程款能否成立,取決於每一工項能否分別證明原契約範圍、變更合意、指示權限、完成數量及價額。應先把每一項主張和原始文件逐一對應,再決定催告、調解或訴訟的內容,不宜只整理一筆追加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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