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途終止後,材料、已訂設備與半成品如何結算?

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中途終止時,結算範圍不只包含已完成工項。已運抵工地的材料、已向供應商下訂的設備、施工中的半成品、預付款、退貨費與拆運費,都可能形成爭議。這些項目不會因承包商曾經採購,就當然由業主全額負擔。

處理時應先確認終止依據與責任,再逐項判斷財物所有權、是否符合契約規格、業主能否利用、承包商能否退貨或轉用,以及原契約是否已透過估驗付款。若同一支出同時列入工程款與終止損害,還要排除重複計算。

壹、契約結束的原因影響結算

工程契約可能因定作人依民法第511條任意終止、承包商違約、業主違約、不可抗力、雙方合意或契約約定事由而終止。不同原因會影響已完成報酬、損害賠償及未完成部分的計算。

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這項規定不表示契約總價扣除已付款後,餘額全部直接給付。仍應計算承攬人因終止所受損害,並扣除因免繼續履行而節省的成本及其他可取得利益。

已完成工程的報酬與未完成部分利益如何計算,可另參考工程中途終止時,已完成報酬與所失利益如何計算?。本文以下集中處理材料、設備與半成品的歸屬及結算。

若終止是因承包商可歸責的重大違約,業主對材料與未完成工作是否付款,應依違約、終止及結算條款判斷;承包商不能直接套用民法第511條請求終止損害。通知書上的「解約」、「終止」或「解除」用語,也要配合事由、契約條款與法律效果確認。

終止原則上使契約向後失效,解除則涉及回復原狀。兩者對已完成部分報酬、已交付材料及返還義務的處理不同,不能只依通知書使用的名稱決定。

貳、材料已到工地,不代表所有權已移轉

材料由誰購買、放在哪裡及由誰保管,只是判斷因素。所有權是否已移轉,可能取決於契約約定、交付、付款、估驗文件、標示方式及材料是否已附合於建築物。

契約有時約定材料經估驗付款後歸業主所有,也可能規定在安裝、驗收或全部價款支付後移轉。條款如同時要求承包商負保管責任,所有權仍須依移轉約定判斷,不能由保管義務反推。

已固定安裝於工程的材料,與尚未拆封、可以移走的材料,處理方式也不同。前者可能已成為完成工作的一部分;後者則要檢查規格、數量、購買憑證、保管狀況及契約有無由業主接收的條款。另依民法第508條,工作毀損滅失的危險原則上在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受領遲延時則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責。個案契約若另有風險移轉條款,仍應優先逐字核對。

參、訂製設備要看取消與轉用可能性

空調主機、電梯、特殊門窗、控制盤或客製化機械,可能在終止時尚未運抵工地,但承包商已支付訂金或負有尾款義務。供應商發票日期不足以決定該費用是否由業主負擔。

應先確認採購是否確為本工程所需、規格是否經業主或監造核定、下訂時間是否合理,以及承包商在終止後能否取消、轉售或改供其他工程。供應商的解約條款、取消費、製造進度及實際付款資料,都是計算基礎。

設備若仍可由承包商轉用,應評估其可回收價值;若業主決定接收,則要安排契約權利移轉、保固、交貨、尾款及規格文件。業主支付相關價款後,財物交付與供應商權利也應同步完成,避免只負擔成本卻沒有取得設備。

肆、半成品應依完成程度與可利用性處理

施工中的鋼構、預鑄構件、系統櫃、石材加工品或控制設備,可能已投入人工與材料,但尚未形成契約約定的完整工項。結算時要確認完成比例、品質、規格及業主是否能在後續工程利用。

只用供應商自行填寫的完成百分比,不足以確認半成品價值。可搭配製造紀錄、查驗照片、材料清單、工時、第三方檢查與後續完成所需成本。若半成品有瑕疵或不符最新圖說,其可利用價值可能低於已投入成本。

「半成品」只是工程管理上的稱呼,不直接決定所有權。仍須依材料來源、加工情形、交付方式、付款與估驗約定,以及半成品是否已安裝或附合於建築物判斷。可以獨立移動的設備,與已成為建築物一部分的構件,可能適用不同規則;結算前不宜只用完成比例推定財物歸屬。

伍、清點與點交要同時記錄權利狀態

終止通知送達後,雙方宜儘快清點現場與廠外財物。清點表可記載品名、規格、數量、所在位置、完成程度、外觀、估驗狀態、付款情形、保管人及雙方對所有權的主張。

對於仍有爭議的材料,可以拍照、封存或由第三方共同見證,並保留出廠證明、採購單及序號。點交簽名宜註明只是確認財物現況,或同時表示接收與價值協議,避免日後對簽名效果產生不同理解。

若承包商撤離時自行搬走材料,也應先確認契約及所有權,並留下清冊與通知。業主若另行使用材料完成工程,使用數量、替代採購及付款紀錄也要保存,供後續結算核對。

陸、結算表要排除重複受償

結算可分成五類:已完成並應付的工作、業主接收的材料設備、承包商因終止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商節省或可回收的成本,以及業主依法或依約可扣抵的款項。

材料若已列入估驗款,不能再以全部採購成本重複請求;設備由業主接收並支付價款後,承包商也不應保留轉售價值。相反地,若業主未接收,承包商已合理退貨,則可以討論確實發生且無法避免的取消費或價差。

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終止損害的計算,要把契約繼續履行時原本仍須支出的材料、人工、管理與風險成本扣除。只有契約餘額,不能直接證明承包商的實際損害。依民法第216條之1,同一原因事實使被害人同時受有損害及利益時,應從請求的賠償金額中扣除所受利益。因此,承包商因終止而節省費用、轉售材料或取得其他利益,是否應扣除,還要確認該利益是否由同一終止原因所生。

柒、終止後仍應遵守通知與保全程序

契約可能要求承包商在終止後停止訂購、保護已完成工作、提交清冊、移交圖說或在期限內提出結算。承包商收到通知後仍繼續擴大採購,若沒有必要或未經業主同意,新增支出可能不易轉由業主負擔。

業主接手工程時,也要避免未經清點就拆除或使用爭議財物。若工程有安全或防災急迫性,可先完成必要保全,但應同步保存施工前後狀況、數量及費用,讓後續鑑定仍有資料可核對。

工程中途終止後,一份載明材料、設備與半成品現況的共同清冊,是結算的重要基礎。清冊再與所有權、估驗付款、可利用性、處分結果、終止原因及損害項目相互核對,才能提出有資料支持的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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