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工程完工、驗收或保固期屆滿後,業主仍扣留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承包商可以要求說明具體依據與金額。保證金不會只因業主主張有違約或瑕疵,就當然全部不發還;仍應核對契約約定的不發還事由、實際損害與返還條件。
若保證金是以銀行書面保證、保險或擔保信用狀提供,還要把兩個關係分開:業主是否可以依保證文件向金融機構請款,以及業主與承包商間是否最終有權保有該筆金額。前者付款完成,不代表後者爭議已經確定。
工程可能同時有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與保固保證金。履約保證用於確保契約履行,保固保證則著重驗收後的保固責任。兩者的繳納時點、返還條件與不發還事由可能不同。
承包商可能以現金、定期存款單設質、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等方式提供。現金由業主持有,銀行保證則是金融機構依保證文件負擔一定給付義務,處理程序不能完全相同。
公共工程另受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及個別採購契約約束。工程會契約範本可以作為查核方向,但個別機關可能勾選返還階段、修改不發還事由或使用其他保證格式,仍須閱讀完整招標及契約文件。
公共工程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9條第2項,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不予發還情形外,於符合契約所定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保固保證金則依同辦法第28條第3項,除有不予發還情形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個別契約仍可能約定按工程進度、完工、驗收或結算分次返還,或將部分履約保證轉為保固保證,因此要核對實際採用的返還條件、金額與日期。私人工程則以雙方契約約定為主要依據。
「無待解決事項」不宜被解釋成業主只要提出任何異議,就可以無限期保留全部保證金。應確認待處理事項與保證範圍的關聯、承包商是否已改善、爭議金額及契約是否允許只保留相當部分。
承包商請求返還時,可附上完工、驗收、結算、缺失改善及保固屆滿文件,並列明原繳金額、歷次返還、尚未返還及契約返還條款。只有寫「工程已完成,請返還」,可能使爭議停留在概括狀態。
契約可能約定承包商拒不履約、可歸責終止、逾期未改善、未返還預付款、未賠償損害或未延長保證文件時,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保證金。就保固保證金,同辦法第28條第2項準用第20條第2項第2款至第9款所列不發還事由。適用時要確認具體事由確實發生,並依條款計算可不發還金額。
有些條款以機關損失或應賠償金額作為上限,有些則對特定重大違約約定固定效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4項,數項不發還事由如合併發生,應分別適用,但合計不發還金額仍以保證金總額為限。個案也不能用尚未確定的概括損害填滿全部保證金。
業主主張工程瑕疵時,應提出瑕疵、催告、修補必要費用及與承包商責任的資料;主張逾期時,則要先計算應計工期、展延與違約金。保證金只是擔保或可能抵充的財產,不能取代實體債權的成立要件。
業主可能依契約行使不發還保證金權利,也可能主張自己對承包商有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債權,與承包商的返還請求抵銷。兩者的契約依據與法律要件不同,通知中應說明採用哪一種方式。
抵銷以雙方債權互相對立、具備可抵銷性及清償期等要件為前提,通知還要表明抵銷的範圍。承包商可以針對業主債權是否存在、何時到期、金額如何計算,以及抵銷要件是否具備,分別提出答辯。
保證金已分次返還時,業主應說明本次處理的是尚未返還部分,或另向承包商請求損害。帳務上的「扣款」、「沒收」與「抵銷」應分別對應契約依據及金額,才能避免法律效果混淆。
銀行書面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的請款條件,應依文件文字判斷。可能要求業主提出特定聲明、承包商違約通知、請款金額及在有效期間內送達;有些文件的付款義務與基礎工程契約爭議具有較高獨立性,但不能把所有銀行保證都寫成完全相同。
業主準備請款時,應核對保證文件有效期、受益人、金額、遞減、展延及請款方式。承包商得知請款後,也要同時檢查業主是否符合文件條件,以及請款是否違反雙方工程契約。
銀行依文件付款,主要處理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保證關係。承包商仍可依工程契約爭執業主是否有權保有款項;若業主沒有相應債權,可能發生返還問題。反之,銀行拒付也不當然消滅業主對承包商的違約或損害請求。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的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規定,其有效期應較契約所定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廠商未依契約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不能在有效期內完成驗收時,應按遲延期間延長有效期。其他繳納方式及個別契約的展延安排,仍須另查。契約及保證文件也可能約定承包商未依限延長時,業主得在到期前請款並暫予保管。
承包商應核對延長原因、期間、金額及費用負擔,不能等到保證文件失效後才討論。業主也不宜在沒有契約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無限期、全額延長;已達分次返還條件的部分,應一併確認是否遞減。
若雙方正在調解或訴訟,可考慮就有效期、部分返還、替代擔保及款項保管作成書面協議。這類協議只處理爭議期間的擔保安排時,宜明定不表示任何一方承認實體責任。
承包商可將保證金分成原始金額、追加或展延、分次返還、已請款、業主主張不發還、承包商爭執及無爭議應返還七類,逐筆附上文件與日期。
業主若只對部分瑕疵或違約有證據,也可先返還無爭議部分,並說明保留金額的計算。全部保留卻沒有明細,會使後續爭議同時涉及返還日、實體責任與金額,增加處理難度。
履約及保固保證金爭議可以先製作金額表,逐筆對應保證種類、文件形式、返還條件、不發還事由、抵銷債權與實際損害。銀行已付款或現金已被扣留,只是爭議中的一項事實,工程契約上的最終權利仍須另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