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蒐證怎麼做?通訊、錄音、證人與申訴管道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遇到性騷擾,先保存手邊已有的資料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只有雙方在場的空間,也可能透過訊息、電話或社群平台進行。沒有現場錄影或直接目擊者,不表示案件必然無法處理;調查機關或法院會一併檢視雙方陳述、通訊內容、事件前後反應及其他客觀資料。

蒐證的目的,是把當時已發生的事情留下來,不是補寫或加工出更有利的版本。可以先保存原始訊息、記下時間與地點,並確認事件屬於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適用法律不同,申訴對象和期限也會不同。

職場、校園與其他場合,適用法律不同

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公布的性騷擾防治相關修法,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部分新制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因此,不能只用一個日期概括所有規定;舊事件也要依發生時間及過渡規定判斷。

  • 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則上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包括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遇的行為,以及法律明定的部分非工作時間事件。校園性別事件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須符合當事人身分。依現行法,事件一方須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僅因事件發生在學校內,或雙方都是教職員,並不當然適用這部法律。
  • 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依發生場合及身分關係,不屬前兩部法律規範時,才依本法處理。

當事人的身分應以事件發生時的實際關係判斷。實習、派遣、求職、跨公司共同作業或校外活動等情形,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主管機關。

權勢關係與申訴期限應分開確認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是指對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而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則包括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中,利用監督、照護或指導地位所為的性騷擾。職稱固然重要,實際上有無指揮、考核、照護或資源分配的權力,也應具體說明。

現行法分別規定二年、五年、三年及七年等期限,適用時須先確認事件類型與申訴對象:

  • 性騷擾防治法:非權勢性騷擾,原則上應在知悉事件後二年內提出,並受事件發生後五年的上限限制;權勢性騷擾則為知悉後三年、事件發生後七年。事件發生時為未成年人者,另有成年後三年的規定,較長期間仍從其規定。
  • 性別平等工作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非權勢案件原則上為知悉後二年、行為終了後五年;具權勢地位者為知悉後三年、行為終了後七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另有離職後一年及行為終了後十年的特別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法:依該法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不能直接援用前述二年或三年的申訴期限。學校應於接獲申請或檢舉後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依法律規定延長。

行政申訴、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各有不同期間。事件接近期限時,不宜只等待公司或學校調查結果,也須確認其他程序是否需要同時進行。

通訊紀錄:保留原始內容與完整前後文

  • 截圖應包含帳號名稱、日期、時間及前後對話;平台可以匯出紀錄時,一併保留匯出檔。
  • 截圖不宜只保留其中一句,自己的回覆也應完整留存。完整對話可供確認互動背景、對方是否知道當事人拒絕,以及事後如何回應。
  • 保留原手機、電腦或帳號中的資料,另備份一份未修改的檔案。提交申訴或訴訟時可提供副本,原始裝置則妥善保存。
  • 社群貼文或限時內容可能消失,可同時保存網址、帳號、發布時間及畫面錄影。若真實性預期會有爭議,再評估公證或數位鑑識的必要。

錄音錄影:自己在場,不等於任何方式都合法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監察者是通訊一方,或已得到通訊一方事先同意,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時,不依該法處罰。這項規定並未概括允許所有錄音、未經同意錄製影像或後續公開行為;蒐集方式、場所、內容及使用方法,仍可能涉及隱私、妨害秘密或其他責任。

  • 原始檔應保持完整;剪接、重新配音或轉傳後的壓縮版本,不得取代原始資料。
  • 另行記錄錄製日期、地點、在場人及檔案來源。這些資料有助於日後確認內容真實性。
  • 涉及私密空間、第三人談話、他人帳號或裝置時,宜在蒐集前先確認合法範圍。

證人:直接目擊與事後反應都可以記錄

  • 記下目擊者姓名、聯絡方式,以及他實際看見或聽見的內容。
  • 沒有看到事件本身,但看見當事人事後狀態,或在事發後不久聽當事人陳述的人,也可能提供事件前後資料。
  • 可以保留與證人的原始訊息,但不宜代替證人安排說法。證人應依自己的記憶說明,不確定的部分也應如實表示。

醫療與心理紀錄:先依身心需要就醫

  • 如有失眠、焦慮、受傷或其他不適,依實際需要就醫或接受諮商,並保留收據、診斷證明及相關紀錄。
  • 就診時可如實說明症狀、發生時間及自己認為的原因,不必要求醫療人員替法律爭點下結論。
  • 病歷或諮商紀錄可反映事後身心狀態與治療經過,但不會單獨證明性騷擾一定發生,也不是每件案件都必須具備。

監視器、出勤與位置資料:先確認由誰保管

  • 監視器、門禁、出勤、行車紀錄器、行事曆、叫車紀錄、消費紀錄及定位資料,可能用來確認雙方是否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
  • 各單位保存期限不同。可用能夠留存紀錄的方式,向持有人說明日期、時段及鏡頭位置並請求保留資料。
  • 持有人未必能直接把影像交給個人。必要時,可請申訴受理機關、警察、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調取。

事件紀錄:把記得與不確定的部分分開

可以依時間記錄日期、地點、在場人、具體言詞或動作、當時反應、事後向誰提過,以及後續工作或生活上的變化。無法確定精確日期時,可以寫明大約範圍及推估依據,不必為了完整而填入沒有把握的細節。

這類紀錄是當事人事後整理的資料,證明力仍須與其他證據一併判斷。保留最初版本和建立日期,比反覆改寫成整齊的敘述更重要;如有補充,可另標補充日期與理由。

提出申訴時,應連同程序資料一起保存

職場事件

  • 一般先向雇主提出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當事人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時,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僱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的雇主應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僱用三十人以上者,還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可先下載或拍攝申訴規範,保存提出申訴的日期與收件證明。
  • 雇主知悉後,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調查期間的職務安排、回覆信件、會議紀錄及最後書面決議,都應保留。

校園事件

  • 原則上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 保存申請書、收件證明、是否受理通知、訪談紀錄、補件資料、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
  • 若事件不符合校園性別事件的身分要件,仍可能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不宜因學校不受理就認為沒有其他程序。

其他場合

  • 行為人有隸屬的政府機關、部隊或學校時,依性騷擾防治法向所屬單位提出;行為人是機關首長、校長或機構最高負責人等特定身分時,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行為人不明或不屬前述情形時,可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涉及身體接觸或其他可能的犯罪時,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是不同程序,應分別確認。
  • 受理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調查時,原則上應在受理或移送到達後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蒐證與對外發言仍有法律界線

  • 侵入他人帳號、住宅或裝置可能違法;也不宜要求他人代為取得其無權接觸的資料。
  • 截圖可另製作遮蔽個資的工作副本,但原始檔應保持不變。剪接、重製或補字後的資料,不得取代原始資料。
  • 在網路公開事件內容,可能涉及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名譽、隱私、個人資料與性騷擾事件身分保密。是否公開、公開到什麼程度,應依具體內容評估。
  • 需要與相對人聯絡時,可考量以書面或透過代理人進行。是否見面應以自身安全和實際需要為準,不必為了取得錄音而單獨赴約。

民事求償與行政申訴是不同程序

性騷擾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時,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賠償。可以主張的項目及責任人,須依事件類型、損害內容及因果關係判斷。

民法第 197 條所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有二年、十年的損害賠償期間規定。行政調查結果可能成為民事程序的參考資料,但不同程序仍依各自的要件與證據判斷。

延伸閱讀

性騷擾蒐證須同時核對資料、受理機關與期限

性騷擾蒐證不以取得單一決定性資料為限。原始通訊、在場者所知內容、事後身心狀態、位置紀錄及當事人的時間整理,各自能說明不同事實。保存時應維持原始內容,也要誠實區分親自記得、事後得知和目前無法確定的部分。

如果事件同時涉及職場、校園或刑事程序,可先整理當事人身分、事件時間與現有資料,再確認受理機關及各項期限。這樣也能避免把資料交錯送到不具管轄權的單位,或在等待單一程序時忽略其他期間。

本文核對法規: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法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適用法規及程序階段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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