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最重要的事:別讓「現況說明書」成為不動產糾紛的導火線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為何買賣房屋一定要看「現況說明書」?
在人生的重要時刻,無論是簽署保險契約或買賣房產,我們都會面對一份又一份厚重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通常文字密密麻麻、咬文嚼字,對多數人而言,要逐字逐句閱讀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在整個房屋買賣契約中,除了買賣價金與標的物本身之外,最為重要的一份文件,莫過於「現況說明書」。
貳、什麼是現況說明書?
這份文件如同房屋的體檢報告與履歷表,是賣方針對房屋現況所做的書面揭露。它詳細羅列:
- 產權狀態:是否有設定地上權或抵押權。
- 違建情形:是否有增建違建。
- 屋況問題:是否曾發生漏水、壁癌、結構損壞。
- 敏感資訊:是否為凶宅、曾發生火災或天然災害。
- 使用狀況:目前是否有租客居住。
這份文件不只是資訊清單,更是買賣雙方「合意」與「風險承擔」的關鍵憑證。當它被雙方確認並簽署後,便成為日後釐清法律責任、特別是「瑕疵擔保」責任歸屬的最有力證據。
參、買賣雙方的法律責任
一、買方:透過說明書評估並接受瑕疵
(一)已揭露之瑕疵,買方知悉後即視為承擔
如果賣方已在文件上誠實勾選揭露房屋的瑕疵(如漏水、壁癌),而買方在知悉這些狀況後仍然簽署契約、完成交易,則買方不得再就已揭露的瑕疵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二)可能的談判籌碼
若發現明顯瑕疵,買方可在簽約前利用這些資訊:
- 要求賣方降價。
- 要求賣方在交屋前修繕。
- 要求在契約中明訂保固期間。
二、賣方:誠實揭露是最佳自保
(一)隱匿瑕疵的後果
若賣方明知有瑕疵卻在現況說明書上隱匿或勾選「無」,可能構成:
- 契約詐欺:買方可主張撤銷契約(民法第 92 條)。
- 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請求減少價金、修補費用或解除契約(民法第 354、359 條)。
- 刑事詐欺罪: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二)誠實揭露的保護
反之,若賣方如實勾選所有已知狀況,縱使日後買方反悔,賣方也能憑借簽署的說明書作為有力抗辯。
肆、現況說明書中的「地雷項目」
一、漏水、壁癌
最常引發糾紛。重點:
- 漏水位置(廁所、外牆、窗戶、屋頂)。
- 是否已修繕?修繕日期與保固。
- 是否有定期檢查紀錄。
二、凶宅
凶宅定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兇殺、自殺、意外死亡)的房屋。賣方須誠實揭露,否則構成惡意隱匿。
實務重點:
- 僅「專有部分」內發生才算凶宅;社區共用區域(電梯、大廳)發生非自然死亡,通常不被認定為凶宅。
- 凶宅因素可能使房價減損 20–30%。
三、違建
- 是新違建還是既存違建?
- 目前是否有查報或列管?
- 是否曾收到拆除通知?
四、產權瑕疵
- 抵押權是否塗銷?
- 是否有地上權、地役權等限制?
- 是否有查封、假扣押紀錄?
五、租賃關係
依「買賣不破租賃」,新屋主必須概括承受原租約。賣方須揭露租約存在、租金、期限等。
伍、律師的實務建議
一、買方
- 逐項詳閱:每一項都親自看過,有疑問立即詢問。
- 要求具體說明:不要滿足於「無」的勾選;重要項目請賣方寫明「聲明從未發生漏水」。
- 親自現場檢查:不要只看文件,親自看屋並拍照存證。
- 疑似凶宅可查詢:利用凶宅網資料庫交叉驗證。
二、賣方
- 誠實勾選:隱匿換來的是後患,不是省事。
- 提供證明文件:若已修繕瑕疵,提供修繕單據、保固書。
- 口頭說明也要書面化:重要承諾(如保證無漏水)寫入契約,雙方簽名。
陸、結語
現況說明書就是房屋的履歷。買方靠它評估風險、賣方靠它自保。輕忽這張紙,就是糾紛的起點。
若您正準備買賣房屋,或已陷入現況說明書引發的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審閱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