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最重要的事:別讓「現況說明書」成為不動產糾紛的導火線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為何買賣房屋一定要看「現況說明書」?

在人生的重要時刻,無論是簽署保險契約或買賣房產,我們都會面對一份又一份厚重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通常文字密密麻麻、咬文嚼字,對多數人而言,要逐字逐句閱讀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在整個房屋買賣契約中,除了買賣價金與標的物本身之外,最為重要的一份文件,莫過於「現況說明書」。

貳、什麼是現況說明書?

這份文件如同房屋的體檢報告與履歷表,是賣方針對房屋現況所做的書面揭露。它詳細羅列:

這份文件不只是資訊清單,更是買賣雙方「合意」與「風險承擔」的關鍵憑證。當它被雙方確認並簽署後,便成為日後釐清法律責任、特別是「瑕疵擔保」責任歸屬的最有力證據。

參、買賣雙方的法律責任

一、買方:透過說明書評估並接受瑕疵

(一)已揭露之瑕疵,買方知悉後即視為承擔

如果賣方已在文件上誠實勾選揭露房屋的瑕疵(如漏水、壁癌),而買方在知悉這些狀況後仍然簽署契約、完成交易,則買方不得再就已揭露的瑕疵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二)可能的談判籌碼

若發現明顯瑕疵,買方可在簽約前利用這些資訊:

二、賣方:誠實揭露是最佳自保

(一)隱匿瑕疵的後果

若賣方明知有瑕疵卻在現況說明書上隱匿或勾選「無」,可能構成:

(二)誠實揭露的保護

反之,若賣方如實勾選所有已知狀況,縱使日後買方反悔,賣方也能憑借簽署的說明書作為有力抗辯。

肆、現況說明書中的「地雷項目」

一、漏水、壁癌

最常引發糾紛。重點:

二、凶宅

凶宅定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兇殺、自殺、意外死亡)的房屋。賣方須誠實揭露,否則構成惡意隱匿。

實務重點:

三、違建

四、產權瑕疵

五、租賃關係

依「買賣不破租賃」,新屋主必須概括承受原租約。賣方須揭露租約存在、租金、期限等。

伍、律師的實務建議

一、買方

二、賣方

陸、結語

現況說明書就是房屋的履歷。買方靠它評估風險、賣方靠它自保。輕忽這張紙,就是糾紛的起點。

若您正準備買賣房屋,或已陷入現況說明書引發的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審閱與處理。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