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律師教你一次搞懂偵查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收到警局通知,我該怎麼辦?

「警察叫我去做筆錄!」許多人接到警局電話的第一個反應都是緊張與不安。無論是車禍糾紛、網路留言被告,或其他刑事案件,進入警局往往是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司法程序的經驗。

本文白話解析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釐清警察與檢察官的角色分工,並告訴您在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時如何保障權益。

貳、警察與檢察官,誰是刑事案件的主導者?

一、檢察官:刑事偵查的總建築師

在法律上,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想像檢察官是一位總建築師,規劃整個案件的偵辦藍圖——決定偵查方向、決定使用的建材(證據),並指揮底下的工班(警察)執行。最終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警察:第一線的執行者

警察則像是總建築師手下的工班,負責第一線執行:到犯罪現場蒐證、詢問關係人、逮捕犯嫌。

實務上,台灣每天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不可能每件事都等檢察官畫好設計圖才開工。因此多數案件是由警察第一線受理、製作筆錄、蒐集基本證據後,再將整理好的案件資料交給檢察官——這個過程稱為「函送」。

參、案件送到地檢署:「函送」與「移送」有什麼不同?

一、函送:只送卷宗,人先回家

「函送」是警察用公文的方式,將案件相關的所有卷宗資料(告訴人筆錄、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網路截圖等)一併寄給地檢署。

被告做完筆錄後即可回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大約數週到數月後,才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常見的妨害名譽、毀損等案件多半以函送處理。

二、移送:卷宗與人一併到場

「移送」是指警察將案件卷宗連同被告本人一起送到地檢署。通常發生在比較嚴重的犯罪:

這種情形下,檢察官會立即進行偵訊,可能聲請羈押、限制出境出海,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肆、警詢筆錄的關鍵自保原則

一、黃金原則:聯絡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警詢前,您有權:

這不會讓警察更討厭您,反而顯示您懂法律、知道保護自己。

二、保持緘默的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被告有權:

警方在開始訊問前必須告知這些權利。若您對案情不確定或情緒未平復,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待律師到場後再決定如何陳述。

三、簽名前務必仔細看筆錄

筆錄是日後檢察官辦案、法官判決的重要依據。警察在筆錄上打字時,可能:

簽名前,一定要逐字仔細閱讀,發現不符請立即要求修改或補充。不要因為想趕快結束而草率簽名——簽了名就等同認可內容。

伍、收到警察通知書的應對步驟

陸、結語

收到警局通知不用慌張,但也絕對不能輕忽。刑事偵查程序的第一步——警詢筆錄——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若您正面臨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在開始陳述前先聯繫律師。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您做好筆錄準備、陪同偵訊,保障您最基本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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