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多數人人生第一次接到警察局電話,內心的第一個反應是緊張、困惑,甚至夾雜一點恐懼。無論是車禍糾紛、網路留言被告、商業往來被控詐欺,接到「請來警局做筆錄」的通知時,往往就是第一次正式踏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時刻。
做筆錄這一關看似簡單,其實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本文釐清警察與檢察官的分工、函送與移送的差異、您身為被告或證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文是偵查程序群第二篇。提告方的入門請看 想提告刑事該怎麼做?(ID 385);地檢署開庭的後續請看 到地檢署開庭該注意什麼?(ID 17)。)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檢察官是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把檢察官想像成一位建案的建築師 — 規劃整個案件的偵辦方向、決定需要哪些證據(建材)、指揮警察這個工班執行蒐證,最後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230、231 條,警察是檢察官指揮下的第一線執行者。實務上台灣每天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不可能每件都等檢察官畫好設計圖才開工。多數案件是由警察先期受理、製作筆錄、蒐集基本證據後,再將整理好的案件資料送交檢察官 — 這個過程稱為函送。
警察以公文方式將案件相關的卷宗資料(告訴人筆錄、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網路截圖、蒐證照片等)一併寄給地檢署。
警察將案件卷宗連同被告本人一併送到地檢署,典型情境:
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立即進行偵訊,並評估是否:
對被告而言:函送相對「寬」— 可以先回家好好準備下一階段;移送相對「緊」— 當下就要面對檢察官的直接偵訊,甚至被聲請羈押。兩者的應對節奏完全不同。若您接到警方通知,在了解自己屬於哪一類之前,就要先考慮是否要委任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同條第 3 項明確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這項權利在警詢前就可以行使:
要求律師陪同不會讓警察更討厭您,反而是懂法律、知道保護自己的表現。合格律師在陪偵時會:提醒您緘默權行使的時機、協助您理解問題真正的法律意涵、即時阻止不當詢問、在筆錄製作上把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以下四項權利:
警察、檢察官於訊問前必須告知上述權利(實務俗稱「米蘭達警告」的本土版)。若您對案情不確定、情緒尚未平復、或對法律意涵不清楚,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等律師到場後再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陳述。緘默不會被當作認罪,不會影響您後續的防禦權利。
筆錄是日後檢察官辦案、法官判決的重要依據。警察在筆錄上打字時常出現:
簽名前請逐字閱讀,發現不符立即要求修改或補充。不要因為想趕快結束就草率簽名 — 簽了就等同認可內容。若筆錄太長您讀得疲倦,務必明確表達「需要休息一下」再繼續核對,警察沒有權利拒絕合理的休息請求。
若您是以證人身分被通知,除了一般應對原則外,特別注意:
警詢筆錄是刑事偵查的第一關,也常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關卡。一份不精確的筆錄,可能讓您在後續偵查、起訴、審判中不斷被自己的「原始陳述」綁住,難以翻身。善用法律賦予的三項權利 — 選任辯護人、保持緘默、核對筆錄 — 才是真正的自保。
若您已接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在開始陳述前先聯繫律師。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協助您做筆錄前的準備、陪同偵訊、把關筆錄內容。後續地檢署開庭程序請參閱 到地檢署開庭該注意什麼?一文。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