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警察叫我去做筆錄!」許多人接到警局電話的第一個反應都是緊張與不安。無論是車禍糾紛、網路留言被告,或其他刑事案件,進入警局往往是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司法程序的經驗。
本文白話解析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釐清警察與檢察官的角色分工,並告訴您在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時如何保障權益。
在法律上,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想像檢察官是一位總建築師,規劃整個案件的偵辦藍圖——決定偵查方向、決定使用的建材(證據),並指揮底下的工班(警察)執行。最終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警察則像是總建築師手下的工班,負責第一線執行:到犯罪現場蒐證、詢問關係人、逮捕犯嫌。
實務上,台灣每天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不可能每件事都等檢察官畫好設計圖才開工。因此多數案件是由警察第一線受理、製作筆錄、蒐集基本證據後,再將整理好的案件資料交給檢察官——這個過程稱為「函送」。
「函送」是警察用公文的方式,將案件相關的所有卷宗資料(告訴人筆錄、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網路截圖等)一併寄給地檢署。
被告做完筆錄後即可回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大約數週到數月後,才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常見的妨害名譽、毀損等案件多半以函送處理。
「移送」是指警察將案件卷宗連同被告本人一起送到地檢署。通常發生在比較嚴重的犯罪:
這種情形下,檢察官會立即進行偵訊,可能聲請羈押、限制出境出海,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警詢前,您有權:
這不會讓警察更討厭您,反而顯示您懂法律、知道保護自己。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被告有權:
警方在開始訊問前必須告知這些權利。若您對案情不確定或情緒未平復,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待律師到場後再決定如何陳述。
筆錄是日後檢察官辦案、法官判決的重要依據。警察在筆錄上打字時,可能:
簽名前,一定要逐字仔細閱讀,發現不符請立即要求修改或補充。不要因為想趕快結束而草率簽名——簽了名就等同認可內容。
收到警局通知不用慌張,但也絕對不能輕忽。刑事偵查程序的第一步——警詢筆錄——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若您正面臨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在開始陳述前先聯繫律師。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您做好筆錄準備、陪同偵訊,保障您最基本的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