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律師教你一次搞懂偵查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收到警局通知,我該怎麼辦? 

「警察叫我去做筆錄!」許多人接到警局電話的第一個反應都是緊張與不安。無論是車禍糾紛、網路留言被告,或是其他刑事案件,進入警局往往是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司法程序的經驗。 

本文將為您白話解析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也就是案件還在檢察官與警察手上,尚未進入法院審理的階段。我們將釐清警察與檢察官的角色分工、說明常見的「函送」與「移送」有何不同,並告訴您在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時,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貳、警察與檢察官,誰是刑事案件的主導者? 

要理解刑事程序,首先要搞懂警察與檢察官的關係。 

一、檢察官:刑事偵查的總建築師 

在法律上,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您可以將檢察官想像成一位總建築師,負責規劃整個案件的偵辦藍圖。他決定偵查的方向(要傳喚誰、調查哪些證據)、決定使用的建材(蒐集哪些證據來鞏固案情),並指揮底下的工班(警察)執行。最終,也是由這位總建築師決定,這棟房子(案件)蓋好後,要不要拿去賣(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警察:第一線的執行者 

警察則像是總建築師手下的工班,是負責第一線執行的重要角色。他們擁有充沛的人力與資源,負責到犯罪現場蒐證、詢問關係人、逮捕犯嫌等。 

實務上,臺灣每天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小至網路公然侮辱,大至殺人放火,不可能每件事都等檢察官畫好設計圖才開工。因此,多數案件都是由警察在第一線受理、製作筆錄、蒐集基本證據後,再將整理好的案件資料交給檢察官接手,這個過程我們稱為「函送」。 

參、案件送到地檢署:「函送」與「移送」有什麼不同? 

當警察完成初步調查後,案件會進到地檢署,主要有「函送」和「移送」兩種方式。 

一、函送:只送卷宗,人先回家 

「函」是公文信函的意思,「函送」就是警察用公文的方式,將案件相關的所有卷宗資料,包含告訴人筆錄、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網路截圖等證據,一併寄給地檢署。 

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做完筆錄後即可回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大約數週到數月後,才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常見的妨害名譽、毀損等案件,若案情單純、被告沒有逃亡的跡象,多半會以函送處理。 

二、移送:卷宗與人一併到場 

「移送」則是指警察將案件卷宗連同「被告本人」一起送到地檢署。這通常發生在比較嚴重的犯罪,例如現行犯(如酒駕被攔查)、通緝犯,或是檢察官已核發拘票的狀況。 

移送的核心特徵是被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依據憲法規定,檢警機關拘束人民身體自由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因此,警察必須在時限內完成筆錄,並用警車將被告解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接續訊問。檢察官問完後,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要向法院「聲請羈押」、讓被告「具保」(交保)或「無保請回」。 

肆、到警局做筆錄,我該注意什麼? 

無論是函送或移送,您在警局或地檢署所做的第一份筆錄,都將成為檢察官認識案件的基礎,至關重要。以下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三大關鍵: 

(一) 了解你的權利 

1. 罪名告知:警察必須清楚告知你因為什麼案由、涉犯什麼罪名而來。 

2. 緘默權: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若對案情不熟悉或需要時間思考,可以適當行使緘默權。 

3. 選任辯護人:你有權利聘請律師。當你向警察表示要請律師時,警察必須暫停訊問,讓你聯絡律師。 

4.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若有對你有利的證據,例如特定證人或監視器畫面,可以請求警察協助調查。 

(二) 謹慎確認筆錄內容 

警察會邊問邊打字,製作完成後會列印出來請你簽名。務必逐字逐句核對,確認筆錄記載的內容與你口述的意思完全一致。若有任何出入,絕對有權要求修改後再簽名。 

(三) 尋求律師協助的重要性 

偵查階段的應對,深深影響案件最終是否會被起訴。檢察官通常辦案經驗豐富,訊問技巧犀利,一般民眾在資訊不對等及高壓環境下,很可能因緊張而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委任律師陪同偵訊,律師能在事前協助您釐清案情、沙盤推演,在現場確保警方問題沒有誘導、協助您精準陳述事實,並即時提供法律意見,彌平您與檢警之間的資訊落差。 

伍、結論:偵查階段是黃金時期,審慎應對是上策 

許多人誤以為要到法院審理才重要,而輕忽了在警局、地檢署的偵查階段。事實上,若能在偵查階段就妥善處理,爭取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案件就無須進入法院,這無疑是最好的結果。 

因此,無論您是提告的告訴人,還是被傳喚的被告,都建議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時間,就先諮詢律師,審慎應對每一步,才能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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