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叫我去做筆錄怎麼辦?偵查主體、函送 vs 移送、緘默權律師陪同完整指南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電話那頭說「請來做個筆錄」

多數人人生第一次接到警察局電話,內心的第一個反應是緊張、困惑,甚至夾雜一點恐懼。無論是車禍糾紛、網路留言被告、商業往來被控詐欺,接到「請來警局做筆錄」的通知時,往往就是第一次正式踏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時刻。

做筆錄這一關看似簡單,其實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本文釐清警察與檢察官的分工、函送與移送的差異、您身為被告或證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文是偵查程序群第二篇。提告方的入門請看 想提告刑事該怎麼做?(ID 385);地檢署開庭的後續請看 到地檢署開庭該注意什麼?(ID 17)。)

貳、誰是刑事偵查的主導者?

一、檢察官:偵查主體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檢察官是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把檢察官想像成一位建案的建築師 — 規劃整個案件的偵辦方向、決定需要哪些證據(建材)、指揮警察這個工班執行蒐證,最後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警察:第一線執行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230、231 條,警察是檢察官指揮下的第一線執行者。實務上台灣每天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不可能每件都等檢察官畫好設計圖才開工。多數案件是由警察先期受理、製作筆錄、蒐集基本證據後,再將整理好的案件資料送交檢察官 — 這個過程稱為函送

參、函送 vs 移送:一字之差差很多

一、函送:卷宗到地檢署,人先回家

警察以公文方式將案件相關的卷宗資料(告訴人筆錄、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網路截圖、蒐證照片等)一併寄給地檢署。

  • 被告做完警詢筆錄後,原則上即可回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 大約數週到數月後,才會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 常見的妨害名譽、毀損、過失傷害等案件,多半以函送處理。

二、移送:卷宗與人一起到地檢署

警察將案件卷宗連同被告本人一併送到地檢署,典型情境:

  • 現行犯(當場抓到的酒駕、竊盜、強盜等)。
  • 重大刑案(殺人、重傷害、性侵害、販毒等)。
  • 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滅證之虞的被告。

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立即進行偵訊,並評估是否:

  • 聲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01-1 條)。
  • 限制出境出海。
  • 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同法第 93 條)。

三、函送與移送的實務意義

對被告而言:函送相對「寬」— 可以先回家好好準備下一階段;移送相對「緊」— 當下就要面對檢察官的直接偵訊,甚至被聲請羈押。兩者的應對節奏完全不同。若您接到警方通知,在了解自己屬於哪一類之前,就要先考慮是否要委任律師陪同。

肆、警詢筆錄的三大自保原則

一、首要原則:第 27 條的辯護人選任權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同條第 3 項明確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這項權利在警詢前就可以行使:

  • 您有權要求暫緩筆錄,待律師到場。
  • 您可請求律師陪同訊問(實務上稱「陪偵」)。
  • 您有權拒絕在律師未到場前回答實質問題。

要求律師陪同不會讓警察更討厭您,反而是懂法律、知道保護自己的表現。合格律師在陪偵時會:提醒您緘默權行使的時機、協助您理解問題真正的法律意涵、即時阻止不當詢問、在筆錄製作上把關。

二、緘默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以下四項權利: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告知罪名經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請求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警察、檢察官於訊問前必須告知上述權利(實務俗稱「米蘭達警告」的本土版)。若您對案情不確定、情緒尚未平復、或對法律意涵不清楚,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等律師到場後再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陳述。緘默不會被當作認罪,不會影響您後續的防禦權利。

三、簽名前務必逐字核對筆錄

筆錄是日後檢察官辦案、法官判決的重要依據。警察在筆錄上打字時常出現:

  • 用字遣詞與您的原意有落差(您說「我不確定」被寫成「我不知道」)。
  • 簡化或省略您認為重要的細節與前因後果。
  • 誤解您想表達的意思。
  • 替您「整理」出的語句,反而改變語意。

簽名前請逐字閱讀,發現不符立即要求修改或補充。不要因為想趕快結束就草率簽名 — 簽了就等同認可內容。若筆錄太長您讀得疲倦,務必明確表達「需要休息一下」再繼續核對,警察沒有權利拒絕合理的休息請求。

伍、收到警察通知書的五步驟

  1. 看清通知書內容:確認您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身分、涉及什麼罪名、應到時間與地點、承辦警員姓名與電話。若是電話通知,務必要求對方補發書面通知或寄送傳真,避免後續爭議。
  2. 立即聯繫律師:即便僅以證人身分受通知,若案件複雜、或擔心自己可能轉為被告,建議先諮詢律師。律師可協助判斷您的風險,必要時陪同偵訊。
  3. 整理事實經過與相關證據:按時間序列把自己的印象寫下,並整理相關對話、照片、單據等客觀資料。證據越完整,律師越能幫您有效應對。
  4. 準時到場或依法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被強制到案甚至拘提(刑訴法第 75、76 條)。若有不可抗力,務必事前聯絡警方協調改期。
  5. 筆錄時保持冷靜:遇到不確定的問題,誠實說「我不記得了」「我當時沒有特別注意」。猶豫的事項可主張「希望律師到場後再答覆」。不要為了趕快結束而編造答案,那會變成日後最致命的漏洞。

陸、證人身分的特別提醒

若您是以證人身分被通知,除了一般應對原則外,特別注意:

  • 具結與偽證風險:若後續進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證人依法可能需具結;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可能成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7 年以下有期徒刑)。警詢階段也不要為了配合他人說法而編造內容,否則仍可能衍生其他刑事風險。
  • 拒絕證言權:依刑訴法第 180、181 條,配偶、一定範圍親屬、會使自己或近親受刑事追訴之事項,可拒絕證言。
  • 陳述範圍:僅就親身見聞陳述,不要推測、轉述、替他人辯解。
  • 若察覺自己可能被追訴:立即停止陳述,表達「需先諮詢律師」,並可主張不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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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警詢筆錄是刑事偵查的第一關,也常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關卡。一份不精確的筆錄,可能讓您在後續偵查、起訴、審判中不斷被自己的「原始陳述」綁住,難以翻身。善用法律賦予的三項權利 — 選任辯護人、保持緘默、核對筆錄 — 才是真正的自保。

若您已接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在開始陳述前先聯繫律師。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協助您做筆錄前的準備、陪同偵訊、把關筆錄內容。後續地檢署開庭程序請參閱 到地檢署開庭該注意什麼?一文。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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