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為什麼要給對方?民事繕本制度+刑事偵查不公開完整解析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讓對方知道我要講什麼,不就吃虧了?」

第一次委任律師的當事人,常常會在律師說「書狀要附一份繕本寄給對方」時愣住:「我要告他,為什麼還要告訴他我跟法官說了什麼?這樣對方不就可以針對我的主張準備答辯?」

這個疑問很自然,但背後其實是一個被設計得很嚴謹的制度。訴訟程序不是偷襲戰,而是在公平的基礎上讓雙方都充分表達、法官在兩造都知情的狀態下裁判。本文分三段解釋:什麼是正本與繕本、民事訴訟為什麼一定要給對方、刑事偵查不公開和審判階段有什麼不同。

貳、正本、繕本、影本怎麼分?

一、三種名詞的基本差異

當事人提交書狀時,通常要準備兩份以上。名稱上的區分:

  • 正本:提交給法院歸卷,是法官審理的依據。這份要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 繕本:另行繕打、與正本內容一致的一份。傳統上用複寫紙或另行打字製作,現代多以影印方式處理。
  • 影本:直接從正本複印的一份。依民訴法第 265 條規定,繕本或影本均可作為通知他造之用。

實務上,律師多直接用影印取代繕本,但習慣上仍稱「繕本」。書狀繕本上律師會註記「本件已直接送達對造」或「本件繕本一份請法院送達對造」,讓法院和對造都清楚這份書狀的流向。

二、為什麼要區分正本與繕本?

訴訟程序要求雙方在相同資訊基礎上進行攻防,這是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正本給法院審理、繕本給對方閱覽,兩者缺一不可:

  • 沒有正本 → 法官沒有原件可依,案件無法推進
  • 沒有繕本 → 對方不知道您寫了什麼,無法即時答辯

只交正本不送繕本,法院會通知您補送;始終未補送,法院可能依第 116 條或類推適用之規定,拒絕您的書狀或不採為審理依據。

參、民事訴訟:繕本制度是公平訴訟的基石

一、民訴法第 265 條的核心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明文: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攻擊或防禦方法,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這條條文是民事書狀繕本制度的核心依據。

此外第 265 條第 2 項規定,他造如果爭議曾否受領繕本,由提出書狀的當事人負責釋明(提出寄送證明)。這意味著您送繕本時必須留存憑證:郵寄掛號存根、對方簽收單、存證信函副本等,萬一對方否認收到,您要能證明確實送達。

二、民事訴訟為什麼是「書狀來回」的動態過程

民事訴訟的本質,是雙方針對同一爭議各自提出法律主張、並由法官判斷是非。以借貸糾紛為例:

  • 原告主張:被告向我借款 100 萬、未返還
  • 被告可能的抗辯方向:
    • 沒有借貸關係(契約不存在或無效)
    • 有借貸但原告從未交付金錢
    • 已借、已交付,但事後已清償
    • 已借、已交付,但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不同答辯方向的舉證責任分配完全不同:被告主張「沒有借貸」時舉證在原告;被告主張「已清償」時舉證在被告。法官不可能在雙方都不知對方立場時貿然裁判,必須雙向攻防後才能整理爭點、分配舉證責任。

三、繕本送達的兩種方式

實務上,民事書狀繕本的送達方式分兩階段:

(一)第一份書狀:由法院送達

起訴狀由原告提交後,由法院統一處理繕本送達。法院會把起訴狀繕本連同開庭通知一併寄給被告,告知訴訟已開始,並命其限期提出答辯狀。此階段由法院操作,當事人不必自己寄。

(二)後續書狀:當事人自行送達

進入訴訟後的準備書狀、聲明書狀等,法院通常要求當事人自行寄繕本給對方(依民訴法第 265 條「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需保留寄送證明,並在書狀上註記「繕本業於 X 年 X 月 X 日郵寄對造」。

這種「直送對造」的設計,讓雙方能即時掌握對方主張、在下次庭期前準備回應,加速訴訟進行。若仍由法院逐份轉送,案件會慢上許多。

四、「讓對方知道」為什麼反而對您有利?

當事人常懷疑:「讓對方知道我的策略,不是讓對方有機會準備反駁?」實務上這個擔心多半是多慮的:

  • 不讓對方知道,法官要如何公平裁判?如果雙方對彼此的主張都不清楚,法官只能在開庭時逐一轉述,不僅耗時,也讓辯論失去意義。
  • 預判對方反駁是律師專業的核心。您的律師寫書狀時,本來就會預設對方會怎麼答辯、先在書狀中堵住主要反駁空間。對方看到您的書狀,能反駁的空間已經被先佔走。
  • 偷襲戰在民事訴訟沒有效果。就算您不送繕本,對方在開庭或閱卷時還是看得到。延後告知只是讓您自己違反程序,反而被法院駁斥。

繕本制度的目的,是讓訴訟「攻防對等」。一方不把話說清楚,法官無法判斷;兩方都把話說清楚,法官才能做出最接近真相的裁判。

肆、刑事訴訟:偵查與審判階段規則完全不同

一、偵查階段:偵查不公開,書狀不互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書狀的流向規則與民事完全不同。

偵查階段的典型情境:

  • 告訴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陳報狀、補充理由狀 → 被告原則上無法取得
  • 被告提出答辯書、聲請調查證據狀 → 告訴人原則上看不到
  • 雙方都無法聲請閱卷,直到偵查終結

這樣的設計有兩層考慮:

  • 避免湮滅證據:偵查中可能進行搜索、扣押、傳喚、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若被告事先知道調查方向,極易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甚至逃亡。
  • 保護未被追訴者:偵查階段尚未確定誰會被起訴,若書狀公開,未被起訴者的隱私、名譽、人際關係可能受不必要影響。

二、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但偵查不公開不是絕對。實務上有幾種例外情境:

  • 訊問時辯護人在場權:依刑訴法第 245 條第 2 項,律師得在檢察官、警察詢問被告時在場。律師可筆記、陳述意見,某種程度上可掌握偵查方向。
  • 鑑定報告出爐後:檢察官為使偵查順利,可能讓雙方知悉部分鑑定結果,詢問有無補充鑑定必要。
  • 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例外):刑訴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原則不得公開或揭露;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屬於例外,得在必要範圍內處理。

三、審判階段:回歸書狀互示原則

檢察官起訴後(依刑訴法第 264 條,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再適用

審判中的訴訟當事人結構與民事不同:

  •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 被告(及辯護律師):為被追訴之一方
  • 告訴人:透過檢察官代為主張,不是訴訟的直接當事人

在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則回歸書狀互示:

  • 檢察官的書狀(論告書、補充理由書)應讓辯護方知悉
  • 辯護律師的書狀(辯護意旨書)也應讓檢察官知悉
  • 被告方可依刑訴法相關規定聲請閱卷

告訴人雖可對法院提出書狀表達意見、請求對量刑的考量,但該書狀一般不會再另送被告。告訴人要取得被告書狀或起訴書以外的卷證,須依檢察官同意或法院裁定閱卷。

四、特殊案件的保護措施

某些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例如性侵害、家暴、性騷擾、兒少案件),卷證中關於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識別資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可以遮匿。但書狀的實質內容(事實主張、法律論述)仍須互示。

伍、一張表看懂書狀要不要給對方

把前述規則整理成簡明對照:

  • 民事訴訟(各審級):✅ 繕本必送。起訴狀由法院送達、後續書狀當事人自行送達,依民訴法第 265 條。
  • 刑事偵查階段:❌ 原則不給對方。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依刑訴法第 245 條。
  • 刑事審判(一、二、三審):✅ 書狀互示。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適用;告訴人對法院的書狀一般不送被告。
  • 家事事件:✅ 與民事原則相同,但個案情形可能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有調整。
  • 行政訴訟:✅ 書狀互示,由法院或當事人送達。

陸、當事人的實務注意事項

一、書狀一定要留存寄送證明

自行送達繕本者,建議:

  • 採用掛號郵寄,留存掛號號碼
  • 重要書狀可用存證信函送達
  • 書狀上註記繕本送達日期、送達方式
  • 需要時可向郵局申請投遞憑證

二、沒收到對方繕本怎麼辦?

若您是被送達的一方,卻從未收到對方繕本,可:

  • 向法院具狀聲明「未受領對造 X 月 X 日書狀繕本」,請求補送
  • 於開庭時當庭請求法官命對造補送
  • 開庭日起算準備期限,不因對方未送繕本而被逼答辯

三、刑事偵查中想知道對方說了什麼怎麼辦?

偵查不公開下,雙方原則上都無法知道對方書狀內容。想了解偵查進度,較務實的方式:

  • 透過律師在詢問/訊問時在場(刑訴法 §245 II)
  • 依刑訴法向檢察官聲請閱卷(須符合法定要件,實務上偵查中聲請難度高)
  • 等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依規定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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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訴訟程序的設計,不是為了讓一方「偷襲」另一方,而是在公平的基礎上讓雙方充分表達意見、法官做出最接近真相的判斷。民事訴訟的繕本制度與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看似相反,其實都是在「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確」之間找最合理的平衡。理解這個制度的背後邏輯,您就能在訴訟中放下不必要的焦慮。

若您對目前案件的程序問題(是否需送繕本、對方未送繕本能否主張、偵查中能否取得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將協助您釐清程序上每一步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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