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第一次委任律師的當事人,常常會在律師說「書狀要附一份繕本寄給對方」時愣住:「我要告他,為什麼還要告訴他我跟法官說了什麼?這樣對方不就可以針對我的主張準備答辯?」
這個疑問很自然,但背後其實是一個被設計得很嚴謹的制度。訴訟程序不是偷襲戰,而是在公平的基礎上讓雙方都充分表達、法官在兩造都知情的狀態下裁判。本文分三段解釋:什麼是正本與繕本、民事訴訟為什麼一定要給對方、刑事偵查不公開和審判階段有什麼不同。
當事人提交書狀時,通常要準備兩份以上。名稱上的區分:
實務上,律師多直接用影印取代繕本,但習慣上仍稱「繕本」。書狀繕本上律師會註記「本件已直接送達對造」或「本件繕本一份請法院送達對造」,讓法院和對造都清楚這份書狀的流向。
訴訟程序要求雙方在相同資訊基礎上進行攻防,這是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正本給法院審理、繕本給對方閱覽,兩者缺一不可:
只交正本不送繕本,法院會通知您補送;始終未補送,法院可能依第 116 條或類推適用之規定,拒絕您的書狀或不採為審理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明文: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攻擊或防禦方法,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這條條文是民事書狀繕本制度的核心依據。
此外第 265 條第 2 項規定,他造如果爭議曾否受領繕本,由提出書狀的當事人負責釋明(提出寄送證明)。這意味著您送繕本時必須留存憑證:郵寄掛號存根、對方簽收單、存證信函副本等,萬一對方否認收到,您要能證明確實送達。
民事訴訟的本質,是雙方針對同一爭議各自提出法律主張、並由法官判斷是非。以借貸糾紛為例:
不同答辯方向的舉證責任分配完全不同:被告主張「沒有借貸」時舉證在原告;被告主張「已清償」時舉證在被告。法官不可能在雙方都不知對方立場時貿然裁判,必須雙向攻防後才能整理爭點、分配舉證責任。
實務上,民事書狀繕本的送達方式分兩階段:
起訴狀由原告提交後,由法院統一處理繕本送達。法院會把起訴狀繕本連同開庭通知一併寄給被告,告知訴訟已開始,並命其限期提出答辯狀。此階段由法院操作,當事人不必自己寄。
進入訴訟後的準備書狀、聲明書狀等,法院通常要求當事人自行寄繕本給對方(依民訴法第 265 條「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需保留寄送證明,並在書狀上註記「繕本業於 X 年 X 月 X 日郵寄對造」。
這種「直送對造」的設計,讓雙方能即時掌握對方主張、在下次庭期前準備回應,加速訴訟進行。若仍由法院逐份轉送,案件會慢上許多。
當事人常懷疑:「讓對方知道我的策略,不是讓對方有機會準備反駁?」實務上這個擔心多半是多慮的:
繕本制度的目的,是讓訴訟「攻防對等」。一方不把話說清楚,法官無法判斷;兩方都把話說清楚,法官才能做出最接近真相的裁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書狀的流向規則與民事完全不同。
偵查階段的典型情境:
這樣的設計有兩層考慮:
但偵查不公開不是絕對。實務上有幾種例外情境:
檢察官起訴後(依刑訴法第 264 條,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再適用。
審判中的訴訟當事人結構與民事不同:
在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則回歸書狀互示:
告訴人雖可對法院提出書狀表達意見、請求對量刑的考量,但該書狀一般不會再另送被告。告訴人要取得被告書狀或起訴書以外的卷證,須依檢察官同意或法院裁定閱卷。
某些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例如性侵害、家暴、性騷擾、兒少案件),卷證中關於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識別資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可以遮匿。但書狀的實質內容(事實主張、法律論述)仍須互示。
把前述規則整理成簡明對照:
自行送達繕本者,建議:
若您是被送達的一方,卻從未收到對方繕本,可:
偵查不公開下,雙方原則上都無法知道對方書狀內容。想了解偵查進度,較務實的方式:
訴訟程序的設計,不是為了讓一方「偷襲」另一方,而是在公平的基礎上讓雙方充分表達意見、法官做出最接近真相的判斷。民事訴訟的繕本制度與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看似相反,其實都是在「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確」之間找最合理的平衡。理解這個制度的背後邏輯,您就能在訴訟中放下不必要的焦慮。
若您對目前案件的程序問題(是否需送繕本、對方未送繕本能否主張、偵查中能否取得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將協助您釐清程序上每一步該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