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實務上公寓大廈的糾紛,幾乎都繞著「這塊地或這個空間是誰的」打轉。常見的四種爭議:
這些爭議都要回到民法第 799 條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制度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搭配規範。本文按照「制度 → 三類部分 → 基地連動 → 修繕費分擔 → 實戰場景」的順序拆解。頂樓加蓋的買賣風險與刑事責任另有專文:頂樓加蓋買賣完整指南:行政、民事、刑事三大風險、買頂樓加蓋會被告竊佔罪嗎?買家必讀的刑事、民事風險與 6 項購屋前檢查。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的建築物。換言之,當一棟建築物被切成數個獨立空間,每個空間有自己的所有權人,同時這些所有權人共同擁有走廊、電梯、屋頂等部分,這就是區分所有建築物。
典型代表是公寓、大樓、社區住宅。所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法律關係都建立在「專有 + 共有」這兩條腿上——沒有專有部分就不是區分所有,沒有共有部分也不是區分所有。
依民法第 799 條之 2,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 799 條規定。這個規定處理的是建商或單一所有人持有整棟、但分割登記為數個獨立所有權的情形——一樣適用區分所有的規範,不能因為登記為同一人就規避制度。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2 項:
判斷某個空間是專有還是共有,重點是「構造獨立 + 使用獨立 + 可單獨登記」。屋頂平台雖然可以單獨上去,但結構上屬於建築物的承重組成、使用上對全棟住戶的防水隔熱有共同利益,原則上應為共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再切出兩種「約定」類型:
實務上「約定專用」最常出問題:建商在預售合約塞進「頂樓平台、地下機房、空中花園歸某戶專用」的約定,買方沒注意就簽了,後來發現自己付了那部分坪數的錢卻不能用。對應民法第 799 條第 3 項: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這是民法層次的同一規範,與公寓大廈條例互相搭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兩層規範:(一)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這是廣義的禁止;(二)下列五款的共用部分,連約定專用都不能:
實務上爭議最大的是「屋頂」。「屋頂之構造」明確不能約定專用,但「屋頂之上的平台空間」是否可約定專用?目前主流見解:屋頂平台原則上屬於共用,建商若要約定給特定戶專用,要符合不違反第 7 條第 5 款(不可或缺的共用)的條件,且應有對價合理性。多數法院判決對「屋頂專用約定」採限縮解釋,傾向保護全體住戶利益。樓上鄰居霸佔頂樓的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可參考樓上鄰居霸佔頂樓蓋違建還出租?拆屋還地+追回 5 年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換算:你家專有部分面積佔全棟總專有面積的幾分之幾,你對基地與共用部分的應有部分就是那個比例。例如全棟總專有 1000 平方公尺,你家 50 平方公尺,你的基地與共用部分應有部分就是 50/1000。
但條文留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的空間。實務上建商為了賣高樓層、把車位獨立計算,常透過契約改變基地比例。買方要在簽約前看清楚附表,否則交屋後發現基地比例被壓縮,已經很難救。
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作相同規範: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這是區分所有最重要的鐵律——賣房子一定要連同基地與共用部分的應有部分一起賣,不能拆開。
實務上會出問題的情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換言之,每位區分所有權人對基地與共用部分都有使用收益權,但比例依應有部分。
實務上常見的「使用收益」糾紛包括:1 樓住戶把基地外的空地當自家庭院、頂樓戶在屋頂蓋鐵皮屋出租、地下室做商業使用收租。這些都是逾越其應有部分的使用,其他住戶可請求停止侵害並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搭配民法 §767、§821、§179)。
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進一步分流:
但有兩個例外要注意:
依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3 項,規約之內容依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的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這個 3 個月期限性質上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中止,逾期就喪失撤銷權。實務上典型的「顯失公平」:
提醒:規約撤銷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顯失公平規約,與公寓大廈條例第 31 條的區權會決議撤銷之訴是不同的程序,兩者的法律基礎、要件、期限、結果都不同。
依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4 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換言之:你買二手屋,規約對你直接生效,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你要承接。其他不在規約上的私下約定(例如某戶與管委會的私約),則要看你買房時是否知情。
建議的檢查順序:
常見情形:權狀房屋面積對應的基地比例與民法 §799 IV 計算結果有出入。可能原因:
處理建議:先調謄本與當年買賣契約看調整是否有合理原因,再評估是否提起更正登記、確認所有權,或向前手請求瑕疵擔保。
判斷重點:
判斷重點: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法律關係交織了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三層規範。買房前看懂專有/共有/約定專用的劃分、確認基地應有部分計算、檢視規約是否顯失公平,能省下交屋後的大量糾紛。買到後才發現問題的,3 個月除斥期間是民法給的救濟窗口,錯過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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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