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車位可以賣給外人嗎?法定、增設、獎勵停車位的限制

17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社區車位能不能賣給外人,要先看產權登記

社區車位的名稱、編號與實際使用位置,未必等同於一項可以單獨移轉的所有權。交易前要先確認車位是獨立的專有部分,或只是主建物所附共用部分的持分,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准圖說與社區約定判斷。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是建築法規上的分類;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則是公寓大廈產權與使用關係的分類。兩組概念有關,卻不能相互取代。只聽到「這是增設車位」或「有車位權狀」,仍不足以確認可否賣給非住戶。

法定、增設與獎勵停車位的差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及相關都市計畫法令,要求特定建築物依用途與樓地板面積設置停車空間,通常稱為法定停車位。起造人在法定數量以外自行設置的車位,通常稱為自行增設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則是起造人依當時適用的中央或地方獎勵規定增設,並因而取得容積等獎勵的停車空間。這類車位通常涉及供公眾使用的核准條件,但具體開放方式、營業管理與登記型態,仍要以申請當時的法令、建照及使用執照註記、核准圖說與管理規範為準。

同一類車位可能因建照年代、建築配置及申請登記方式不同,呈現不同產權型態。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位若和法定停車位、防空避難空間位於同一範圍,且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也可能登記為共用部分,沒有一格車位一張獨立權狀。

法定停車位還要看建照時間

內政部相關函釋及地政登記實務,建造執照在民國 80 年 9 月 18 日以後申領的區分所有建物,其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由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移轉承受人也應是同一區分所有建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在該日期以前申領建造執照的建物,登記方式可能不同。符合當時規定,並經全體權利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取得所在地址證明者,可能登記為專有部分,其移轉對象不以同一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為限。因此,不能只憑車位目前看起來像法定停車位,就直接判斷不能單獨移轉。

建物謄本若把車位列在共有部分,並記載車位編號及相應權利範圍,通常表示交易涉及共有持分及特定位置的使用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專有部分原則上不得和所屬共用部分、基地權利的應有部分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有獨立建號,仍要確認建號包含什麼

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至 81 條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第一次登記。地下層要登記為專有部分,須符合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圖說及地址證明等要求;共有部分則另編建號,登記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因此,看到獨立建號時,仍要確認該建號是一個可以單獨移轉的專有部分,或是整個地下層、停車空間的共有部分建號。權狀上出現車位編號,也可能只是標示某項共有持分所對應的停車位置,並不當然代表該格車位本身有獨立所有權。

若自行增設車位確實登記為獨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享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是否另受法令、登記註記或契約限制,仍須逐項確認。

獎勵停車位須查原始核准條件

獎勵停車位的設置目的通常包含增加公眾停車供給。地方政府的獎勵規定可能要求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採取特定營業管理方式,並在建照、使用執照或規約草約中註記。

這些要求不能只從建物謄本判讀。買方應調閱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竣工圖、獎勵核准文件及停車場營業管理資料,確認車位是否應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以及目前使用方式有無偏離核准內容。不同縣市與不同申請年代的規定可能不同,不宜概括成固定開放時段。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與規約限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約定專用部分是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第 7 條則規定,共用部分不得直接變成獨立的專有部分;其中所列特定共用設施,還不得約定由個別住戶專用。一般停車空間是否可約定專用,仍要看使用執照、法令限制及全體權利關係。

同條例第 9 條及第 23 條允許就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約定專用範圍、使用主體及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作成約定或規約,但內容不能牴觸建築與其他強制規定。規約也不能把原本只是共有持分及使用位置的車位,改成可單獨過戶的專有部分。

針對共用部分的約定專用車位,社區規約可能限制出租給非住戶。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即曾就登記為共有部分、由承購戶約定專用的停車位,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規約限制其出租對象。這是特定社區產權與規約內容下的判斷,不能推論為所有獨立專有車位都可受到相同限制。

「使用權讓與」不等於所有權交易

共用部分車位常以分管契約、約定專用或使用權證明,表明某位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使用特定位置。把這項使用地位另行出售或出租給外人,不會使外人成為該共有部分的所有權人,也不能排除原有規約、分管契約及門禁管理的限制。

使用權契約能否履行,要確認讓與人是否確實享有該位置的使用權、社區約定是否允許外人使用、使用期間、管理費與門禁方式,以及主建物出售後使用關係如何處理。單把契約名稱改成「使用權讓與」,無法解決產權或規約上的問題。

交易前應取得哪些資料

  • 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確認專有或共有登記、建號、車位編號、權利範圍、限制登記與主建物關係。
  •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資料:確認建照日期、法定或增設性質、核准位置、數量與用途。
  • 竣工圖與現場:比對目前車格、車道、機械設備及出入口是否符合核准圖說。
  • 規約與分管文件:查明約定專用的使用主體、對外出租限制、管理費、門禁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方式。
  • 獎勵及營業管理文件:若屬獎勵停車位,確認供公眾使用、停車場登記及其他核准條件。
  • 現有契約與占用狀況:確認有無租約、借用、重複授權、欠繳費用或正在進行的社區爭議。

契約還應清楚記載交易標的是所有權、共有持分或一定期間的使用權,並約定無法過戶或無法依約使用時的退款、解約與損害處理。付款安排宜與文件查核及移轉進度相互配合。

已經付款卻無法過戶或使用

發生爭議後,應先確認契約約定的交易標的,以及不能過戶或使用的原因。如果賣方承諾移轉獨立所有權,實際上只有不得對外分離移轉的共有持分或使用地位,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權利瑕疵或契約約定的解除事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範圍仍要依契約內容、雙方知情程度及可歸責性判斷。

單純無法過戶,不能直接推論賣方成立詐欺。刑事責任仍要證明賣方在收款時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不實資訊或隱瞞應告知事項使買方陷於錯誤。

若爭議來自社區拒絕非住戶使用,則應分別檢查車位產權性質、規約的制定程序與內容、既有分管契約,以及使用人是否受規約拘束。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制止違反共用部分使用規定的行為,也必須有相應的法令、規約或約定依據。

車位遭他人占用時的民事請求

獨立專有車位的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或妨害所有權者,可能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車位若屬共有部分,民法第 821 條允許各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利益,就共有物請求返還;但特定車格的使用權是否存在,仍須先由分管契約、規約、買賣文件與登記資料證明。

僅有租賃、借用或其他契約上使用權的人,所能主張的請求與所有權人未必相同。提出排除占用或損害賠償前,應先確認自己的權利來源及相對人欠缺使用權的事實。

延伸閱讀

結語

社區車位能否賣給外人,不能只依「法定、增設、獎勵」的名稱判斷。建照申領時間、專有或共有登記、車位持分與主建物的關係、核准圖說、獎勵條件及社區規約,都可能影響移轉與使用。

交易文件若沒有說清楚買的是所有權、共有持分或使用權,後續容易在過戶、門禁、管理費或公眾使用義務上發生爭議。完成文件查核後再約定付款與移轉條件,才能讓契約內容對應實際可以取得的權利。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規範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登記、建照、使用執照、規約及契約文件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