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車禍賠償常取決於「比例」
車禍案件常見爭點,不只在於誰違規,也在於雙方違規行為與損害之間如何分配責任。法院若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就可能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實務常見的當事人困境:
- 明明對方闖紅燈,自己仍被認定沒有充分注意路況、車速或安全距離。
- 初判表、鑑定意見與訴訟中的法院判斷不同。
- 對方主張「你車速太快沒看到我」,自己主張「對方違規左轉」,雙方各執一詞。
- 強制險已賠完,要追任意險或對方個人,比例攻防直接影響最後拿到金額。
- 連環追撞中後車主張前車急煞、前車主張後車跟太近。
過失相抵的核心是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處理時要從鑑定報告、覆議、舉證、和解策略多面向檢視。本文按「過失相抵的法律基礎 → 肇責鑑定 → 覆議程序 → 強制險與任意險的脫鉤 → 特殊類型 → 處理建議」順序拆解。車禍訴訟整體流程可參考既有的車禍訴訟處理重點,求償項目可參考車禍求償項目整理。
貳、過失相抵的法律基礎
一、民法第 217 條的三項規範
民法第 217 條規定:
- 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第 2 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第 3 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白話:
- 損害發生原因有被害人過失:法院可減輕加害人賠償,甚至免除。
- 損害擴大有被害人過失(例如:受傷後不就醫導致症狀惡化、不採取合理止血止損措施):同樣構成與有過失。
- 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視同被害人過失(例如:受僱人駕駛肇事,雇主主張賠償時,受僱人過失算雇主過失)。
二、與第 218 條的差別
民法第 218 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兩條的差別:
- 第 217 條看的是「被害人有無過失」,也就是過失相抵。
- 第 218 條看的是「賠償義務人的生計負擔」,也就是衡平減輕。
兩條可在同一案件中一併提出,但法院會分別審查被害人與有過失、賠償義務人生計是否受重大影響等要件。
三、第 224 條:使用人或代理人之過失歸責
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條的兩個作用:
- 契約債務的歸責基礎:債務人僱用代理人或使用人履行契約時(例如:運送業僱駕駛、停車場僱保管員),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過失,債務人也要負責,跟自己的故意過失同等。
- 對應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第 224 條是「為自己使用人之過失對外負責」,第 217 條第 3 項是「自己使用人之過失視為自己過失而被扣減」,兩條分別在「對外責任」與「對內過失相抵」脈絡中運作。
車禍若涉及運送契約(計程車、客運、貨運)、保管契約(停車場、洗車)的履行,被害人對運送公司或保管人的契約責任主張時,民法第 224 條可能是歸責基礎;若同時主張侵權,仍須回到民法第 217 條判斷過失相抵。
四、車禍中常見的被害人過失
實務上判決常認定的被害人與有過失情形:
- 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
- 超速行駛。
- 未戴安全帽(機車)、未繫安全帶(汽車),影響傷害程度的擴大。
- 未禮讓行人或違反交通規則。
- 夜間未開啟車燈或開啟不當。
- 未注意號誌、誤判燈號。
- 違規迴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酒駕(即使是被害人)。
參、肇責鑑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一、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報告
車禍發生後,警方的處理流程通常包括:
- 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警方依現場跡證初步判斷,可作為後續協商、鑑定或訴訟參考,但不是正式鑑定。
- 正式鑑定報告: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處理,鑑定意見書須載明肇事經過、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與法規依據等事項。
二、鑑定的程序
- 依作業辦法第 3 條,鑑定案件限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行車事故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
- 申請或移送案件原則上不得距肇事日期逾 6 個月;但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遲誤者,不在此限。
- 鑑定會依作業辦法召開鑑定會議,並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
- 提出資料:事故照片、初判表、警方筆錄、現場圖、行車紀錄器、傷勢資料等。
- 鑑定規費由規費收費標準所定繳費義務人負擔,金額依當期公告為準。
- 依作業辦法第 9 條,鑑定案件應自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鑑定完竣;特殊事故未能完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個月。
鑑定費用、時程與風險的整體評估可參考既有的訴訟鑑定的成本整理(車禍、醫療、工程)。
三、鑑定意見的法律地位
鑑定意見不是「法院必須採信」的事證,法院仍可依自由心證採取或不採取。實務上:
- 鑑定意見常會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 當事人對鑑定有疑慮可申請覆議或聲請法院再鑑定。
- 法院若有其他事證認鑑定可疑(例如行車紀錄器明確顯示對方闖紅燈但鑑定漏記),會重新評估。
肆、肇責覆議:補充事證與重新評估
一、覆議的法源與程序
對鑑定意見不服者,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向主管覆議機關申請覆議。覆議的條件與限制:
- 原則上每件事故只能覆議一次。
- 覆議結果可能維持原意見、修正比例、或推翻原意見。
- 覆議期間若已進入訴訟,法院仍可獨立判斷。
- 依作業辦法第 16 條,覆議案件應自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特殊事故未能完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個月。
二、什麼時候要申請覆議
- 鑑定明顯漏審重要事證(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
- 鑑定方法或邏輯有明顯錯誤。
- 鑑定比例與其他類似案件差距過大。
- 事證有重大新發現。
若只是純粹不滿結果、沒有指出漏審事證或鑑定邏輯問題,覆議未必能有效改變判斷,反而可能增加時間與費用。
三、覆議與訴訟並行的策略
實務上覆議費時,當事人常同時走民事訴訟。法院可:
- 等覆議結果再判決。
- 不等覆議直接判決;若事後覆議結果不同,能否影響既有裁判仍須依訴訟法上的救濟要件判斷。
- 另行委請鑑定(法院送鑑定)。
伍、強制險與任意險的脫鉤求償
一、強制險的「不論過失」原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白話:強制險賠付不以肇責比例為前提,只要符合事故事實與身體損害,受害人即可依法請求給付。當期給付額度依主管機關公告與給付標準為準。
二、強制險不適用過失相抵
強制險的制度目的與民法侵權責任的過失相抵體系不同。被害人即使有過失,仍可依法請求強制險的法定給付;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酒駕、毒駕、故意行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或第 21-1 條規定而駕車等)時,保險人仍應給付,但取得對被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同條第 2 項並規定保險人代位權自保險給付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任意險與民法侵權責任
強制險賠完之後,超出強制險的損害(精神慰撫金、未補償的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車損等)走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1-2 條的侵權責任,適用過失相抵。實務常見:
- 先釐清受害人總損害與雙方過失程度。
- 強制險按法定給付額度給付(不分過失全額)。
- 剩餘損害走民法侵權,法院再依過失相抵調整加害人責任範圍。
- 加害人若有任意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額內理賠,超出任意險保額部分由加害人自付。
陸、特殊類型的肇責爭議
一、行人路權與肇責判斷
行人事故通常會特別檢視車輛是否遵守禮讓與注意義務,但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雙方責任:
- 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路口或其他應受保護的位置時,車輛是否禮讓會成為重要判斷因素。
- 未禮讓行人除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外,也會影響民事過失評價。
- 但行人若有違規(闖紅燈、隨意穿越、不走斑馬線、夜間穿深色衣服未注意),仍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
- 「行人路權」不等於行人完全免責,雙方都有交通安全注意義務。
二、未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帶的擴大損害
未戴安全帽(機車)、未繫安全帶(汽車)的被害人,可能被主張對「損害擴大」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是否扣減、扣減多少,仍要從傷勢部位、安全配備使用情形與損害關聯性綜合判斷。
三、連環追撞
三車以上連環追撞的肇責鑑定特別複雜:
- 後車對前車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 前車急煞是否有正當理由。
- 中段車輛是否有過失或單純被推撞。
- 各車的車損與人傷分別計算肇責比例。
連環追撞不能只看碰撞順序,仍要逐車檢視安全距離、急煞原因、車損位置、煞車痕與行車紀錄器等資料。
四、與酒駕、毒駕、無照駕駛的關係
- 加害人酒駕、毒駕:強制險仍須賠付,但保險人取得對被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
- 無照駕駛:民事責任仍依侵權行為、過失相抵與個案損害判斷,另可能涉及行政罰或刑責。
- 被害人酒駕:仍可依法請求強制險,但走民法侵權責任時,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
柒、處理建議
一、車禍當下的證據蒐集(決定肇責的關鍵)
- 儘速拍照:車輛位置、車損、地面散落物、煞車痕、號誌位置。
- 請警方到場處理,取得初判表。
- 蒐集行車紀錄器(自己、對方、路口監視器、周邊店家),監視器資料可能因保存期間而被覆寫,應及早處理。
- 蒐集目擊者聯絡方式(往往決定爭議結局)。
- 傷勢就醫保留診斷證明、X 光、MRI、醫療費單據。
二、申請鑑定的時機
- 事故後依警方作業申請初判表。
- 對初判表不服或要進入訴訟:評估是否申請正式鑑定。
- 對鑑定不服:依規定與期間評估是否申請覆議。
- 對覆議仍不服:訴訟中聲請法院送鑑定或提出其他專業意見。
三、訴訟中的過失相抵攻防
- 主張對方過失:違規駕駛行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法第 191-2 條動力車輛侵權責任(除已盡相當注意外)。
- 反駁自己有過失:證明已盡注意義務、損害擴大原因可歸對方、傷勢與安全配備無關等。
- 強調民法第 216 條損害的全部範圍,避免漏算項目(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未來治療費、車損折舊、車輛維修費等)。
- 雙軌整理:強制險依法請求,民法侵權部分再依過失相抵計算責任範圍。
四、和解策略
- 和解金額不必受鑑定比例完全拘束,雙方可依證據、風險與付款能力協議。
- 和解前審視所有可請求項目,避免「以為賠到位實際只拿一部分」。
- 和解書要明確記載拋棄民事請求的範圍(避免日後對方主張你還有要還)。
- 強制險的請求權通常獨立於和解之外,要明確拋棄或保留。
- 和解書若經法院調解、核定或公證,後續執行力與強制執行方式要依各該程序文件判斷。
五、特殊情境的提醒
結語
過失相抵不是「一刀切」的扣分機制,而是事實與法律的綜合判斷。鑑定報告是重要參考但不是終局,覆議與訴訟仍可依新事證或鑑定瑕疵重新評估;強制險與任意險的脫鉤設計,也讓被害人必須分別整理保險給付與民法侵權請求。實務上,事故當下的證據蒐集、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的及時調閱、肇責鑑定與覆議的時點掌握,都會影響後續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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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