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08|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下):函送、移送與權利,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0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搞懂偵查程序、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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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延續上集,本集講「函送」與「移送」的差別與做筆錄的權利。函送是只把卷宗(筆錄、證據)用公文送地檢署,被告人可以回家等通知(約三個月後收偵查庭通知),常見於妨害名譽、毀損、侵占遺失物、單純詐欺等。移送則是卷宗連同「人」一起送,常見於重大案件、現行犯、通緝犯或檢察官發拘票的情形,此時被告人身自由受限:依憲法,檢警共用拘束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要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在羈押庭決定是否羈押(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不羈押則無保請回、限制住居或交保。做筆錄時你有重要權利:罪名告知、緘默權(無須違背意思而陳述)、選任辯護人(要求律師到場前可先不陳述)、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可核對筆錄、要求修改。第一份警詢筆錄很重要,建議警詢或偵訊前先諮詢、甚至委任律師陪同。

本集重點

  • 函送:只送卷宗、人可回家(約三個月後收偵查庭通知);常見妨害名譽、毀損、侵占遺失物、單純詐欺。
  • 移送:卷宗+人一起送;常見重大案、現行犯、通緝犯、拘票。
  • 移送時人身自由受限:拘提或逮捕到場後,偵查中檢察官如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法定障礙時間另有不計入規定。
  • 羈押由法官在羈押庭決定(逃亡/串供/滅證之虞);不押則無保請回/限制住居/交保。
  • 做筆錄權利:罪名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可核對筆錄、要求修改;第一份警詢筆錄很重要。
  • 建議警詢/偵訊前先諮詢、委任律師陪同。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函送與移送之區別
  • 24 小時、聲請羈押、羈押要件
  • 無保請回、限制住居、具保(交保)
  • 被告權利:罪名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本集未提具體判決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收到的通知、罪名與案號
  • 案件經過與有利證據(人證、物證、監視器)
  • 律師聯絡方式(要求到場前可先不陳述)
  • 核對筆錄時的修改需求

精華逐字稿整理

延續上集。警察把資料整理好送給檢察官,常見兩種方式:函送與移送。函送的「函」是公文信函——只把卷宗(雙方筆錄、證據、監視器等)用公文送地檢署,被告做完筆錄、簽名確認沒問題就可以回家,大概三個月後收到地檢署偵查庭通知。常見的函送案件像妨害名譽、毀損、侵占遺失物、單純詐欺。移送則是把案子「連同人」一起送過去,通常是比較嚴重的案件、現行犯、通緝犯,或檢察官發拘票把人拘提到案——這時被告人身自由被限制。 依憲法,拘束人身自由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而且這是「檢警共用」的二十四小時,所以警察不會占用太多時間,趕快做完筆錄就送檢察官。要超過二十四小時繼續拘束,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在羈押庭決定要不要羈押——看有沒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押就送看守所,不押就無保請回、限制住居或交保。能在地檢署階段無保請回最好。 做筆錄時你有重要權利:警方要先告知你涉嫌的罪名(罪名告知);你有緘默權,可以不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你可以選任辯護人(要求律師到場,在律師來之前可先不陳述);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筆錄列印後要核對是不是跟你說的一致,不一致可以要求修改。第一份警詢筆錄很重要,因為它是檢察官認識案件的第一份文件,你後面講的如果跟它不一樣,檢察官容易起疑。所以建議:去做筆錄前先諮詢律師,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訊。整個偵查階段若處理好,可能在地檢署就拿到不起訴處分。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被通知去做筆錄,先知道自己的權利: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可以核對與修改筆錄。第一份筆錄很重要,建議事前諮詢、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完整解析見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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