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43|國際認證的交通地獄:雇主記得投保雇主責任險: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4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台灣交通事故頻率在國際間名列前茅,CNN 等外國媒體以「行人地獄」描述這個現象。張倍齊律師在本集從法律風險角度切入,提醒雇主一個常被忽略的責任:當員工開著公司的車、執行公司業務時撞傷或撞死第三人,雇主依法須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稱為雇用人責任。 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許多受雇司機本身沒有足夠賠償能力),另一方面也基於「利用員工賺取利潤、就應承擔相應風險」的立場。雇主事後雖可向員工內部追償,但實務上往往要不到錢。 民法第 188 條有但書,允許雇主在已盡選任監督義務的情況下主張免責,但張倍齊律師說明,這在實務上屬於極端案例,大部分情形雇主仍須負責。因此本集的核心建議是:雇主應投保雇主責任險,將這筆難以預估的賠償風險提前透過保費分攤,避免一次事故讓企業陷入財務危機。

本集重點

  • 台灣每年約有 3000 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比例在國際間偏高(節目口述數字,未自行換算)。
  • 員工駕駛公司車輛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車禍,雇主依法須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雇用人責任)。
  • 法律設計連帶責任的出發點: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以及讓獲利者承擔相應風險。
  • 民法第 188 條但書允許雇主在已善盡選任監督義務時主張免責,但張倍齊律師指出實務上極難成立。
  • 雇主事後雖可向員工內部追償,但實際上常追不到,等於雇主承擔了求償無門的風險轉移。
  • 車禍賠償金額可能從數百萬到一兩千萬不等,對中小企業衝擊極大。
  • 投保雇主責任險是雇主轉嫁此類風險最有效的工具,讓每年固定支出的保費換取重大事故的財務保障。
  • 高風險行業(搬家公司、小營造廠、工程小包等)尤應優先評估投保。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報告書或警察處理紀錄
  • 員工當時的駕駛任務說明(是否在執行公司業務)
  • 公司對員工的行車管理規定(如行車前告誡記錄、行車安全教育訓練紀錄)
  • 公司現行保險單內容(是否已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額上限)
  • 受傷第三人傷勢說明與相關醫療費用單據
  • 員工個人財產與賠償能力的初步評估
  • 公司目前的車輛保險種類與保額清單
  • 員工人數與常態性駕駛公務車輛的工作性質描述
  • 既有保險合約中「雇主責任」或「第三人責任」相關條款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 EP143 逐字稿精華段落,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語句,整理為通順可讀版。 --- 開場:台灣交通現況與節目出發點 「大家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國際認證的交通地獄——雇主記得投保雇主責任險。 最近看到 CNN 等國際知名媒體提到,台灣交通事故頻傳,走在路上非常不安全,對行人特別不友善,甚至以「交通地獄」或「行人地獄」來形容。 依據媒體資料,台灣每年約有 3000 人死於交通事故,換算每 10 萬國民大約有 12 人因交通意外往生。這個比例,依媒體記載,是日本的 6 倍、英國的 5 倍。走在路上,這個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 法律節目的定位:事先預防而非空喊小心 「我們是法律節目。在法律風險控管上,除了請大家多注意以外,我會建議大家多買保險——不是幫哪家保險公司業配,而是買哪家都好,重要的是要有保險覆蓋。 保險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你自己受傷時,保險公司能給付醫藥費、修車費;二是責任險——萬一你被認定有責任撞傷別人,責任險能讓保險公司先幫你支付賠償,避免一次車禍引發後續一連串訴訟糾紛。」 --- 核心主題:雇用人責任與雇主連帶賠償 「特別要提醒雇主:務必投保雇主責任險。 最近一個月剛好有兩位當事人在問這件事,他們都是雇主,都覺得『我又不是開車的人,為什麼要投保責任險』。這個觀念要調整。 在法律上,有一個雇用人責任的概念。搬家公司、中小企業主、工程小包、小營造廠,常常讓員工開著公司的車載建材、搬家、跑業務。這過程中,如果司機撞傷或撞死第三人,雇主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律邏輯:為何讓雇主連帶負責 「法律這樣規定,有兩個考量。 第一,受害人求償的問題。很多司機或員工本身是月光族,領了薪水就把錢花掉了。被這樣的司機撞傷,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受害人打贏官司也要不到錢。法律透過讓雇主負連帶責任,把求償無門的風險從受害人轉移到雇主身上。 第二,利潤與風險對等。你身為雇主,是利用員工在外面拓展生意、賺取利潤,那你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法律認為,如果你擔心賠不出來,就應該用賺取的利潤每年投保雇主責任險。」 --- 民法第 188 條但書:理論上能免責,實務上很難 「民法第 188 條確實有一個但書:如果雇主在員工的選任、監督、指揮過程中,已盡了必要的注意,員工卻仍因個人行為導致第三人受傷,雇主可以主張免責。 例如雇主每次讓員工開車前,都有告誡要小心開車、做了充分的安全叮嚀記錄。這在某些案例裡,法院確實認為雇主已盡力了,不應再讓雇主負責。 但這在實務上是極端的案例,大部分情形還是會讓雇主負擔雇主責任。」 --- 結論:雇主責任險是最有效的風險分攤工具 「雇主請務必投保雇主責任險。你家員工再怎麼小心,多多少少都還是可能發生事故。每年台灣有 3000 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你不曉得哪一次輪到你家的員工。 一旦被害人向你求償雇主責任,一口氣可能要賠幾百萬;如果傷勢嚴重需要終身復健、終身看護,賠個一兩千萬也不是沒聽過。對一般中小企業,這種金額是承受不起的。 每年繳保費,讓支出變得可預期;真的有事,也有保險公司幫忙付。這是雇主最實際的法律風險管理。工地等高危險場所,更是一定要投保。」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台灣的交通風險是實際存在的,不是聳人聽聞。如果您是中小企業主、搬家業者、工程承包商,或任何會讓員工開車執行業務的雇主,建議現在就檢查公司的保險內容,確認是否已納入雇主責任險的保障。 保險買了,不代表就會出事;但沒買,一旦出事,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過企業的承受能力。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您的雇主責任範圍、現有保險是否足夠,或員工發生車禍後的法律應對方向,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