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45|判決不等於判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4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很多人遇到法律糾紛時,會自行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關鍵字,找到幾則判決後便認為「這就是判例,可以直接套用在我的案件上」。本集張倍齊律師說明,這個觀念有幾個重要盲點。 首先,台灣的「判例」制度在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已正式廢止,最高法院不再「選定判例」,改以「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取代,且特別強調納入事實背景,避免只引用抽象法律原則。 其次,過去台灣實務引用判例時,存在忽略前後案事實是否相同的問題,這與英美法重視「case by case 事實比較」的做法有所落差,也是促成判例制度廢止的原因之一。 第三,即便判例制度廢止,最高法院的判決仍具有相當影響力,地院、高院法官通常會參考最高法院見解。因此,查到的判決若為最高法院所作,參考價值相對較高;但也必須確認該判決本身是否已被更高審級廢棄或撤銷。 最後,少數見解(少數法官的認定)不等於多數見解,如何區分,正是律師專業的核心所在。

本集重點

  • 判例制度已廢止: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最高法院不再「選定判例」,舊制判例正式走入歷史。
  • 不是每一則判決都叫判例:一般民眾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到的地方法院判決,並非判例,對其他案件並無直接拘束力。
  • 最高法院判決的影響力:最高法院的判決(包含現在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仍受地院、高院法官高度參考,具有事實上的統一法律見解功能。
  • 新制重視事實背景:現行「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制度,要求納入基礎事實,避免只引用法律原則而忽略案件事實差異。
  • 查判決要先看法院層級:手上的判決是地院、高院還是最高法院,層級不同,參考價值差異很大;也需確認是否已被上級法院廢棄或撤銷。
  • 少數見解 vs 多數見解:個別法官的少數見解不能代表實務主流,拿少數見解對抗多數實務方向,勝算有限。
  • 判決的解讀是專業技術活:有資料是一回事,如何判斷哪則判決與自己的爭議點最相關、是否為多數見解,需要律師的專業判斷。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節目口述):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他方得請求離婚;節目口述現行條件為「超過六個月確定」(舊制為三年以上)。
  • 法院組織法修法(民國 108 年)(節目口述):廢止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改以「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取代。。
  • 判例制度(法律概念):民國 108 年以前,最高法院從重要判決中擷取法律見解,編選為「判例」,對下級法院具有高度參考效力;廢止後,改採附有事實說明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
  • 三級三審制度(法律概念):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節目說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走完三審。
  • 台北地院與澎湖地院少數見解(節目口述):節目提及曾有台北地院及澎湖地院法官認為通姦除罪化後,連民事侵害配偶權亦不應存在,並直接駁回起訴;此為少數見解。。
  • 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制度(法律概念):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取代判例制度的機制。
  • 撤銷原判決(刑案)/廢棄(民案)(法律概念):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判決有誤時的不同用語。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自行找到的判決書全文(記錄「法院名稱」「案號」「判決日期」)
  • 自己案件目前所處的審級(地院 / 高院 / 最高法院)
  • 確認找到的判決是否已上訴,結果如何(是否被上一級法院廢棄或撤銷)
  • 判決所涉事實與自身案件事實的相同點與不同點,簡要整理
  • 案件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例如: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是否構成侵權?)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非完整逐字稿。 --- 開場:為什麼講這個題目 有當事人在農曆年前問我:「這個判例會不會影響我的案子?」他去搜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找到一則跟他醫療糾紛相關的地方法院判決。我看了一下,那是地方法院的判決,並不是判例。 我發現很多人只要看到法院的判決,就說「這就是判例」。在大家眼裡,「判例」好像只是「一個例子」,任何判決都算。其實不是。 --- 重要前提:判例在民國 108 年以後已經不存在了 這件事可能讓大家大吃一驚。判例這個制度,在民國 108 年後,已經沒有了。 在民國 108 年以前,我們的「判例」是這樣運作的:各級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會闡釋對法條的解釋。最高法院從這些重要判決裡擷取精華的法律見解,選出「判例」,讓下級法院可以引用。 --- 法官的兩大工作: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訴訟裡,法官最重要的任務只有兩個:一是「認定事實」,二是「適用法律」。 以刑案為例,法官要先確認這件案子到底有沒有殺人,再決定要用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這個判斷過程,實務上爭議非常大。例如:青少年群毆時,打頭是否就代表有殺意?喊「去死」是否代表真的想置對方於死地?最高法院曾說過,這類情形應綜合判斷下手部位、雙方恩怨、次數、是否持有武器等情形,並不是打頭就一定構成殺意。這就是最高法院發表法律見解的方式。 --- 一個離婚判例的案例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曾有一件案子:先生想離婚,太太不願意。先生主張太太犯了詐欺罪和賭博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構成離婚事由。問題是,那個詐欺罪是先生、太太、岳父三人共同犯的。最高法院認為:你不能以自己也參與的犯罪,來作為請求離婚的事由。這則最高法院判決後來被選為判例。 雖然法條後來修改(有期徒刑門檻從三年降為六個月),這個判例也隨之不再適用,但它清楚說明了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意義。 --- 台灣判例制度與英美法的差異 英美法引用先例時,非常重視「事實比較」——前案與本案的事實是否相同?律師雙方會激烈攻防,辨明兩案事實的異同,才決定能否援引前案見解。 台灣過去的做法,則傾向直接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原則,不太去比較前後案的事實差異。有法律學者認為這樣不妥,導致法官依循的不是法律,而是「判例意旨」。這是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廢止判例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 廢止後怎麼了?現在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 民國 108 年以後,最高法院不再選定「判例」,改為選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並要求納入基礎事實,避免只引用抽象法律原則。 對地院、高院法官和律師而言,「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的功能,其實跟以前的判例差不多——只是現在多了更完整的事實說明。 --- 聽眾實用提醒:查到判決,怎麼看? 第一,先看法院層級。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參考價值最高。 第二,確認那則判決有沒有被上一級法院廢棄或撤銷。找到一則判決很開心,結果那個案子後來被最高法院廢棄了,意義就小很多。 第三,少數見解不等於多數見解。例如,曾有台北地院、澎湖地院的法官認為,通姦罪除罪化後,連民事侵害配偶權也不應存在,因而駁回原告的侵害配偶權起訴。這是少數見解。拿少數見解去跟律師或法官爭,說服力有限。 至於如何區分少數見解和多數見解?這就是律師的專業所在。有資料是一回事,怎麼解讀資料,本身就是專業。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你在網路上找到的法院判決,不一定對自己的案件有參考價值——它的法院層級、是否已被廢棄、事實是否與你的案子相符,都需要逐一確認。 如果你手上有幾則自己查到的判決,想知道它們對你的案件究竟有多少份量,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由律師協助判斷哪些見解真正切題、哪些只是少數意見。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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