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46|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擺(上):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刑事醫療糾紛案件高度依賴醫療鑑定。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核心是法律,無法自行判斷醫師手術、給藥或照護是否有疏失,因此必須委託具醫學背景的機構出具鑑定報告,法院才能繼續推進案件。 過去台灣刑事醫療糾紛的鑑定,主要委託行政院衛福部下設的醫師審議委員會(醫審會)辦理。醫審會鑑定報告在實務上的影響力相當大,法院高比例依照鑑定結論作出裁判。 然而鑑定制度長期存在幾個問題:鑑定報告語焉不詳、前後鑑定結論相互矛盾,且醫審會以機關組織名義出具報告,過去不具名個別鑑定委員,導致有爭議時無法傳喚有血有肉的人到庭說明,只能透過文來文往的方式反覆進行二次、三次鑑定,整體訴訟時程因此嚴重延宕。 2024 年 5 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新制要求鑑定人必須具名、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此一制度變動造成後續更大的問題——這是下集要繼續討論的主題。

本集重點

  • 醫療糾紛訴訟高度依賴鑑定,法官與檢察官本身無法判斷醫療疏失,須委外鑑定才能推進案件。
  • 台灣刑事醫療糾紛鑑定過去主要委託衛福部醫師審議委員會(醫審會)辦理。
  • 鑑定報告對裁判結果影響重大:實務上法院高比例依照鑑定結論判決,但此現象本身也引發學界對「審判權是否讓渡給鑑定機關」的討論。
  • 醫審會鑑定實務存在三大問題:①報告語焉不詳、措辭模糊;②前後鑑定結論相互矛盾;③以機關名義出具、過去不具名委員,無法傳喚到庭說明。
  • 單次鑑定平均需時約九個月至一年兩個月,若需進行多次鑑定,訴訟等待時間大幅延長。
  • 醫醫相護的質疑難以完全迴避:醫療疏失的鑑定者必然是具醫學背景的人,制度只能在「由誰鑑定」與「如何監督鑑定」上加以設計,無法完全跳過醫師。
  • 2024 年 5 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新制要求鑑定人具名並到庭接受詰問,造成醫審會停止鑑定的後續問題(詳見下集 EP347)。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完整病歷:住院、門診、手術紀錄、護理紀錄。
  • 醫囑與處方資料:用藥種類、劑量、給藥時間。
  • 檢查報告:影像(X 光、CT、MRI 等)、血液報告、病理報告。
  • 時間線:從就醫到病情變化的完整時間順序。
  • 溝通紀錄:醫師或護理人員口頭說明的內容(如有記錄,文字或錄音)。
  • 知情同意書:手術或侵入性處置的同意文件。
  • 費用明細:就醫收據、自費項目說明。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核心段落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非完整逐字稿): --- 【開場:為何講這個題目】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擺。 之所以講這個主題,是因為我自己手上有遇到這樣的事情。這一兩個月我也看到至少兩篇媒體報導,一篇是今年一月《金周刊》的報導,另一篇是二月三日《自由時報》的報導,都在講刑事醫療糾紛的偵查大停擺,將近七百件醫療糾紛案件沒辦法繼續進行。 --- 【訴訟之苦:五年十年都不稀罕】 不管是醫師還是病人、病人家屬,只要有案件在進行,卻因為卡在鑑定導致整個官司遙遙無期,對提告方或被告方來說都是煎熬。 醫療糾紛本來就要打很久,五年、十年都不是稀罕的事。我自己就經手過十年的醫療糾紛——不是一個審級打十年,而是從偵查程序到起訴,一審、二審、三審再發回,中間還有鑑定來來回回,這樣加起來就是十年。遲來的正義到底還是不是正義,恐怕見仁見智。 --- 【為什麼醫療鑑定這麼重要】 法官、檢察官、律師,不管多資深,專業核心是法律。遇到醫療案件,你不可能要求法官去把醫學念一遍;即使有心去學,也只是學個大概。 所以遇到超出自己能力範疇的專業問題,最後都是透過鑑定的方式來處理。不只醫療,工程鑑定、漏水鑑定、會計鑑定都是同樣的道理。 醫療糾紛最典型的情形,是認為醫師手術、給藥或照護有疏失。可是病人說有疏失,醫師說沒有,法官總不能說「因為你是被告,但我就信你的話」——那所有醫療訴訟都不用打了。所以法官只能委託同樣具有醫師身份的人來做鑑定。 --- 【醫醫相護的困境】 一定有人會說,讓醫生鑑定醫生,不就是醫醫相護?但問題是,醫療問題如果不問醫生,還有誰比醫生更懂醫學?你去問醫學教授,那醫學教授很多也是醫師兼任的。 所以醫醫相護這件事你很難完全避免。制度能做的,是設計「由誰鑑定」和「如何監督鑑定」,而不是跳過醫師——就像你不可能找工程師或會計師來幫法官做醫學鑑定。 --- 【醫審會的角色與實務困境】 過去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委託鑑定,通常是委託行政院衛福部底下的醫師審議委員會(醫審會)。醫審會的一個最重要功能,就是針對法院或地檢署送來的訴訟案件進行醫療鑑定。 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找台大、榮總這類醫學中心,但醫學中心的醫師都很忙,實務上比較多是找醫審會。 鑑定報告對裁判影響很大。依據有法律學者的實證研究,鑑定出來認為醫師有疏失,法院有很高比例會依照鑑定報告判決。這合理嗎?其實也合理——你都找人家做鑑定了,又不信,那你找來幹嘛?但也有人提出質疑:當判決書完全依據鑑定報告作結論,這是尊重醫學專業,還是把審判權讓渡給了鑑定機關? --- 【鑑定報告的三大問題】 實務上,大家對醫審會的鑑定仍然有質疑: 第一,報告語焉不詳。你沒問他就不講,有時甚至有點避重就輕。我真的遇過鑑定報告寫「醫師的處置略有瑕疵」——什麼叫略有瑕疵?是不符合醫療常規,還是可以原諒的小瑕疵? 第二,前後鑑定結論矛盾。也有法律學者統計過,真的發生過第一次鑑定認為沒有疏失,第二次鑑定卻認為有疏失。同一個機關,都是醫師,卻自己推翻自己的結論。原因在於鑑定報告要回答的問題,來自於提問者的設計方式:用 A 方式問跟用 B 方式問,有時候會得出不一樣的答案。 第三,無法傳喚具名鑑定人到庭。過去醫審會以機關組織名義出具報告,不具名個別委員,說這是合議制。所以法院就算有疑問,也沒辦法傳一個有血有肉的人到庭來詢問,只能文來文往,發二次鑑定、三次鑑定。 --- 【一次鑑定要等多久】 有法律學者統計,醫學鑑定一次平均約需九個月,也有學者統計是一年兩個月,跟取樣和統計方式有關。我自己處理醫療訴訟案件,等九個月、一年兩個月都是常態。 如果一次鑑定要一年兩個月,發回去說語焉不詳,再進行第二次鑑定,又一年兩個月;萬一要到第三次,就是三年六個月。你有幾個三年六個月可以等? --- 【2024 年刑訴新制:要求具名與到庭】 2024 年 5 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新制規定,如果有鑑定人進行鑑定,必須到庭由當事人或律師進行交互詰問,針對鑑定內容進行對質;而且鑑定人要在書面報告上具名,以示負責。 但這個新法通過之後,就讓接下來要講的問題發生了——醫審會開始不進行鑑定了。這個部分,我們下一集繼續講。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醫療糾紛的訴訟過程,鑑定往往是整個案件能否推進的關鍵。但鑑定耗時、鑑定報告品質不一,加上現行制度的變動,無論是提告方還是被告方,都可能面臨更長的等待與不確定性。 如果您或家人正在經歷醫療糾紛,無論是考慮提告還是已在應訴,及早整理完整的病歷資料、了解鑑定程序的現況,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 張倍齊律師提醒:醫療糾紛的每個環節——從告訴時效、鑑定委託到訴訟策略——都與案件結果高度相關。個別案件的評估,建議尋求具醫療糾紛實務經驗的律師協助。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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