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67|法官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是好事還是壞事?(上):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6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從一則台中地院侵害配偶權判決切入,說明當今訴訟中一個讓當事人既無奈、又值得深思的現象:同類案件,不同法官可能給出截然不同的結果。 侵害配偶權在臺灣實務上屬多數法院承認的民事權利,但近年台北地院與澎湖地院各有一件判決採取少數見解,認為通姦除罪後民事配偶權亦不應受法律保護。台中地院的判決雖明確駁回此論點,並指出當事人若有憲法層次的爭議應另提憲法訴訟,但少數見解的存在,已足以讓被告普遍引用於答辯,形成訴訟的不確定因素。 張倍齊律師同時介紹一份法學期刊文章所討論的寵物慰撫金案例:飼主的吉娃娃因寵物美容店管理疏失衝出店門遭車撞死,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寵物屬「物」,僅賠償市值,拒絕賠償飼主精神慰撫金。過往台北地院曾有一審承認寵物慰撫金的判決,但最終仍遭上級法院推翻。 兩個案例共同引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法官見解不統一,究竟是訴訟風險,還是法律因應社會變遷的必要彈性?

本集重點

  • 侵害配偶權目前仍為臺灣主流法院承認的民事權利,但少數法官援引通姦除罪的憲法解釋,認為民事配偶權亦不應存在。
  • 台中地院的案例中,法官明確回應少數見解,仍判決被告賠償,並指出若有憲法爭議應另提憲法訴訟。
  • 當法官不承認特定權利存在,原告無論如何舉證均無法勝訴,訴訟結果因此趨近於「運氣成分」。
  • 寵物在法律上目前仍屬「物」,飼主因寵物死亡請求精神慰撫金不是主流,僅能請求市值損害賠償。
  • 台北地院曾有一審承認寵物慰撫金的判決,惟遭上級法院推翻,目前非主流見解。
  • 法官見解分歧的弊端是讓當事人無法預測訴訟結果;但另一面向是:見解的多樣性也反映法律隨社會認知演進的空間。
  • 本集為上集,下集將綜合討論侵害配偶權與寵物慰撫金兩案例,進一步分析見解分歧的法律意義。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侵害配偶權:婚姻忠誠義務衍生的民事侵權類型,外遇行為(含牽手、接吻、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等親密行為)可能構成。
  • 通姦罪除罪化:大法官解釋宣告刑事通姦罪違憲,少數法官以此為由認為民事配偶權亦不應受保護。
  • 憲法訴訟:台中地院判決中提及,若當事人或法官對憲法層次有不同見解,應另提憲法訴訟釐清(節目口述)。
  • 精神慰撫金:民事損害賠償中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寵物案例中爭議是否得向飼主請求。
  • 寵物屬「物」:現行法律框架下,寵物的法律地位為物,主流見解僅賠償市值。
  • 台北地院侵害配偶權少數判決:否認民事配偶權。
  • 澎湖地院侵害配偶權少數判決:否認民事配偶權。
  • 台中地院侵害配偶權判決:承認侵害配偶權,判賠 70 萬元。
  • 台北地院寵物慰撫金一審判決:承認寵物慰撫金。
  • 法律學術文章:節目提及一位法律學者撰文討論寵物慰撫金議題,相關學者姓名、期刊名、文章篇名依官網規範僅列於第 16 段。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外遇行為的相關佐證資料(訊息截圖、照片、影片,注意蒐證合法性)
  • 雙方婚姻關係的正式文件(戶籍謄本等)
  • 事發時間、地點、次數等相關紀錄
  • 與業者的委託合約或收據
  • 事發當時的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者聯絡方式
  • 寵物的購買紀錄或市值估算依據(品種、年齡、血統資料)
  • 業者是否存在管理疏失的相關紀錄
  • 理解相同事實在不同法官手中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事先與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上訴規劃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節目逐字稿校正版,已刪除贅字、重複語句並校正 ASR 誤轉,保留張倍齊律師口吻: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法官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是好事還是壞事?」 為什麼講這個主題?因為我今天看到一則新聞。錄音時間是 4 月 14 號。台中地院有一件侵害配偶權的案子。侵害配偶權是實務上常見的訴訟類型——先生外遇,原配來告先生或小三,甚至兩個一起告。 婚姻關係的核心是忠誠義務。外遇不只是性行為,牽手、接吻、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即使無法證明有性行為,過往大部分法院都會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這個議題我們以前在 EP39 和 EP123 都講過。這兩年,台北地院和澎湖地院各有一件採取少數見解的判決,認為大法官既然宣告刑事通姦罪違憲,民事上的配偶權也不應該受法律保護——因為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不應由法律強制規範。他們的論述還有其他依據,不過大致見解是這樣。 這兩個判決出來後,實務上很多被告都會引用,因為只要上司法院的裁判書系統查,就能找到。但目前絕大多數法院仍然承認侵害配偶權,理由是婚姻中有忠誠義務,侵害配偶權應負民事責任。 今天我看到的台中地院判決,法官明確回應:被告雖然引用台北地院和澎湖地院的少數判決,但本院不會違法亂判,侵害配偶權應予維持。如果當事人有不同的憲法見解,應當另外提起憲法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賠償新台幣 70 萬元。 這個案例讓我們看到:法官見解的確可能不同。只要法官不承認侵害配偶權這個權利的存在,不論原告怎麼舉證——去旅館、看電影牽手——通通沒有用。法院根本不認為有這個權利,你的舉證自然全部落空。 換句話說,遇到這種少數見解的法官,一審等於不用打了。臺語說:「好運的中時見,歹運的中厭見」——運氣不好,只能透過上訴救濟。這對當事人和律師來說都很困擾。 但我為什麼把標題取成「是好事還是壞事?」弊端很明顯:當事人無法預測訴訟結果,一切有點像是隨機。可是侵害配偶權只是一個極端的例子,這讓我想起最近在法學期刊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可以一起來討論。 這是一篇法律學術文章,作者是一位法律學者,文章在檢討一個實務案例。 案例大概是這樣:原告養了一隻吉娃娃,名叫 Juby,常去一家寵物美容店洗澡。案發當天,店裡另一名顧客擅自打開店內三道閘門,Juby 衝出店外遭車撞死。原告向寵物店提出訴訟,主張不論是顧客還是店員造成,狗交給你們時出了事,寵物店就要負責,請求精神慰撫金和寵物本身的損害賠償。 一、二審法院都承認的是 Juby 本身的市值:25,000 元。法院去調查了,目前混種吉娃娃的市價約在 6,000 到 3 萬元之間——法院還很仔細,考慮 Juby 是混種、母的、體型偏小、三歲、短毛白棕色,最後認定市值 25,000 元。 爭議在於:飼主能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最後否決了,理由是寵物在法律上仍屬於物,精神慰撫金的範圍不宜無限擴張——不然愛車被撞傷、筆電被刮花,是不是都可以來請求精神慰撫金?儘管寵物和汽車、筆電確實不太一樣,但目前主流見解還是不支持。 過往台北地院有一件案例,飼主把狗送到獸醫,結果因醫療疏失死亡,一審承認飼主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認為寵物對主人的意義不同於一般物品。但後來我追蹤,二審被上級法院推翻,認為依主流見解寵物畢竟還是物,精神慰撫金不應擴張。所以目前寵物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仍非主流。 我覺得這個議題很有趣,下一集再繼續討論——把侵害配偶權和寵物慰撫金這兩個案例放在一起,綜合來談法官見解分歧的深層意義。我們下集見,掰掰。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同一件事,同樣的事實,交給不同的法官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判決。這不是說法律沒有意義,而是提醒你:訴訟結果從來不是百分之百確定的。 如果你正在考慮提告,或者對方的律師引用了某個讓你困惑的「少數判決」來抗辯,張倍齊律師建議在行動前先釐清:你所在意的那個權利,在主流實務中是否確實受到保護?如果遇到類似情形,歡迎預約法律諮詢,讓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你的案件風險與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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