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3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上集)以屏東地院一件真實案例為主軸:一對離婚夫妻在協議書中約定,前夫終身不得與特定第三者(姓宋)結婚,違反則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探視權,並需賠償 50 萬元。前夫後來果真與該第三者登記結婚,前妻提告請求違約賠償。 張倍齊律師分析此案的兩個核心爭點:第一,這類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第二,法院的論證是否充分? 屏東地院最終認定該條款有效,未構成對婚姻自由的侵害——但張倍齊律師對此論證持保留態度,認為法院僅以一句話帶過,缺乏細緻的說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最後並非因條款無效而駁回,而是因前妻請求賠償的時間距離條款成立已超過請求權消滅時效,以時效抗辯敗訴。 本集也回顧過去最高法院對公序良俗的保守立場,以及民國 74 年以前曾禁止相姦人事後結婚的舊條文,帶出公序良俗判斷標準模糊的問題,留待下集進一步討論更多千奇百怪的離婚協議條款。
以下為節目口述的校正整理版,已刪除重複贅字並校正 ASR 錯字,非完整逐字稿。 --- 今天的主題是:離婚協議書裡面可不可以約定,前夫終身不得跟某個特定的第三者結婚?如果違反,要賠錢? 這個問題不是虛構的——這是屏東地院的一個真實案子。 案子的背景大概是這樣:夫妻因為先生外遇而離婚,離婚協議書裡寫明,彼此交友行為互相不干涉,但先生不能跟那個第三者——把她的姓氏都寫進去了——終身不得結婚,違反的話就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探視權,還要賠償新台幣 50 萬元。 後來先生果真跟那位第三者結婚了,前妻提告,要求賠 50 萬。 因為金額是 50 萬元,屬於簡易訴訟,沒有辦法上訴到第三審,所以這個案子是以兩審終結的結果。 法院最後認定:這個條款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侵害前夫的基本人權。但我認為法官的論證很簡略,他就是一句話說「這不是在限制你的交友跟結婚自由」,沒有更進一步解釋為什麼。 說真的,這個條款本來就是在限制交友和結婚的自由嘛——它就是說你跟誰交往都可以,就是不能跟這個特定的人結婚。差別只是在於,這個限制不是用刀拿槍來強制,而是以金錢賠償作為代價。戶政機關也不會在登記的時候去查離婚協議書,所以法律上要結婚還是可以結,只是事後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過去最高法院對公序良俗的立場其實相當保守。像婚前協議約定「一有外遇就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子女監護權」,最高法院認為這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是,你連婚都還沒結,就已經在討論離婚這件事,等於把某種特定結果寫死了。就我個人來看,這樣的理由其實也不是那麼令人信服,但這是最高法院的立場。 反過來想,如果婚前協議因為「寫死了外遇就離婚」而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那離婚協議裡「你就是不能跟這個人結婚」這種更具針對性、報復意味更強的條款,怎麼反而沒有問題? 這也反映出,實務上對於「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至今還是比較模糊、缺乏一致性的操作準則。 最後,這個案子雖然法院認定條款有效,但前妻的請求最終仍然敗訴——不是因為條款無效,而是因為超過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節目口述為 15 年),太晚才來要那 50 萬元。 下集我們會接著討論更多千奇百怪的離婚協議條款,以及哪些約定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離婚協議書上的每一行字,都可能是日後法律爭議的起點。限制對方不得與特定人結婚的條款,法院未必會認定無效——但也未必真的告得贏,因為時效、舉證、論證都是變數。 如果你正在談離婚協議,或者已經簽了一份讓你不確定該怎麼執行的協議書,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你評估條款效力、釐清請求時效,以及判斷下一步該如何應對。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