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契約有雙方簽名,仍可能因內容或目的違反法律而無效。判斷時要分開處理三個問題:契約是否成立、成立後是否有效,以及個別條款無效時是否影響其餘內容。
民法第 71 條與第 72 條是常見的效力依據。前者處理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後者處理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不能只因條款嚴格、不利或事後反悔,就直接認定契約無效。
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並不以無效為法律效果時,不在此限。因此,看到契約涉及法令限制,仍要核對該法規的目的、規範對象與違反效果。
下列情形都需要依所涉及的法規分別判斷:
違反行政管理規定,不一定當然造成契約無效。若法規本身已規定罰鍰、限期改善或其他效果,仍須進一步判斷立法目的是否要求否定私法行為的效力。
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項規定沒有列出封閉的類型,法院會依契約內容、訂約目的、當事人關係及成立時的社會情況判斷。
例如,離婚協議若以高額金錢負擔限制一方日後再婚,可能涉及婚姻自由與公序良俗。協助偽造資料、隱匿犯罪所得或向公務員行賄的約定,也不能因雙方已簽名而取得法律效力。具體結果仍須以約款文字、實際目的及相關法規為準。
「不得提告」或「放棄一切權利」等概括條款,不能單憑文字認定有效。若是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並有免除預定條款一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使他方拋棄或限制權利等情形,還要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判斷是否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無效。
已發生且範圍明確的爭議,當事人透過和解處理特定請求,與事先概括禁止任何救濟並不相同。審查時應確認爭議是否已發生、拋棄範圍是否特定,以及是否另有不得排除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部分無效的明文例子:借貸關係及未超過上限的利息,不會只因利率超過上限就當然全部無效。
契約另列手續費、服務費或其他費用時,仍要依費用的計算方式、對價內容與借貸關係判斷其法律性質,不能只看欄位名稱。
違約金過高與約款自始無效是不同問題。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當事人如主張酌減,應說明契約履行情形、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他與金額是否過高有關的資料。
父母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協議,仍受子女最佳利益限制;法院處理相關事件時,會依民法第 1055 條及第 1055 條之 1 審酌。遺囑人得處分遺產的範圍,也受民法第 1187 條所定特留分規定限制。身分或繼承事項不能只按一般財產契約的方式處理。
依民法第 111 條,法律行為的一部分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仍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判斷時要看有效與無效部分能否分離,以及除去該條款後,契約是否仍能依當事人原有目的成立。
民法第 112 條另規定,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並可認為當事人若知道原行為無效,就會選擇該其他法律行為時,其他法律行為仍可能有效。是否符合轉換要件,不能只因名稱相近就直接認定。
契約無效後,已受領的利益可能依民法第 179 條處理返還。但民法第 180 條另列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包括給付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以及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法原因只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時,法律另有但書。返還與否須逐項確認給付原因及雙方對該原因的認識。
契約效力不宜只看單一條款。通常需要一併確認:
簽名可以證明當事人曾以該文件表示意思,卻不會排除民法第 71 條、第 72 條或其他效力規定。確認條款效力時,應先找出具體法規與約款目的,再判斷無效範圍及已履行部分如何處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法規版本與程序狀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