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4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醫師沒跟我說啊」為題,介紹醫療糾紛中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爭點:告知說明義務。醫療糾紛不只看醫師有沒有開錯刀、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還有一個獨立的問題是:醫師有沒有把選項、風險、替代方案說清楚,讓病人能夠自主決定。 這個義務叫做告知說明義務,對病人而言對應的是告知後同意。病人沒有專業知識,卻必須決定要不要做手術、選哪種治療計劃,因此醫師必須用病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這是什麼病、有哪些治療方案、各自有什麼風險、不接受治療會怎樣。 本集也說明了告知的合理範圍。告知不代表要把百萬分之一的罕見風險全部列出,反而可能造成病人無從判斷。法院實務上的標準,是以風險的「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兩個維度衡量哪些必須告知。醫師若確實違反告知說明義務,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即使手術本身成功,仍可能須賠償。
以下為經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原始逐字稿。 --- 大家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醫師沒跟我說啊」。 醫師最重要的法律義務之一,就是「告知說明義務」。這個詞如果您沒聽過,今天這集很值得一聽,因為這是目前醫療糾紛最常出現的爭議之一。 這個爭議的核心,不是醫師的手術有沒有成功,也不是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而是醫師有沒有講清楚。有沒有跟病人說明白。 我們上集講到人好好的,手術出來就走了。這集要講的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 小感冒和大手術不一樣 看感冒的時候,醫師不一定要解釋很多,因為風險低。但如果今天要做的是大手術——要劃開肚子、移除腫瘤、摘取器官、甚至器官移植——這種手術伴隨著併發症、副作用、甚至可能有生命風險。可是不做又不行。 這時候,病人自己要不要做手術,是病人的決定。這是基於病人的自主權——因為這是他的身體。 問題在於:病人沒有醫學專業知識,所以醫師必須告訴病人:你有哪些選擇?保守方案是什麼?積極治療是什麼?各有什麼風險? 法院實務上要求告知的項目 根據法院實務,醫師通常必須告知: - 診斷的病名、病況 - 接受治療與不接受治療的後果 - 有哪些治療方案(例如保守療法或手術) - 是否有替代療法 - 各項風險 告知的合理範圍 告知範圍不是越廣越好。如果把百萬分之一、千萬分之一的風險全部列出,等於什麼都告知、又什麼都沒告知,因為病人反而無法做出理性判斷。 有個誇張的例子:感冒也可能致死,那我們要不要在感冒衛教單上寫「感冒有致死風險」?這樣的告知顯然沒有意義。 法院的標準,大致可以用一個矩陣來思考:「發生機率高低」對上「後果嚴重程度高低」。發生機率高但不嚴重,要告知;發生機率低但一旦發生就很嚴重,也要告知。至於每個象限的具體門檻,因病況而異,沒有統一的百分比標準。 防禦性醫療的兩難 醫師為了自保,有時會把所有可能風險全部列出,這就是所謂的「防禦性醫療」。但這種做法對病人未必有幫助,也讓真正關心病人的醫師難以與保險型醫師區別。告知說明義務必須有其極限,不能無限上綱要求醫師告知一切。 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後果 如果醫師違反告知說明義務,在民事上會構成侵害病人自主權,醫師可能須賠償。這個賠償責任和手術本身是否成功是分開的兩件事。 舉例:手術成功把腿截肢,病人活下來了,但醫師完全沒有告知要截肢。手術成功又怎樣?病人根本沒有機會選擇。這時醫師仍然必須負擔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賠償責任。 結語 告知說明義務是醫師的獨立義務,病人的告知後同意是獨立的權利。這也是目前越來越多律師在處理醫療案件時會切入的角度。
醫師沒有說明清楚,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告知說明義務是獨立的,和手術成功與否無關。如果您認為醫師在術前沒有充分說明治療選項或相關風險,或您、家人在接受重大治療後對說明過程有疑問,建議先保留所有書面文件,包括手術同意書、說明單、就診紀錄,再請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進一步行動的空間。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