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結果不如預期,如何判斷醫療疏失?注意義務、因果關係與鑑定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手術結果與醫療責任須分開判斷

手術後出現併發症、病情惡化或死亡,必須先釐清發生經過,不能只憑結果推定醫療疏失,也不能只以「這是手術風險」排除責任。判斷重點是:醫療人員在診療當時掌握哪些資訊、採取哪些處置、是否符合應有的注意,以及相關處置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同一種不良結果,可能來自原有疾病進展、病人個別體質、已知併發症,也可能涉及術前評估不足、操作偏差或術後反應延誤。法律評價須以病歷、影像、檢驗資料及完整時間經過為基礎。

貳、醫療法第 82 條如何規定醫療責任

一、必要的注意與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醫療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業務的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第 2 項進一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受損害,民事責任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第 3 項就刑事過失責任也設有相應規定。

條文所稱注意義務與臨床裁量,應放在同一個診療過程中檢視。選擇某項術式、用藥或檢查,可能有數種可接受作法;但若忽略已知禁忌、未處理重要異常、欠缺合理醫學依據,或沒有依病況採取必要處置,就可能超出合理裁量範圍。

醫療機構的責任另依第 82 條第 5 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至於個案請求權是否成立,仍須一併檢查損害、責任原因與因果關係,不能只從單一條文或單一病歷紀錄作結論。

二、當時、當地的客觀情況

第 82 條第 4 項列出的客觀情況,包括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程度。這些因素用來還原醫療行為發生時可合理期待的處置。

  • 當時可得資訊:醫療人員在作成判斷前已取得的症狀、病史、檢驗與影像結果。
  • 當時醫療知識:事件發生時已存在的專業指引、文獻與臨床經驗,不以日後才發表的標準回頭評價。
  • 現場條件:院所設備、人力、科別能力及轉診條件,並須查明醫療人員是否已在既有條件下採取合理措施。
  • 處置時效:病況是否緊急、當時有多少判斷時間,以及延後檢查或治療可能造成的影響。

院所規模或地理位置本身不會直接決定責任。即使設備有限,也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應安排檢查、會診、轉診或其他可行處置;緊急情況也是應納入評價的事實,並非一概放寬注意要求。

參、從完整診療過程確認具體爭議

一、術前評估與說明

術前階段可先確認:診斷依據是否充分、重要病史與用藥是否納入評估、必要檢查是否完成,以及不同治療方案的適應症與風險是否經過比較。告知同意與醫療疏失是不同法律問題;病人簽署同意書,不表示醫療人員可以免除診療過程中的注意義務。

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醫療機構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的不良反應。個案是否已充分告知,仍要看實際說明內容、病人理解與作成決定的過程,不能只看制式表格上是否有簽名。

二、術中處置與術後反應

手術中的爭議,應指明是哪一項操作、用藥、監測或人員配置可能不合注意要求。術後則須核對生命徵象、檢驗與影像變化、異常症狀出現時間、回報與醫囑時間,以及後續檢查、處置或轉診是否適時。

只寫「手術失敗」難以進行專業判斷。把爭議改寫成可以核對病歷的問題,才可能確認醫療處置與結果之間的關係。例如:某項異常在何時已可被辨識、依當時資訊通常應採取何種處置、實際處置有何差異,以及差異是否影響後續結果。

三、醫療常規與指引的使用方式

醫學會指引、教科書、專業文獻、院內標準作業程序及專家意見,都可能用來說明當時的醫療常規。但指引通常仍保留依病人病況調整的空間,因此需要核對適用對象、版本日期、證據等級及個案差異。

若醫療處置與一般作法不同,爭點在於差異是否有病歷資料與合理醫學理由支持。反過來說,形式上遵循某份指引,也不當然表示已處理病人的全部異常情況。

肆、因果關係要對照具體處置與損害

即使確認某項醫療處置有缺失,仍須查明該缺失是否造成所主張的損害。分析時可依序核對:

  • 被指摘的行為或未採取的處置是什麼。
  • 該項注意要求原本要避免哪一類損害。
  • 如果當時採取適當處置,依病況與醫學資料,結果是否可能不同。
  • 原有疾病、體質、既存風險及後續治療,對結果各有何影響。
  • 損害發生的時間與醫療處置是否相符。

這類判斷不能只依結果發生前後的時間順序。若病人本來就有高度惡化風險,仍須區分疾病自然進程與醫療處置造成的影響;若適當處置原可避免或減輕損害,也要以病歷與專業資料說明可能差異。

伍、病歷與舉證責任

一、先取得完整資料

醫療法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相關費用由病人負擔。評估手術爭議時,可依實際診療內容確認下列資料是否齊全:

  • 門診、急診及住院病歷,包含病程與醫囑紀錄。
  • 手術、麻醉、恢復室及護理紀錄。
  • 檢驗報告、影像報告與原始影像。
  • 用藥與給藥紀錄、生命徵象及監測資料。
  • 同意書、說明紀錄、會診與轉診資料。
  • 後續治療、失能狀況與損害支出資料。

取得資料後,宜按實際時間排列,區分病歷記載、當事人陳述與事後推論。若紀錄內容不一致或有缺漏,應具體標示缺少哪一時段、哪項數值或哪份文件,避免先行推測原因。

二、醫療案件不會一律改由醫方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原則上要求當事人就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時,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 2239 號民事判決指出,病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原則上仍須就醫療瑕疵、過失與因果關係舉證;如有風險由醫方完全控制、表見證明、重大醫療瑕疵或證明妨礙等特殊情形,法院才可能依第 277 條但書適度減輕或合理調整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15 號民事判決則針對大面積皮膚撕裂的個案,認為原審尚須進一步審查是否應減輕病人的證明程度或由醫方說明操作過程,因而廢棄發回。這項判決處理的是特定證據與傷勢情況,不能直接套用為所有醫療案件的舉證規則。

陸、醫療鑑定的功能與限制

醫療鑑定可協助法院理解診療常規、臨床選擇與因果關係,但鑑定結果不是法院判決。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定事實。

鑑定意見能否回應案件爭點,與送鑑資料及問題內容密切相關。問題若只問「有無疏失」,可能無法呈現具體差異;較完整的提問會指出時間、病況、檢查結果與實際處置,再請鑑定者說明當時可合理期待的作法及其與損害的關聯。

若病歷不完整、問題預設了尚有爭議的事實,或鑑定理由沒有回應重要資料,可再確認是否需要補送資料、補充說明或重新整理問題。依醫療法第 98 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的醫療鑑定,包括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一般民眾並非直接以個人名義向醫事審議委員會提出司法鑑定申請。

柒、評估醫療責任時需要整理的資料

  • 確認損害與時間:記錄症狀、檢查數值、處置及結果發生的時間。
  • 指出具體處置:確認爭議涉及術前評估、手術操作、監測、用藥、術後反應或轉診中的哪一部分。
  • 核對當時資料:只使用醫療人員在當時已知或依注意要求應知的資訊。
  • 查明專業依據:確認當時適用的醫療常規、指引及可接受的臨床選擇。
  • 分析結果差異:說明適當處置是否可能避免或減輕所發生的損害。
  • 整理待鑑定事項:將醫學問題與法律責任分開,讓鑑定回應專業事實,再由法院作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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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以當時資料還原診療過程

手術結果不如預期,只是開始查明事實的原因,不能單獨證明或排除醫療疏失。醫療責任的判斷,須把病人原有病況、診療當時可得資訊、醫療人員的具體處置、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及因果關係逐項對照。

完整病歷與時間整理能使爭議更明確,醫療鑑定則協助說明專業問題。最後仍由法院依全部證據,判斷個案是否符合民事或刑事責任要件。

※ 本文說明一般法律原則,不是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裁判見解可能變動,仍應依事件發生時間及個案資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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