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失敗就是醫療疏失嗎?醫療法第 82 條判斷醫師責任的 3 大關鍵

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人好好的進手術室,怎麼出來就走了?」

「人好好的進手術室,怎麼出來就往生了?」這句話濃縮了醫療糾紛中病家最沉痛的疑問。醫療糾紛的核心,源於病患「期望治癒」與醫療「無法保證結果」間的鴻溝。法律的角色是建立理性框架審視這道鴻溝 — 哪些情況下醫師應負責?哪些情況下屬於難以避免的醫療風險?

本文從醫療法第 82 條切入,解析法院判斷醫師責任的三大關鍵:違反醫療常規、逾越臨床裁量、因果關係。

貳、醫師的義務是「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

法律上,醫師的義務是「手段債務」— 盡專業能力提供合於醫療水準的診療。不是「結果債務」— 保證疾病治癒。

典型例子:

  • 癌症末期病患接受積極治療後仍過世 — 醫師無過失。
  • 高風險心臟手術在已充分告知同意下進行、仍失敗 — 醫師無過失。
  • 慢性病的用藥處置符合指引但病情惡化 — 醫師無過失。

因此即便手術失敗、病患死亡,不代表醫師就有過失。重點在於診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盡到應有注意義務、是否在合理臨床裁量範圍內。

參、醫療法第 82 條的雙重門檻

一、民事與刑事過失要件

醫療法第 82 條第 2 項(民事):「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 82 條第 3 項(刑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二、雙重門檻的意義

過失認定不只要「違反注意義務」,還要「逾越臨床裁量」。兩個門檻缺一不可,大幅提高認定標準。這是 2018 年 1 月 24 日修法後的重大變革,目的在回應「防禦性醫療」的惡性循環 — 讓醫師在個案中有合理裁量空間,不怕稍有偏離常規就被認定過失。

三、門檻的判斷標準(第 4 項)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這個條文拆解了五個判斷面向,下一節詳述。

肆、判斷關鍵一:什麼是「醫療常規」?

一、醫療常規的來源

醫療常規指醫學界普遍認可的診療程序與標準。判斷醫師行為是否符合常規時,法院會參考:

  • 醫學教科書、專業期刊的實證標準。
  • 醫學會發布的治療指引(例如臺灣兒科醫學會、台灣神經學學會等制定的診療建議)。
  • 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 醫院內部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 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技術審查原則。

二、醫療常規不是絕對標準

醫療常規是「通則」,但並非金科玉律:

  • 醫學不斷進步,教科書數年後可能過時。
  • 不同醫院、不同科別可能有不同的常規。
  • 國際指引與國內實務未必一致。
  • 緊急情況下可能無法完全遵循常規。

因此單純「不符醫療常規」還不夠,還要看是否「逾越合理臨床裁量」。

伍、判斷關鍵二:保障「臨床專業裁量權」

一、裁量權存在的理由

每位病患情況不同,醫師需依個案具體情況做臨床判斷。即使做法與常規略有差異,只要是基於合理的臨床裁量,仍受法律保障。這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空間,避免僵化適用常規。

二、合理裁量的判斷面向

  • 病患的個別特殊情況(年齡、合併症、過敏史、藥物交互作用)。
  • 醫療情境的緊急程度(急診 vs 例行檢查)。
  • 可用的醫療設施與資源。
  • 病患或家屬的偏好與同意範圍。
  • 當下可得的資訊充足度。

三、逾越裁量的典型情況

  • 採用不具醫學證據基礎的偏方療法。
  • 過度偏離常規且無合理理由。
  • 忽略重要的警訊與檢查結果。
  • 未考慮病患特殊情況而強行套用常規。
  • 明顯違反基本醫學原理的處置。

陸、判斷關鍵三:「當時當地醫療水準」

一、「當時」的意義

判斷過失須以事件發生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不能用後來發展的醫學要求過去。例如:

  • 2015 年發生的醫療爭議,不能以 2024 年的新指引要求當時醫師。
  • 新的檢驗技術問世前,醫師未使用不構成過失。
  • 原先被認為無害的藥物,後來發現有風險,當時處方者不因此追溯過失。

二、「當地」的意義

醫院所在地區的醫療資源與設備水準也是判斷因素。偏鄉小醫院不能用醫學中心標準要求:

  • 偏鄉醫院可能沒有 MRI、無法做複雜手術。
  • 基層診所的設備與人力有限。
  • 夜間急診的人力配置與白天不同。
  • 災害、流感大流行等特殊時期的資源壓力。

法律允許以「相當機構與情境的同業」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一律以最高水準要求。

三、緊急迫切的情境

急救、災難醫療、產科緊急剖腹等情境,醫師的判斷時間極短,不可能如例行檢查般審慎。法院審酌時會給予更寬的裁量空間,但仍以醫師「盡當時可得的最大努力」為標準。

柒、責任成立的最後一關:因果關係

一、因果關係的基本要求

即使醫師確實違反注意義務、逾越裁量,還需證明「醫師過失」與「病患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若沒有該過失,損害就不會發生(條件關係)。
  • 該過失是造成損害的「相當原因」(依一般社會經驗可預期此結果)。

二、醫療案件的因果關係困難

醫療案件的因果關係常極為複雜:

  • 病患本身的疾病、體質是損害的主因。
  • 多重治療、多位醫師介入,各自的貢獻難以區分。
  • 既存的併發症與新發的併發症難以劃分。
  • 手術本身的固有風險與醫師操作失誤的界線模糊。

三、鑑定報告的關鍵地位

因果關係的認定幾乎完全仰賴醫療鑑定報告。鑑定意見書對以下問題的回答,直接決定訴訟結果:

  • 若醫師依常規處置,病患的預後會否不同?
  • 損害主要來自原發疾病還是醫療處置?
  • 若醫師及早發現、及時處置,能否避免損害?

實務上,病患方的律師應積極參與鑑定問題的擬定,確保鑑定機關回答的是真正關鍵的爭點。

捌、病患方的實務建議

  1. 保存完整病歷、影像、處方:越早申請越好,避免病歷「遺失」或後補記載。
  2. 尋求第二醫師意見:以匿名方式諮詢同領域醫師,初步判斷是否可能構成醫療疏失。
  3. 諮詢專業醫療律師:醫療訴訟需整合醫療與法律雙重專業,一般律師未必熟悉。
  4. 評估是否聲請醫療鑑定:鑑定費用由聲請人預繳,約 5 萬元起跳。鑑定結果對訴訟影響巨大。
  5. 注意時效:民事 2 年(自知起算);刑事過失傷害 6 個月告訴期、過失致死 20 年追訴權時效(但實務上越早越有利)。

延伸閱讀

玖、結語:理性面對醫療爭議

醫療糾紛涉及高度專業,勝訴需要充分的醫療鑑定與紮實的法律論述。醫療法第 82 條的雙重門檻雖然提高了過失認定標準,但也保障了醫師的合理臨床裁量空間 — 這對病患、醫師、整體醫療環境都是相對平衡的設計。

若您遭遇醫療爭議,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是否符合醫療法 82 條的雙重門檻、規劃鑑定聲請、整合訴訟與調解策略。相關延伸:醫療糾紛整體處理指南,請參本所 醫療糾紛處理完整指南(ID 104);刑事醫療鑑定停擺的現況,請參 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擺(ID 369);告知同意的侵害主張,請參 醫師沒說清楚可以告他嗎?(ID 224)。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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