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醫療糾紛對多數民眾既敏感又複雜。滿懷希望的治療未達預期、甚至導致嚴重後果時,病患與家屬承受巨大身心壓力。醫療訴訟本身具備結構性難度:高度專業、舉證困難、鑑定耗時、因果關係複雜。這不是單純「誰比較會講」的問題,而是證據與專業判斷都須被精準整理。
本文整理醫療訴訟的三大結構特徵、醫療法第 82 條的雙重過失門檻、告知同意的請求基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前置新制,以及病患在訴訟與調解中的自保策略。
醫療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理解為「手段債務」— 醫師的義務是盡專業能力提供符合醫療水準的診療,而不是承諾治癒或特定治療結果的「結果債務」。即便手術未達預期或病患死亡,仍須回到醫療水準、注意義務、臨床裁量與因果關係判斷,不宜只憑結果認定醫師有過失。
多數醫療糾紛不涉及醫師「故意」傷害病人。訴訟判斷的核心是:
醫療訴訟若一審結果不利,仍可能透過上訴重新爭取。原因是:
2018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的醫療法第 82 條,明確化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核心規定: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仍回歸一般過失標準,沒有醫師個人的雙重門檻。
醫療法第 81 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告知的核心項目包括:病情與診斷、預定治療方案、替代治療選項、預後評估、風險與併發症。告知後同意的實務細節,詳見本所 醫師沒說清楚可以告他嗎?告知後同意法律責任。
在充分資訊下自主決定治療方式的權利。即便醫療過程本身未被認定有過失,若告知不足,仍可能另外形成病人自主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的爭點,並依個案主張精神慰撫金。這是近年醫療訴訟的重要攻防點;相較於醫療過失,告知不足常可從同意書、說明內容與病歷紀錄是否具體來檢查,但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
依醫療法第 71 條,病患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醫療法第 67、68 條與醫師法第 12 條則要求病歷、紀錄的製作、簽名與增刪痕跡。爭取醫療糾紛權益的第一步,通常是及早申請病歷副本。
此外,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另規定,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了「調解前置」制度:醫療爭議民事案件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申請調解;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原則上也有應移付調解的規定,但第 16 條另列已調解不成立或特定程序事由等例外。這是醫療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變動。
調解不成立者,仍可依案件性質進入或續行刑事、民事程序。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5、16 條,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翌日起 6 個月內起訴或提出告訴者,分別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或提出告訴;但仍須確認個案符合該法醫療爭議與調解程序要件,避免權利因調解程序進行而落空。
醫療糾紛屬於高度專業的訴訟領域,一般律師未必熟悉。建議尋找有醫療訴訟處理經驗的律師,能協助:
張倍齊律師長期關注醫療法、醫事法與醫療民事責任,曾就醫療糾紛因果關係、醫師臨床裁量權、告知說明義務與診間錄音證據能力等主題發表期刊文章。相關學經歷與著作可參閱張倍齊律師個人頁。
若您正在判斷個案方向,可先用本文建立醫療糾紛的共同框架,再依爭點閱讀下列分題。這樣比較不會只抓單一判決或單一結果,而忽略醫療法第 82 條、告知義務、病歷證據、鑑定與程序期間之間的連動。
不是。醫療行為是「手段債務」——醫師的義務是提供符合醫療水準的診療,不是保證治癒。依醫療法第 82 條,要成立過失必須「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兩者兼備,並以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水準、設施與緊急情況綜合判斷。結果不理想只是起點,不是答案。
及早申請病歷。依醫療法第 71 條可要求病歷複製本;醫療爭議發生時,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醫療機構應於申請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同意書複製本。拿到後尋求同領域第二位醫師的專業意見,初步判斷有無爭執實益,再決定是否啟動程序。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調解前置」:醫療爭議民事案件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申請調解;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原則上也有移付調解的設計。調解不成立者,自證明書送達翌日起 6 個月內起訴或提出告訴,分別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起訴/告訴——這個 6 個月的銜接期限務必盯緊。
可能可以,而且是近年重要的攻防點。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告知病情、治療方針、替代選項、預後與可能不良反應;即便醫療行為本身未被認定過失,告知不足仍可能構成病人自主權或人格法益的侵害,依個案主張精神慰撫金。同意書與病歷記載是否具體,是這條路的證據核心,詳見告知後同意解析。
民事侵權求償原則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行為時起 10 年;刑事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過失致死則非告訴乃論。另要注意調解程序的期間銜接效果(前述 6 個月)。醫療案件常因鑑定耗時而拉長,期限管理要在委任初期就規劃。
醫療糾紛涉及專業、情感、法律三個層面的交錯,單一方面的處理都難以充分照顧當事人的權益。醫療法第 82 條的雙重門檻明確化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同時也讓告知同意成為近年重要的訴訟攻擊點。2024 年施行的新法調解前置,則鼓勵以更集中、較溫和的方式處理爭議。
若您正面臨醫療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案件強度、規劃調解與訴訟策略、整合醫療與法律的雙重專業。相關延伸:醫療法第 82 條具體認定,請參本所 手術失敗就是醫療疏失嗎?醫療法第 82 條、臨床裁量與因果關係;告知同意的詳細分析,請參 醫師沒說清楚可以告他嗎?「告知後同意」與病人自主權完整解析;刑事醫療訴訟鑑定停擺的現況,請參 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滯:2024 年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與程序影響;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請參 不只動手才算:醫療法第 106 條醫療暴力法律責任與自保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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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