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5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官司打贏了,當事人有時會想把判決書貼出去讓大家「見個證」,甚至在底下加上「法院認證某某人就是如何如何的人」。本集張倍齊律師從兩個法律角度拆解這個行為的風險。 第一,判決書第一頁通常載有當事人姓名與住居所等個人資料,原封貼出即可能違反個資法;即便手動槓掉個資,若讓人仍能辨識當事人,效果等同未遮。 第二,誹謗罪的判斷關鍵在於:揭露的事項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公眾人物的公務行為可受公評,但一般市井小民的私德事項,即使有法院判決為憑,也不因此取得「可以到處張貼」的許可。節目以原配在社區布告欄貼通姦判決書、反被被告誹謗罪成立的真實情境,說明貼判決的動機與效果都指向毀損名譽,不因「判決為真」而免責。 張倍齊律師建議:勝訴後若需要對外公開,應在律師評估後,調整揭露格式與文字,才能兼顧正當的公關需求,又不至於自己成為誹謗罪的被告。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有些人官司打贏了,會把整個判決書直接貼在臉書上,然後在判決書下面寫「法院認證,某某人就是欠錢不還的人」「法院認證,某某人就是佔據別人屋頂不當得利的人」——硬要加上「法院認證」四個字。 你說他貼的判決書是不是真的?是真的。甚至有些人會說,這些判決書在裁判書系統都查得到。但是,能不能因為這樣就在勝訴之後昭告天下,說你贏了這場官司、對方是「法院認證的某某人」? 不行。 光是判決書的第一頁,就會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住居所都寫在上頭。你把判決書直接貼出來,個資就全攤在那裡了。這種行為很容易被對方反過來,告你違反個資法。 有些人說:「我把個資槓掉不就好了?」——如果你槓掉之後真的讓別人無法辨識,那也就算了。但有一種情形是,有些人故意又要讓大家知道是誰,所以判決書是貼出去了,個資的部分也有槓,但卻是在特定社區的布告欄貼,大家一眼就知道是誰。 過去曾有一個案例:原配因為通姦罪(當時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告贏了小三,就把這份判決書貼在小三居住的社區布告欄,讓整個社區都知道「這個人勾引我先生、破壞家庭,有法院判決為憑」。結果,誹謗罪後來成立了。 為什麼?因為誹謗罪的判斷,關鍵在於這件事有沒有跟公眾利益有關。如果是公眾人物,比方說總統或行政院長層級,他們的外遇可能被認為不只是私德問題,公眾有知道的必要。但如果是一般人——你家樓上的張三、樓下的王武有外遇——這件事情跟其他人根本無關。被害人有關沒錯,但不代表要讓全社區的人都知道。 你把人家的外遇判決貼在布告欄,你的動機很明顯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看他是什麼樣的人」——這不就是在毀損別人的名譽嗎?在現今社會觀念下,外遇這件事跟私德有關,一般人會認為有貶損名譽的效果。你到處張貼,很明顯就是要敗壞對方的名聲。 所以貼判決書這件事,不用像網紅或 YouTuber 一樣,巴不得讓全天下都知道。除非你已經深思熟慮或問過律師,適度調整判決書的格式或說明方式,才能一方面兼顧公關效果,一方面不至於觸犯誹謗罪。 如果你真的想這樣做,務必先問過律師。一時衝動貼出去,有可能第一場官司告贏,第二場卻因為貼判決書這件事反而輸——你從被害人變成誹謗罪的被告,完全沒有必要。 所以在你衝動之前,先想清楚:貼判決書,可能同時涉及個資法和誹謗罪的風險。多冷靜三秒鐘,值得的。
官司打贏了,那份判決書不只是勝利的證明,也可能是一枚引信——貼錯地方,就可能變成新一場官司的起點。 個資法管的是你有沒有把別人的住居所、身分資料不當公開;誹謗罪管的是你有沒有用揭露他人私德事項的方式損害對方名譽,兩條線都不因為「判決書是真的」而消失。 如果你勝訴後確實需要對外說明,或是想藉由輿論還自己公道,建議在行動前諮詢張倍齊律師,評估揭露的範圍、方式與文字,讓你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不必承受新的法律風險。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