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05|張榮發遺囑七大爭點: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張榮發過世後,其子張國正以遺囑效力有瑕疵為由,對張國偉提起訴訟,主張價值約 140 億元(節目口述,媒體報導數字)的遺產繼承有爭議。本案從一審打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張國偉獨得遺產。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深入解析判決書,整理出七大爭點。遺囑能力是第一、也是最核心的爭點:法院調取臺大醫院病歷,並傳喚代筆人劉孟芬與現場見證人,最終認定張榮發立遺囑當天意識清楚、有遺囑能力。第二爭點是簽名真偽,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確認為本人親簽。後五個爭點涉及密封遺囑程序細節:見證人是否由立遺囑人自行指定、向公證人陳述遺囑意旨是否充分、是否陳述代筆人姓名地址、公證地點是否在事務所,以及公證書封面是否為不實記載,法院均認定不影響遺囑效力。 遺囑不是有錢人的專利,一間房子或一筆存款也可能引發家族爭議。本集先整理張榮發案的爭點事實,下集再談對一般人財產傳承的啟發。

本集重點

  • 遺囑能力是遺產爭議最常見的核心戰場:立遺囑人當時的意識狀態、理解能力,往往是對造最先攻擊的點。
  • 醫療紀錄只是參考,不等於無遺囑能力:法院認定病歷記載(意識狀態警醒、認知功能異常、時間障礙、記憶障礙)尚不足以否定表意能力,需綜合現場見證人的觀察。
  • 現場見證人的親眼觀察舉足輕重:本案四名見證人及代筆人均證述張榮發當天意識清楚,行為能力正常,是法院認定遺囑有效的重要基礎。
  • 筆跡鑑定可以驗簽名真偽:法務部調查局以董事會簽名簿、醫院同意書為樣本,鑑定密封遺囑確為張榮發親簽。
  • 見證人的「指定」不需要特殊程序:法院認定立遺囑人以手指示、請人通知等方式邀請見證人,即構成「自行指定」,不必親自一一邀請。
  • 密封遺囑向公證人陳述意旨,只需說明「這是我的遺囑」即可:無須逐字口述遺囑內容,因為密封的性質本來就是讓公證人不看內容。
  • 鋼印在事務所蓋章,公證程序就算在事務所完成:即使立遺囑過程在立遺囑人住家進行,只要鋼印程序在事務所完成,法院認定地點記載無誤。
  • 財產多,糾紛不一定多;財產少,糾紛也可能發生:遺囑程序與證據保存的重要性,對一般家庭同樣適用。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遺囑能力
  • 密封遺囑:立遺囑人自行書寫或委人代筆後密封,由見證人與公證人見證
  • 公證遺囑:節目口述提及「公正遺囑(公證遺囑)才需要口述意旨」,密封遺囑僅需陳述「這是我的遺囑」
  • 筆跡鑑定(法務部調查局執行)
  • 表意能力
  • 代筆遺囑要件中的代筆人姓名地址陳述義務
  • 本案判決:張國正訴張國偉遺產確認事件,一審至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節目口述,未提具體判決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立遺囑當天或前後的醫療紀錄(門診紀錄、住院病歷)
  • 立遺囑當天在場人員的聯絡資料(見證人、代筆人、公證人)
  • 立遺囑全程的錄影或錄音(留存意識清楚的佐證)
  • 選用的遺囑類型(自書、公證、密封等)及其法定程序備忘
  • 代筆人的身分證件影本(若非自書遺囑)
  • 公證費用繳費收據與鋼印蓋章的公證書正本保存位置

精華逐字稿整理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從張榮發遺囑看普通人的財產傳承」。 這個標題花了我一番苦心。因為張榮發的遺囑,大家最近應該都看到新聞:他把名下所有財產都給了老四張國偉,經過一審、二審、三審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確定張國偉獨得遺產,媒體報導的金額是 140 億。 大家可能會想說,140 幾億跟我們一般人有什麼關係?我假設聽眾朋友是我們一般人。不管是白領藍領、市井小民,其實也很適合聽這一集。因為我想告訴大家:遺囑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子孫爭產也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大家奮鬥了一輩子,名下或許是一間房子、一些存款、金條,要傳承給小孩,這都是人之常情。大部分人都希望傳承過程中,盡量不要子孫爭產、不要有家族糾紛。 張榮發的遺囑糾紛,事後來看,確實是有糾紛。但這個糾紛,比較像是因為財產金額太大,所以硬是要找出一些爭議來試試看。140 幾億的遺產,沒有糾紛也要找到有糾紛來主張看看。 仔細看判決書,這個案子的原告是張國正,也就是大房的老三;被告張國偉是二房的獨子。我們想從這個案子裡了解爭議在哪裡,看看有錢人的訴訟能教給普通人什麼,避免以後也有這種家族糾紛。 --- 第一爭點:立遺囑時的意識能力 許多遺產糾紛的最大戰場,就是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況如何。張國正主張,張榮發當時已多次進出臺大醫院,意識能力是否完整健全? 法院調取臺大醫院病歷,發現身體評估記錄表記載:意識狀態「警醒」、認知功能異常、時間障礙、記憶障礙,精神情緒狀態異常倦怠。但法院認為,這樣的紀錄沒辦法認定他沒有完整的表意能力。 法院同時傳喚代筆人劉孟芬(公司員工)。他說,張榮發感覺自己越來越老,要先安排遺囑,就叫劉孟芬打字,張榮發說什麼就打什麼,打一段放抽屜,想到了再增加,累積到民國 103 年 12 月中旬,張榮發說要安排遺囑程序,於是請長榮公司法務聯繫公證人。在該年 12 月 6 日,把電腦版本手謄寫一次,讓張榮發簽名,請幾位見證人進來念給大家聽,並叫大家保密。隔天大家都到了、公證人也到了,確認這確實是張榮發的意思,然後密封起來。 法院傳喚的見證人: - 第一名見證人(代筆人劉孟芬):說當時張榮發意識狀態非常清楚。 - 第二名見證人(姓柯):說張榮發當時坐在輪椅上,那陣子有生病,從外表看起來應該 OK;感覺張榮發知道公證人在念什麼,但知道到什麼程度就不敢說。 - 第三名見證人:說張榮發有口述遺囑意旨,意識狀態非常清楚。他還當場宣布在場幾個人晉升副總裁——大家都覺得他頭腦很清楚,還能當場宣布晉升。 - 第四名見證人(戴景權,公司法務):當天覺得張榮發意識非常清楚。 等於幾位見證人,包含代筆人,都說張榮發意識非常清楚。雖然大家都不是醫生,但當天的動作、溝通、簽字、拿筆簽名都沒有問題。法院最後依照病歷與幾名見證人的證詞,認定張榮發當天有遺囑能力、意識清楚。 --- 第二爭點: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為本人親筆 張國正要求送請法務部進行筆跡鑑定。一審法院拿以前張榮發在董事會簽名簿、醫院同意書的簽名為樣本,鑑定結果:法務部調查局認定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親自簽名。 --- 第三至七爭點(原告律師打到很細的部分) 這些爭點,張倍齊律師認為已經打到很細,不是一般遺囑會爭執的內容。但 140 幾億的遺產金額,原告的律師當然要盡量主張。 爭點三:張榮發有沒有自行指定見證人? 原告主張「指定」必須由遺囑人自己去找人,不能別人安排。法院認為,張榮發確實有指定這些人當見證人的意思,而且不必親自一一邀請,可以請人通知見證人來場;張榮發當天用手指見證人、說「見證人」,另一名見證人點頭示意,這就是指定的程序。 爭點四:張榮發有沒有向公證人當場陳述遺囑意旨? 原告主張陳述應該積極主動,不能只是被動點頭。法院認為密封遺囑的「陳述」,只需要說明「這是我的遺囑」即可,不需要把遺囑內容逐字講完,因為密封遺囑的性質就是公證人不看內容。張榮發很清楚地向公證人楊昭國確認「這是我的遺囑」,符合要件。 爭點五:有沒有陳述代筆人劉孟芬的姓名地址? 原告主張,民法密封遺囑規定如果遺囑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寫,就應陳述謄寫者(代筆人)的姓名地址,以便日後爭議時查證。法院認為,重點是立遺囑人有把見證人資料寫在密封遺囑上,以便日後問見證人;而張榮發當時有看劉孟芬身分證,並說出地址大略(臺中某路),沒有完整念完,但法院認為不影響遺囑效力。 爭點六:密封遺囑有沒有在公證人事務所完成? 遺囑上記載地點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如榮輝聯合事務所」,但實際程序是在張榮發住家辦理。原因是:公證人當天只帶了個人印章,沒帶公證鋼印;走完整個密封遺囑程序後,公證程序尚未完成(鋼印未蓋、費用未繳)。後來公證人取得鋼印,公司法務長去事務所繳費,公證人在事務所蓋完鋼印,再將公證完畢的密封遺囑交給法務長保管。法院認為,鋼印程序完成後,等於整個公證過的密封遺囑就是在事務所完成,記載地點無誤。 爭點七:公證人是否在公證書封面為不實記載? 原告主張,公證人事先把公證書封面製作完成再帶來,應是先聽完立遺囑程序再製作封面才對。法院認為,封面到底是先記載後記載,不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 --- 總共七個爭點,洋洋灑灑。後面幾個確實很細,但牽涉 140 幾億,原告律師自然要盡力發揮。這份判決書把整個立遺囑的過程調查得非常清楚,好像在現場看著張榮發立遺囑的每個細節。 這個爭議現在已落幕,究竟可以帶給我們普通人什麼樣的啟發?下一集再來講。 這一集法律護身符先講到這裡。我是張倍齊律師,下一集再見,拜拜。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立遺囑這件事,程序細節往往比文字內容更重要。一個合法的遺囑,需要在意識清楚的時候完成,有合格的見證人在場,並且符合你選擇的遺囑類型所要求的每一道程序。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考慮立遺囑,或者已有遺囑但不確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提前把問題釐清,避免日後讓家人承擔不必要的紛爭。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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