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9|跟對造吵架: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開庭現場的第一手觀察為起點,討論訴訟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與對造吵架的實際代價。 法庭是法官主導的場域,一位法官一個上午可能要審理十幾個案件,見多了原被告互相指責的場面。當庭吵架不只干擾審理節奏,也可能破壞訴訟結束後的和解談判空間——吵完架再談和解,對雙方律師來說都尷尬。 張倍齊律師也分享了律師界在法庭上互稱「道長」、「大律師」,對法官稱「庭上」、對檢察官稱「檢座」的慣例,說明這些尊稱並非矯情,而是讓法庭互動能在針鋒相對的言語下仍維持一定運轉節奏。 本集唯一提到吵架可能帶來效果的情境,是離婚案件中想離婚的一方讓法官親眼看見雙方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有助於法官形成「這段婚姻確實破裂」的心證。但這屬於相當特定的情境,其餘大多數案件中,當庭情緒爆發的意義有限。

本集重點

  • 法庭是法官主導的場域,當庭吵架主要是在法官面前留下不好的觀感,對訴訟推進幫助不大。
  • 法官每日審理大量案件,見多了雙方互相指責,情緒失控的表現並不會讓法官對你的立場更有同情。
  • 訴訟並非必然走到底——邊打邊談和解的情況並不少見,維持基本的互動餘地對雙方都有意義。
  • 當庭吵架可能讓雙方律師談和解時陷入尷尬,破壞原本的協商空間。
  • 律師之間互稱「道長」「大律師」、對法官稱「庭上」、對檢察官稱「檢座」,是讓法庭氣氛不致過度緊繃的職業慣例。
  • 離婚案件是少數當庭情緒較激烈可能帶來效果的情境:讓法官親眼看見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有助於推進判離的心證。
  • 當事人希望律師「兇一點」的期待,和律師在法庭上的專業主張之間有本質差異,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法庭秩序與法官審理程序(節目口述)
  • 離婚案件中法院形成婚姻破裂心證的方式(節目口述,未引用具體條文)
  • 訴訟中的和解談判空間(節目口述)
  • 律師職業倫理與法庭禮儀(節目口述)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目前與對造之間的溝通紀錄(包含 LINE、電話紀錄、書面)
  • 案件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偵查中、起訴後、民事審理中等)
  • 有無委任律師代理,以及律師對後續溝通方式的建議
  • 若涉及離婚案件:目前雙方就財產或子女監護的爭議點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不代表逐字引用。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跟對造吵架」——也就是跟你訴訟對面那一方吵架。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去法院開庭或旁聽的經驗。有時候我去開庭,會聽到隔壁法庭傳來吵架的聲音,明顯是原告跟被告在互罵。或者我在走廊等待,就聽到上一庭正在吵架。 訴訟本來就很像兩軍打仗。甲乙雙方、原告被告針對爭議點對峙,打到後來有情緒是很正常的。只是在法庭裡,我常會勸當事人:不要跟對方吵架。 你要想,吵架的目的是什麼?很多人說:我就是要讓他難看。但這裡是法庭,台上坐著法官。一位法官一個上午可能要審十幾個案件,每天面對原被告互相指責、互相攻擊的戲碼,他早就看到不想看了。當庭鬧轟轟的,對審理只有造成困擾,法官的案子也結不完。 特別是刻意挑釁對方的舉動——我甚至看過兄弟在庭上互罵「畜生」,情緒激動到法官要求那一方如果再罵人就請他出去。 --- 有些當事人希望律師「兇一點」,認為這樣代表立場堅定。但在我的職業經歷中,大多數律師都能把持住情緒,不會讓法庭交鋒流於個人漫罵。當事人請律師來是為了開庭、做法律上的主張,不是來吵架的。 而且,訴訟並不一定要打到底。不少案件是邊打邊談,在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隨時都有可能跟對方談和解。如果在庭上跟對方律師已經吵過一輪,下庭後當事人又說「要不要談和解」,這時雙方律師要重新坐下來談,氣氛就會很尷尬。 --- 講到法庭上的互動方式,律師同道之間習慣互稱「道長」——「道」是同道中人的道,「長」是長官的長。或者尊稱對方「大律師」。有些人聽了覺得矯情,但其實這是在劍拔弩張的氣氛下讓氣氛稍微緩和的一種方式。 對法官,我們稱「庭上」;對面坐的如果是檢察官,有時候會尊稱一聲「檢座」。就算你在庭上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在否認對方的內容,口氣上加一個「道長」或「庭上」,整個法庭的互動還是會比較順暢——就像齒輪摩擦力太高就轉不動,法庭裡乒乓球每一球都殺球,也沒辦法好好運轉。 --- 那什麼時候吵架反而有好處?我想到的唯一情境,是離婚案件。 如果我的當事人是打算要離婚的那一方,而對方堅持不離,有時候我甚至會讓當事人在庭上自然抱怨、表達不滿——讓法官親眼看見雙方的感情狀態。 這樣的情況我真的看過:兩個人在家裡早上吵、晚上吵,到了法庭照樣吵。最後法官就說:「你們吵成這樣,你真的不考慮離婚嗎?還有什麼意義?」被告邊哭邊說不想離、沒做錯什麼,但整個法庭的氣氛都讓雙方更不像夫妻。 離婚案件審理一年是很常見的,期間雙方還可能分居、書狀互相攻擊,加上庭上爭吵,最後法院形成婚姻確實破裂的心證,判離的機率就高了。所以在這種特定情境下,讓雙方的真實狀態在法官面前呈現,有一定策略意義。 不過,如果法官介入要求冷靜,當然要配合。這種策略只在法官不刻意制止、願意讓雙方講完的情況下才有效果。 除了離婚案件這個例外,其他大多數情況下,當庭吵架只是讓法庭秩序顯得亂轟轟,意義不大。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訴訟中的情緒很真實,但法庭不是情緒出口。如果你正在打官司、不確定能不能直接跟對方聯絡或溝通,或者想知道你的情況有沒有辦法在訴訟策略上做調整,歡迎預約張倍齊律師諮詢,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你的具體情況與因應方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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