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37|公司開本票還是負責人開本票?: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3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討論的核心問題是:當你希望交易對象出具本票作為擔保時,要求公司蓋章開票,還是要求負責人個人簽發,哪一種對你更有保障? 張倍齊律師先從票據的基本分類切入,說明本票、支票、匯票三種票據的結構差異。本票的特色在於簽發人本人即為付款義務人,取得成本低、效力強,且持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免去打民事官司的程序。 問題在於執行的對象。公司開本票,只能追公司名下的財產;如果這家公司實際上已無資產,公司就算蓋了大小章也形同空頭。台灣大多數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依法僅在出資範圍內負責,公司倒閉後債權人無法再向股東追索,這正是公司法人制度作為「防火牆」的效果。 相較之下,要求負責人個人簽發本票,就多了一個可以追的對象——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張倍齊律師坦言,公司可以放給它倒,但負責人在短期內跑不掉,實務上對債權人更有保障。 本集最後提醒:如果是對方要求你開本票,也應先釐清本票的簽發主體,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個人責任。

本集重點

  • 本票是「本人負責」的票據,簽發人直接對票面金額負責,不需透過銀行。
  • 本票的最大優勢:持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跳過民事訴訟程序。
  • 公司開本票,票據責任在公司;負責人個人開本票,責任在負責人本人。
  • 台灣大多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倒閉後無法向股東追索,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防火牆」效果。
  • 要求對方開本票前,應評估的不是「公司聽起來比較大」,而是誰的債信能力與名下財產更可執行。
  • 如果公司名下已無資產,讓公司開本票對債權人幾乎沒有實質保障。
  • 反過來,若對方要求你簽發本票,要先確認簽發主體,才知道自己承擔的是個人責任還是公司責任。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確認交易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並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 評估公司名下是否有實質財產(土地、建物、帳戶)
  • 確認希望讓哪一方簽發本票(公司蓋大小章 vs. 負責人個人簽名)
  • 本票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確認完整
  • 確認自己是以公司名義還是個人名義簽票
  • 了解本票持票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
  • 如有疑慮,簽票前諮詢律師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本票是什麼? 本票的「本」就是「本人」的意思,代表開票的人要對這張票負責。票據法上有三種票:本票、支票、匯票。 本票是簽發人本人付款義務的票據——開了本票,就代表「我本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支票是透過銀行支付:開票人在銀行開設支票帳戶,持票人拿支票去銀行提領;如果帳戶沒錢就跳票。本票不走這個程序,本人直接負責,不經過銀行。 匯票是解決異地付款不方便的工具,可以隨信封寄送;支票限於金融業者,匯票較無此限制。 --- 本票為什麼強? 本票的取得非常簡便,去文具店買一本就能開,不需要向銀行申請帳戶或辦理手續。效力卻很強:持票人可以拿本票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作為執行名義,直接查封債務人名下的房子、帳戶。 這和一般債務的差別很大。如果對方欠錢、又沒有本票,債權人只能打民事官司,等判決書出來再去執行。本票省掉了這個程序,直接聲請。 --- 公司開還是負責人開,差在哪裡? 核心問題是:到底誰要為這張本票負責。 如果是公司蓋大小章開本票,責任在公司,可以執行的是公司名下的財產。但如果這家公司實際上已經沒有財產、名下已空,那公司就算開了再多本票,債權人也什麼都拿不到,公司可以放給它倒。 台灣大部分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法律上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負責。公司倒了,債權人不能再去向股東追錢——這就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防火牆效果。 反過來,如果是負責人個人簽發本票,就多了一個可追的對象: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公司可以倒,但負責人短期內跑不掉。從債權保障的角度,讓負責人個人簽票,有時候比讓公司蓋章更有實質意義。 當然,要對方個人簽票,對方不一定願意。 --- 如果對方要我們開本票呢? 如果是我們被要求開本票,也要先搞清楚:簽發主體是自己還是公司,責任才能算清楚。不要傻傻開票,後來才發現本票的執行威力這麼強,卻沒搞清楚是誰在負責。 --- 結論:看債信,不看聽起來大不大 如果我方要求對方開本票,不要光看「公司比較大、感覺比較有保障」,要評估的是誰的債信能力與名下財產更可執行。找一個信用能力最好的主體來簽本票,才是真正的保障。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收到本票不等於收得到錢;開了本票不等於只有對方拿得走。票據上的名字決定了執行的對象,也決定了你的責任範圍。 如果你正在評估要求對方開本票,或者對方提出要你出具本票,建議先釐清簽發主體、核實對方財產現況,再決定是否接受。涉及具體交易結構,歡迎聯繫張倍齊律師諮詢。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