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本票是發票人承諾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持票人符合票據法規定時,可以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不必先就票據追索權取得一般民事判決。
法院在本票裁定程序中主要審查票據形式、聲請人資格及管轄等事項,不會完整審理借款是否交付、債務是否清償、簽發時有無詐欺脅迫等原因關係。收到本票裁定後,應依爭議內容區分抗告、確認之訴與停止執行,三者的目的與期間不同。
依票據法第3條,本票由發票人自己負擔無條件付款義務。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的人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第6條則規定,票據上的簽名可以蓋章代替。
本票與支票、匯票的付款結構不同。支票是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付款;匯票則由發票人委託付款人付款。本票由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因此即使沒有支票存款帳戶,仍可能簽發本票。
票據法第120條列有本票文字、一定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人簽名等事項。不過,部分欄位未記載時,法律設有補充規則:
因此,不能只因本票少了到期日、受款人或付款地,就直接認定票據無效。反之,本票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簽名等內容如有欠缺,則要依票據法第11條及第120條具體判斷。
法律效力取決於票據記載與簽名,不取決於紙張是否由銀行、文具店或當事人自行製作。一般印製表格或手寫文件,只要內容符合票據法規定,仍可能成立本票。
金額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記載而不一致時,票據法第7條規定以文字為準。填寫時可以把金額、日期、受款人及付款地核對清楚,並保留完成票據的影本或照片;這些作法有助於日後確認原始內容,但不是票據有效的額外法定要件。
簽名後把金額、日期或其他欄位留白交付他人,日後可能爭執執票人是否有權補充、補充範圍為何,以及實際填載是否超過授權。票據法第11條並規定,善意取得已具備法定記載事項票據的執票人,可以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只以票據原先欠缺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票據無效。
因此,簽發時宜完成雙方已確定的欄位,並把本票所擔保的契約、借款金額、交付原因及返還或作廢條件另以書面記錄。票據交付前後的影本、訊息與金流,也可能影響補充權限及原因關係的認定。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這類事件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
本票裁定主要處理形式上能否准許強制執行。如果發票人主張沒有收到借款、款項已清償、票據是在受詐欺或脅迫下簽發,或空白欄位的填載超出授權,通常要透過民事訴訟就實體權利義務處理。
本票裁定也不表示執票人必然能受償。後續仍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並視發票人有無可執行財產及其他債權人的順位決定實際結果。
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受裁定送達的人提起抗告,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裁定送達前提出抗告,也有效力。實際期間仍要依送達日及民事程序的期間計算規定確認。
抗告可以處理票據必要記載、聲請人資格、付款地管轄或其他非訟程序問題。本票背後的借款、清償、詐欺脅迫或填載授權等實體爭議,通常不會只靠抗告獲得完整審理。
對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提起抗告,不當然使已開始的執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法院在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命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是否停止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遭偽造或變造時,可以在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向執行法院證明已依這項規定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不過,法院仍可依執票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後繼續執行;也可以依發票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執行。
二十日是偽造或變造爭議的特別規定。簽名確為本人所為,但主張借款不存在、已清償、受詐欺脅迫或填載超出授權時,不應逕自套用同一項特別停止效果。
發票人以偽造、變造以外的理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法院可以依發票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提起確認之訴本身不會使執行自動停止。當事人要分別確認訴訟是否已提出、執行程序是否開始、向哪一法院聲請停止,以及法院所定擔保的方式與金額。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原則上不能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時例外。第14條另規定,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也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因此,發票人與原始受款人之間的借款、清償或契約抗辯,和票據轉讓給第三人後能否對抗該執票人,判斷方式可能不同。需要核對背書、交付、取得時間、對價及執票人是否知悉原有爭議,不能概括認為轉讓後所有抗辯都消失。
如果涉及偽造、變造或其他犯罪嫌疑,刑事報案或告訴與民事確認、抗告及停止執行的目的不同。刑事程序不會取代非訟事件法所定期間,也不會使民事執行自行停止。
本票效力要依票據法的記載、簽名及法定補充規則判斷。一般印製或手寫格式也可能有效,未記載到期日、受款人或付款地則有法律規定的補充效果。
收到本票裁定後,十日抗告、偽造變造的二十日確認之訴,以及其他債權爭議的確認之訴與停止執行,應依各自要件分開處理。裁定、實體債權及強制執行是相互關聯但不同的程序問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