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65|妨害名譽犯罪越來越難成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6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主題是妨害名譽犯罪的成立門檻為何越來越高。張倍齊律師先釐清兩個常見罪名的基本區分:「公然侮辱」是對他人作抽象謾罵(例如問候家人、說人像豬狗),「誹謗」則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散布他人私下行為的具體傳言)。 近年因為憲法法庭做出節目口述的兩號判決,法院審查妨害名譽案件時更重視言論自由保障,必須考量言論內容是否真正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律師以幾個實際被申請憲法法庭的案例說明這個趨勢:網路留言「肥婆」、在臉書批評特定人是「拉關係的投機生意人」等言論,究竟是否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法官之間已出現不同見解。 律師也坦言,提告妨害名譽的成本(時間、金錢、舉證)往往相當高,而就算打贏官司,賠償金額有時也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這集要提醒聽眾:在新的標準下,提告前應先與律師仔細評估,而非以為難聽的話一定能成立犯罪。

本集重點

  • 公然侮辱是「抽象謾罵」(罵人是豬狗、問候家人),誹謗是「具體事實指摘」(散布他人具體行為傳言),兩者判斷方式不同。
  • 憲法法庭做出兩號判決後,妨害名譽犯罪的成立門檻明顯提高。
  • 法院判斷重點:言論是否真正貶損他人在「社會評價」上的地位,而非只是讓對方心情不好。
  • 另一個判斷標準: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但這個標準目前仍有模糊地帶。
  • 網路留言「肥婆」、批評他人個性的文章,在新標準下不一定構成妨害名譽犯罪。
  • 言論自由的保障是天秤的另一端:法院需在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 民事求償(精神賠償)是另一條路,但訴訟成本高,且賠償金額常不足以支應律師費。
  • 提告前應評估:成立犯罪的難度、訴訟成本,以及藉助刑事施壓的實際效果。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妨害名譽罪章(刑法):含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 憲法法庭判決:節目口述為「113 年度憲判字第三號」、「113 年度憲判字第四號」
  • 判斷標準一:言論是否真正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節目口述)
  • 判斷標準二: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節目口述,大法官所示標準)
  • 抽象謾罵 vs 具體事實指摘: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核心概念(節目口述)
  • 言論自由(憲法保障):本集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天秤衡量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保存完整留言或發言截圖(含發文日期、帳號資訊、脈絡前後文)
  • 紀錄言論的傳播範圍(有多少人看到、是否公開場合)
  • 整理該言論造成的具體損害或影響(例如工作機會受損、社群評價改變)
  • 注意告訴期限(節目未明確提及,建議就個案諮詢律師確認)
  • 評估刑事提告 vs 民事求償的成本與預期結果
  • 備妥個人身分資料及對方相關資訊(帳號、可能的真實身分線索)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依主題分段呈現,非完整逐字稿。 開場:本集主題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我們要講的主題是:要成立妨害名譽犯罪越來越難。妨害名譽其實是我們刑法裡面一個罪章,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 公然侮辱 vs 誹謗:怎麼分? 公然侮辱就是問候人家祖宗、問候人家媽媽、罵人三字經。法律上叫「抽象的謾罵」——罵人是豬是狗,這種叫公然侮辱。 誹謗不一樣,誹謗是針對具體的事實加以指摘。比方說茶水間八卦,有人說:「那個新來的女生,她就是因為跟總經理有那檔事,才升遷加薪的。」這是具體的事實,這就是誹謗的樣態。跟公然侮辱不同,她不是說「你這個女生根本是婊子」這種抽象謾罵,而是透過講出具體的傳言,讓別人覺得「哦,她真的是這樣才上位的」。 為什麼成立妨害名譽越來越難? 自從憲法法庭做出了兩號判決之後,現在要成立妨害名譽罪,已經變得比較難了。 我覺得大家可以思考一個問題:什麼樣的行為,我們要用刑法去處罰他?殺人、性侵,大家都理解。但是,關於公然侮辱這件事,有一些學者甚至一些法官認為,侮辱行為本身似乎不需要動用刑法。就像以前的通姦罪,曾有人認為通姦應該要用刑法制裁,後來也被廢除了。 憲法法庭引用的實際案例 憲法法庭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引用了幾個實務上法官申請聲請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一名女生上傳自己跳舞的影片到網路上,結果有人在留言說「肥婆」,被她告公然侮辱。那「肥婆」這個用語,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這是值得討論的。可能有人認為這對自己是嚴重的侮辱,三天三夜吃不下飯。但大法官的看法是,妨害名譽保護的是你的「社會評價」——整個社會對你的評價有沒有因此貶損。被罵肥婆的人,社會上對她的評價不會真的因此下滑,最多是讓心情變不好,但這個不代表要用刑法去處罰那個留言的人。 另一個案例:有人在臉書上發文,說某某人是「比較喜歡拉關係、吹噓的投機生意人」,還說「不明辨是非亂貼標籤的人做出來的茶,可以喝嗎?還是不要喝」。這類帶著批評意味的言論,最後被檢察官認為涉及公然侮辱跟誹謗而起訴,但這種介於批評與罵人之間的言論,要怎麼認定,其實很難判斷。 大法官的標準:貶損社會評價、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 大法官把公然侮辱做了一個「限縮」——比較不容易成立。他認為你一定要真的去貶損他人的名譽或人格,不是說你去罵別人,被罵的人就一定受到貶損。大法官還提出一個標準:是不是已經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這個標準目前還是有些模糊,但整體趨勢是:標準變嚴格了,要成立犯罪比以前困難。 律師的個人看法與提告的成本提醒 我自己認為,有時候太限縮公然侮辱的標準,會讓網路上的留言更肆無忌憚。你要知道,講一句謊言很容易,但要為那句謊言澄清,有時候非常困難。那種躲在別人影片文章下面留言、留完就走的帳號,可能是小帳號,甚至找不到本人。 這就涉及一個根本問題:我們要保障言論自由到什麼程度?如果認為言論自由應該最大化保障,那罵人「肥婆」也不至於構成公然侮辱,頂多用民事求償。但我自己當律師,我知道要提民事訴訟的成本非常高。你留一句「肥婆」很簡單,但人家為了追究這件事,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是很高的。就算官司打贏,有時候拿到的精神賠償,都不足以支付律師費。 結語 現在要成立公然侮辱跟誹謗,有一定的難度,而且標準目前還是有點亂,但整體趨勢是越來越嚴格。如果你要提告誹謗或公然侮辱,要記得:這可能不像你想像中那麼好成立,要好好跟律師討論一下。這是一個要付出相當成本的訴訟,即使刑法上是輕罪,說服檢察官起訴、說服法官判決有罪,現在都可能因為憲法法庭的判決而卡關。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被罵、被網路留言攻擊之後,想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要先了解現在法院的標準已經提高。並不是讓你心情不好的言論都能告成,也不是難聽的話就一定構成犯罪。張倍齊律師建議,在提告前先確認:對方言論是否確實貶損你在社會上的評價?傳播範圍與脈絡是否明確?訴訟成本與預期結果是否划算?若有類似疑問,歡迎向張倍齊律師諮詢,評估個案的具體情況與可行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