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網路交友、援交、未成年情侶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誤以為:「對方 16 歲以上且同意,就不會有法律問題。」這是非常危險的認知錯誤。性行為涉及的法律規範遠比年齡一個數字複雜 — 刑法的年齡分級、對價情形的特別處罰、權勢關係、性交易法規,層層疊加,一不留神就可能背上數年刑責。本文完整梳理相關條文與實務界線。
刑法第 227 條第 1、2 項:
注意:這裡的「合意」在法律上不是阻卻違法事由。未滿 14 歲者依法被認為不具性自主能力,即便其主觀上同意,仍構成本罪。實務上,與未滿 14 歲者有性行為無論雙方意願為何均應入罪。
刑法第 227 條第 3、4 項:
雙方合意且無對價性交,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 227 條。但這只是不落入刑法第 227 條年齡性交罪的基本結論;若另有強制、乘機、權勢關係、對價、拍攝或散布性影像等情形,仍可能觸犯其他刑事或兒少性剝削規定。單純未成年人間沒有對價的合意性行為,原則上不屬於刑法 227 條的處罰範圍,但仍須避免影像、對價與權勢等高風險因素。
刑法第 227 條之 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人本身為 18 歲以下、與上述年齡層間的合意性交,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為了避免年輕情侶之間的性行為被過度入罪化。但「雙向未成年」仍屬犯罪,只是刑度有調整空間,不能視為合法。
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對價」不限於金錢,包括餐飲、住宿、禮物、課業幫助等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實務上常見「包養」「援交」模式,即便雙方都聲稱是交往,若有明顯的金錢或財物給付,仍可能被認定為有對價。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嚴懲引誘、容留、媒介、幫助未成年人從事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一般態樣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營利意圖、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等情形,刑度會再加重,甚至可能達 7 年以上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或應併科罰金。例如開設援交網站、仲介未成年人、提供場所等。
兒少性影像相關行為須分層看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主要依第 36 條;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主要依第 38 條;一般持有或支付對價持有則另依第 39 條判斷,刑度與處罰型態會因行為態樣而不同。即便是「雙方情侶間自拍」,若其中一方未滿 18 歲,另一方仍可能涉及製造、重製或持有等風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年曾於 112 年及 113 年修正,並強化兒少性影像、網路移除、保存資料及相關防制機制。實際適用仍應以現行條文與施行日期為準。就 AI、Deepfake 或其他電腦合成影像而言,重點不是工具名稱,而是內容是否涉及兒少性影像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像、語音或物品,以及行為人是否製造、重製、散布、販賣或持有。
這類修法方向呼應 AI 時代的新風險。即便加害人「只是」用 AI 工具把未成年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片,若內容與行為態樣符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範,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且風險通常比一般成人性影像案件更高。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1 條,地方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於專區內從事性交易依規定辦理。但全國至今尚無正式專區營運,故各地成年人間性交易原則上仍違法。
即便是成年人間的性交易,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媒介、強暴、脅迫、詐術使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者,依刑法第 231 條、第 231 條之 1,刑度大幅加重(5 年以下至 7 年以上不等)。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對方「同意」仍成立。法律上認為在權勢關係中,被監督者的「同意」並非完全自由的意思表示。典型情境:
職場或校園性行為若涉及強暴、脅迫或利用權勢,除刑事責任外,亦可能同時涉及:
透過 Dcard、IG、Threads、交友軟體認識的對象,若實際年齡未滿 18 歲但聲稱 18 歲以上,萬一發生對價性交,仍可能成立犯罪。法院判斷「故意」時,會看行為人有無「合理查證對方年齡」的努力。若雙方是在未成年人專屬的平台認識、或對方外觀明顯年輕,卻未做任何查證,很難主張「不知道對方未成年」。
「這只是男女朋友互送禮物」「這是我補助她生活費」— 這類辯解在實務上常被拆解。法院看的是:
若一方未滿 18 歲,即便雙方你情我願拍攝親密影像,持有或散布仍可能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罪嫌。這是許多年輕情侶不知道的法律地雷。
「16 歲合意就沒事」是危險的法律誤解。涉及未成年、對價、權勢關係、性影像或 AI Deepfake 的性相關行為,法律皆有嚴格規範,且刑度可能不輕。時代在變,法律也在變,認知更新不能慢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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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