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5|大家都覺得他有罪,為什麼還要無罪推定?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5 節目封面

新聞把案情說得很明白,甚至出現監視器畫面,為什麼律師還在說無罪推定?如果被告已被起訴、還戴著手銬,看起來不是很明顯了嗎?

這集由YouTube聽眾的留言點題,剛好碰上同名台語劇的話題。張倍齊律師說,當時還沒時間看完整部劇,只看了預告;於是先回應聽眾的問題,說明這四個字的意義,再從法庭解除戒具的具體場景,談原則如何落實。國家要對一個人施以刑罰,必須用證據、經過程序來證明;大眾的直覺,不能代替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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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15|無罪推定

先推定無罪,到什麼時候?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關鍵不只是「有沒有判決」,還包括是否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

被指控、被移送或被起訴,都是程序中的狀態,不等於有罪已確定。一審判決有罪、仍在上訴中,也不能當成有罪已確定。起訴代表檢察官提出犯罪指控,法院仍要審理指控是否有證據支持,以及法律上的犯罪要件是否成立。

「推定」也不是永遠不可能判有罪。它要求在依法證明前,不先把被告視為已定罪的人;當證據經合法程序調查,足以證明犯罪,法院仍可以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為什麼要寧願錯放,不願錯殺?

張律師以歷史上透過刑罰整肅政敵的例子提醒,國家若沒有嚴肅慎重的程序,被告可能被冤枉、誣陷。本集以「寧願錯放,不願錯殺」說明制度的取捨。

如果國家可以憑懷疑、輿論或權力認定一個人有罪,無辜者承受的可能是自由、名譽,甚至生命的損失。

嚴格要求證明,確實可能出現無法將犯罪者定罪的結果。但降低門檻,也可能讓沒有犯罪的人承受刑罰。這不是一道能靠情緒消除的難題;無罪推定要求國家,不能把證明不足的風險轉嫁給被告。

因此,不能以「這次大家都看得出來」為由省略程序。程序的標準若只在有疑問的案件才適用,誰來決定哪件案子夠明顯,反而又成了問題。

由檢察官證明犯罪,不是被告證明自己無辜

在公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明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須指出證明方法。不是被告拿不出「沒做過」的證明,法院就可以判有罪。

比如被告說某天不在現場,這個說法是否可信,固然可以調查;但就算辯解有疑點,也不等於已經證明他在現場犯罪。否定一個解釋,與證明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兩件事。

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也保障被告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保持緘默是權利;是否陳述、如何提出資料,可先與律師討論,不必為了證明清白而勉強回答。

合理懷疑不是用95%計算

刑事有罪認定要求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不能只是覺得「大概是他」「比較可能有做」。但這也不是要消除所有想像得出的可能性,更不是套入一個百分比就能作答。

臺中地院115年3月30日模擬案件審前說明書說明,合理懷疑要基於理性與常識。沒有根據、天馬行空的想像,或不影響基本事實的枝節疑問,不當然妨礙犯罪認定。

節目用大約95%以上形容很高的確信程度,這是口語比喻;法律沒有規定百分比,也不能把資料數量當成分數累加。要看各項證據能證明什麼、是否可靠、能否相互印證,以及仍存在哪些有根據的疑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法院判斷證明力不得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沒有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也不能作為判斷依據。證明門檻與證據能不能用,要一起看。

被判無罪,不等於可以反過來指控別人說謊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時,應判決無罪。無罪結果可能來自不同理由,閱讀判決不能只看到最後兩個字。

如果理由是證據不足,表示依法不能據此認定犯罪;不是法院已確認被告沒有做,也不是確認他有做,更不表示已還原所有細節。也不能因此一概推論告訴人故意誣陷;是否明知不實仍提出指控,是另須證明的問題。

同樣不能說「只是證據不夠,他其實有做」,就繼續把未經證明的犯罪當成既定事實。討論制度如何避免冤案,與判定某個人實際有罪,應保持分際。

偵查可以懷疑,不能只找符合懷疑的資料

本集談到學理上的不同看法:有的重在審判階段,有的認為從偵查開始就應適用。無論如何,基於犯罪嫌疑開始調查,與已認定被調查者有罪,是不同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都應注意。因此,偵查不能只蒐集支持原先懷疑的資料,遇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就忽略。

無罪推定也不等於任何偵查或強制處分都不得進行。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羈押另有犯罪嫌疑、法定事由與必要性等要求,由法院依法審查;是否羈押與是否有罪,是不同的判斷,不能將在押狀態當成已定罪。

為什麼被告進法庭,要解除手銬腳鐐?

本集提出一個容易忽略的場景:在法院走廊等開庭時,可能看見在押被告由法警戒護、戴著手銬腳鐐到庭;到了法庭應訊時,則解除戒具。看起來只是小動作,卻涉及被告能否以有尊嚴的狀態接受審判,以及審判者會不會先被「戴手銬的人」這個印象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身體,但可以命人看守。解除拘束不表示沒人維護安全。

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7條更明定,提解在監所被告到庭,應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前解除戒具,退庭後才施用;但有脫逃、自戕、暴行等影響審判或戒護安全之虞,經審判長指示的情形,有例外。

戒護與定罪是兩回事:看到戒具,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有罪。

看司法新聞,先分清楚消息與證明

同一段新聞,可能同時出現檢察官指控、被告辯解、媒體整理與法院裁判。先辨認各段內容是誰的說法、案件到了哪個階段,再看法院採用了哪些證據,比急著選邊站更接近問題核心。

如果有監視器,也要問:畫面實際顯示什麼?是否完整?能證明哪些行為,還有哪些犯罪要件需要其他資料?有影像不代表不用審判,審判也不代表必須否定影像。

張倍齊律師在節目最後談到,理解法治概念本身也是監督司法的方法。對讀者來說,知道舉證責任、證明門檻與程序要求,就能透過全民監督更具體追問法院的理由,而不只剩下「我覺得他有罪」或「我覺得法官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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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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