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未發現胎兒先天異常,醫師一定有責任嗎?不當出生訴訟說明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產檢未發現異常,不當然構成醫療疏失

孩子出生後才確認有先天性疾病或發育差異,家屬可能會疑問,先前產檢為何沒有發現,以及醫師是否應負法律責任。判斷不能只看出生後的診斷結果,還要回到每一次檢查的孕週、適應症、影像條件、當時可用的檢查方法,以及醫師有無安排必要的追蹤、轉診與告知。

這類案件常稱為「不當出生訴訟」(Wrongful Birth)。名稱所指的是產前檢查或告知若有疏失,懷孕婦女是否因此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取得充分資訊並作成決定;並不是把孩子的生命視為損害。

貳、先確認不同產前檢查的用途

一、超音波主要觀察胎兒的構造與發育

一般超音波與高層次超音波的檢查範圍、孕週與精細程度不同。影像判讀也會受到胎兒姿勢、羊水量、母體組織、骨骼遮蔽、儀器與疾病出現時間等因素影響。部分疾病沒有明顯構造變化,或要到較晚孕週甚至出生後才表現,單次超音波無法排除所有先天性疾病。

二、NIPT屬於篩檢,不是確診

非侵入性胎兒染色體檢測(NIPT)以母體血液評估特定染色體異常的機率,結果是風險判定,仍可能出現偽陽性或偽陰性。國民健康署說明,NIPT不能取代羊膜穿刺或絨毛膜取樣等診斷工具。即使接受羊膜穿刺,能確認的範圍仍取決於實際採用的染色體或基因檢驗項目。

因此,檢查結果正常與醫師已盡注意義務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是醫療結果,後者須依具體診療過程判斷。

參、醫療法第82條如何適用於產檢案件

醫療法第82條要求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施行醫療業務時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受損害,須有故意,或違反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應考量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設施、工作條件與急迫情形。

產檢案件通常需要逐一查明:

  • 病史、家族史、母體年齡及既有檢查結果,是否顯示有進一步評估的必要。
  • 醫師是否在適當孕週安排必要檢查,並依影像或檢驗結果追蹤、複檢或轉診。
  • 當時的異常是否已經出現,而且在相同條件下具有合理的可辨識性。
  • 醫師是否說明各項檢查的用途、限制、替代方案與後續選擇。
  • 前述作為若有不足,是否與母親主張的個別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判決曾就一件產前檢查案件認為,醫師依當時情形安排母血篩檢及詳細超音波,並無證據顯示有再作羊膜穿刺或胎兒核磁共振的必要,因而未認定過失。這項判決說明,出生後發現疾病本身,不能代替對產檢過程的具體查證。

肆、母親是否喪失依法作成決定的機會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施行時間原則上應在妊娠24週內;有醫療上必要者,另依該條例外規定處理。

若主張產檢疏失侵害母親的決定權,仍須就下列事項提出事證:

  • 在法定期間內,醫療資料是否已足以發現或合理懷疑胎兒有異常發育之虞。
  • 醫師若依注意義務檢查及告知,母親是否能及時取得進一步診斷與醫療諮詢。
  • 母親在充分知情後,是否會依其意願及醫療評估作成不同決定。
  • 醫療行為與各項費用、精神損害或工作損失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涉及羊水染色體檢驗錯誤。判決認為,母親依法選擇是否終止妊娠的利益不能一概排除於民事法保護之外,並就部分費用及其餘損害項目分別審查。這仍是個案判斷,不能推論所有漏診案件都成立賠償責任。

伍、請求權人與賠償項目須分別認定

一、母親的請求

母親是接受產前檢查的病人,也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所定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人。若醫療契約履行不完全或醫療行為構成侵權,可能依契約或侵權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成立,仍須逐項證明權利受侵害、損害內容及因果關係。

二、父親與孩子的請求不能直接沿用母親的請求基礎

父親是否有獨立請求權,須查明他是否為醫療契約當事人、是否實際支出費用,以及是否有自己的法律上權利受到侵害。前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並未支持同案父親以配偶身分提出的獨立請求,因此不能概括認為父親當然可以請求慰撫金或養育費。

孩子若以自身名義請求,也須提出屬於孩子的法律依據及損害,不能僅以出生或先天性疾病本身作為損害。這類主張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母親的決定權不同,應依具體案件另行分析。

三、費用與非財產上損害

實務上可能提出的項目,包括母親因繼續妊娠及分娩所支出的必要醫療費用、因疾病或身心障礙增加的醫療、復健、照護、教育或輔具費用、確有證明的工作損失,以及人格權受侵害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

各項請求都不是固定給付。法院會區分一般扶養支出與因特殊照護需求增加的支出,也會查明實際付款人、必要性、金額、需求期間、已領取的補助及是否重複計算,不能預先設定對所有案件都適用的截止時間。

陸、病歷、影像與告知紀錄是主要查核資料

完整資料有助於釐清醫師當時取得的資訊、檢查判讀條件及後續處置。可依個案整理:

  • 孕婦健康手冊、門診病歷、護理紀錄及轉診資料。
  • 原始超音波影像、檢查報告、量測數據及檢查孕週。
  • 母血篩檢、NIPT、羊膜穿刺或其他檢驗的同意書與結果。
  • 醫師就檢查限制、異常訊號、複檢及轉診所作的說明與記錄。
  • 出生後的診斷、治療、照護需求,以及各項支出的單據與付款證明。

醫療法第71條,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影像是否在當時孕週已可辨識、檢查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通常仍需由適當專科的鑑定或專業意見協助判斷。

柒、調解程序與請求權時效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原則上應先申請調解。直接起訴時,第一審法院應將案件移付管轄的調解會;調解不成立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另有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起訴的規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原則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若另有醫療契約上的請求,時效起算與期間可能不同,應依實際請求權及事件經過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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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產檢疏失與不當出生訴訟,須同時處理醫療注意義務、檢查與告知的時點、母親依法作成決定的可能性,以及各項損害的因果關係。先天性疾病在出生後獲得診斷,尚不足以認定責任;責任是否成立,仍應以完整病歷、原始影像、檢驗資料、告知紀錄與專業判斷為依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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