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司法十字路口的醫病關係
一場為追求司法透明的改革,意外導致整個刑事醫療訴訟體系的癱瘓。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核心條文上路以來,全台灣有近 700 件刑事醫療糾紛案件的進程被迫停擺。這不僅是冰冷的數字,背後代表數百個家庭對真相與正義的焦急等待,以及數百位醫師深陷訴訟泥淖、難以自證清白的漫長煎熬。
對提告的病患與家屬而言,訴訟停滯意味結案遙遙無期;對被告訴的醫師而言,無法透過公正迅速的鑑定程序釐清責任,承受巨大的名譽與執業壓力。本文解析這場風暴的成因、制度裂痕、以及雙方應對策略。
貳、風暴起點: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的理想與現實
一、為陽光而生:修法追求的透明與程序正義
2023 年 12 月公布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修正——其中「鑑定人到庭具結、機關鑑定到庭接受詰問」等核心條文於 2024 年 5 月 15 日施行——初衷是為了解決過往鑑定制度的沉痾。
舊制下,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等機關出具的鑑定報告,往往僅署名機關,實際執行鑑定的醫師則隱身幕後。這種匿名的「黑盒子」作業模式,長期引發諸多質疑:
- 鑑定結論語焉不詳。
- 鑑定過程缺乏透明度。
- 被批評為「醫醫相護」。
- 被告無從對鑑定人進行對質詰問,違反憲法正當程序。
二、新法的核心精神
- 鑑定人具名負責:實際執行鑑定的專家(自然人)必須在報告上具名,對其專業判斷負責。
- 鑑定前具結:鑑定人在鑑定前具結,擔保公正、誠實執行職務。
- 到庭說明與接受詰問:根本性改變過去以書面審查為主的模式。新法原則上要求鑑定人必須親自到庭,對其鑑定報告的內容、方法與結論進行言詞說明,並接受訴訟雙方律師的交互詰問 — 此舉旨在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三、新舊制度的關鍵差異
- 鑑定人署名:舊制多由機關署名(醫審會),鑑定人匿名;新制執行鑑定的自然人原則上必須具名。
- 到庭與詰問:舊制非必要、多為書面審查;新制原則上必須到庭言詞說明並接受雙方詰問。
- 具結義務:舊制機關鑑定下的執行人無庸具結;新制執行鑑定的自然人必須具結。
- 報告證據能力:舊制書面報告可直接作為傳聞證據的例外;新制書面報告原則上需經鑑定人到庭說明後,才具備證據能力。
參、意料之外的寒蟬效應:醫界的退案潮
一、為什麼醫師不願具名到庭
新法要求醫師具名、到庭,等同將鑑定醫師從幕後推向司法攻防的第一線,引發系統性反彈:
- 恐懼報復與同儕壓力:醫師擔心若鑑定結果對同僚不利,自己可能被貼上「抓耙仔」的標籤,影響同儕關係、轉診合作、學術圈發展。
- 擔憂人身安全與騷擾:具名制度讓鑑定醫師的身份曝光,極可能遭敗訴一方當事人的「肉搜」、騷擾甚至威脅。
- 責任重、誘因低:執行一件複雜的醫療鑑定耗費大量心力與時間,但鑑定費用相對有限。到庭還要請假、面對律師詰問、承擔具結責任。
- 交互詰問的壓力:多數醫師未受法庭訓練,面對律師交互詰問時可能失語或陷入陷阱,對專業聲譽反而是風險。
二、退案潮的具體樣貌
這股反彈迅速轉化為具體行動。以醫審會為首的鑑定單位、各大教學醫院,開始系統性地拒絕或退回地檢署與法院送來的刑事醫療鑑定案件,形成「退案潮」。衛福部與司法院雖多次協調,但醫界對新法的系統性疑慮並未消除,退案比例居高不下。
肆、三方困境:病家、醫師、司法同時受害
一、求償無門的病家:司法程序的二次傷害
對因醫療爭議而失去親人或身心受創的病患家屬而言,鑑定停擺無疑是二次傷害。在缺乏專業鑑定報告的情況下:
- 檢察官無法判斷醫師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難以決定是否起訴。
- 法官無法形成心證,做出公正判決。
- 民眾的案件被無限期擱置,正義實現遙遙無期。
- 隨時間過去,證人記憶模糊、相關證據可能滅失。
二、懸而未決的醫師:訟累與名譽雙重壓力
許多人誤以為鑑定停擺對醫師有利,但事實恰恰相反。一位深信自己清白的醫師,最希望的是透過公正、客觀的鑑定盡快還其公道:
- 刑事案件的被告負有到庭義務,每次開庭都是時間、精力、精神的巨大消耗。
- 鑑定停擺讓案件卡關,形同長期釘在「被告」身份上。
- 對醫師的名譽、執業、職涯發展都是持續傷害。
- 有些醫師因此選擇放棄執業或提早退休。
三、刑民「一國兩制」的制度裂痕
這次修法僅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的醫療鑑定不受影響,造成「一國兩制」的弔詭現象:
- 當事人就同一件醫療爭議,同時提起刑事(追究過失傷害/致死)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民事案件可以順利送醫審會鑑定並取得(匿名的)鑑定報告。
- 但刑事案件卻會因鑑定停擺而卡關。
- 同一事件、同樣的醫療爭議,卻因訴訟性質不同而有完全不同的進度。
這種制度裂痕嚴重破壞人民對司法體系一致性與公平性的信賴。
伍、政府的因應與限制
一、過渡期的「醫療專業意見」機制
司法院與衛福部已試圖透過「醫療專業意見」(非正式鑑定)等方式尋求解方 — 由專家以書面提供專業見解,不正式具名、不到庭詰問,作為參考。但這種做法的法律效力薄弱,也無法完全取代正式鑑定。
二、根本性制度矛盾仍未解決
- 醫界對具名、到庭的疑慮未消除。
- 專業鑑定人的培育與配套保護(例如隱名保護、法庭陪同、報酬調整)尚未到位。
- 刑民鑑定程序的一致性問題未處理。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111/6/22 公布、113/1/1 即 2024/1/1 施行)的調解前置雖有助於減少刑事案件數量,但無法解決既有案件的鑑定問題。
陸、病家與醫師雙方的因應策略
一、病家/家屬的策略
- 優先考慮調解與民事並行: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前置,先透過調解獲得書面道歉或補償,減少對刑事鑑定的依賴。
- 民事訴訟同步進行:民事鑑定不受新制影響,可先透過民事程序確立責任與賠償。
- 注意刑事告訴期:告訴乃論罪(過失傷害)仍有 6 個月告訴期,即便鑑定停擺也不能錯過時效。
- 蒐集替代證據:醫療專業意見、第二醫師意見、國外文獻,作為法官心證的佐證。
二、醫師/醫療機構的策略
- 積極配合鑑定:若案件能迅速鑑定,對清白的醫師而言是最快的救濟。
- 尋求法律扶助:醫師公會、醫院法務、專業律師的綜合支援。
- 預防性文件保存:完整的病歷記載、告知同意書、會診紀錄、用藥紀錄,是面對鑑定的核心證據。
- 考慮醫療責任保險:承擔民事賠償的部分風險,減少財務壓力。
三、雙方的共通建議
- 委任有醫療訴訟經驗的律師,整合刑民策略。
- 在過渡期尊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也理解雙方的困境。
- 關注後續修法與實務發展(醫療事故處理條文是否再修、鑑定機制是否調整)。
延伸閱讀
柒、結語
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的風暴,將一個追求透明與正義的良法美意,轉變成一場讓醫病雙輸、司法空轉的系統性挑戰。雖然政府已試圖透過醫療專業意見等方式尋求解方,但整體局勢依然混沌不明,根本性的制度矛盾仍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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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