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醫療糾紛鑑定:鑑定人具名、到庭說明與程序安排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刑事醫療鑑定新制的程序影響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鑑定規定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也就是 2024 年 5 月 15 日。修法後,機關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應具名,書面報告的內容、證據能力及到庭說明也有明確規範。

醫療鑑定若因受託機關無法承接、需補充資料或排程延後,告訴人、被告與法院都會受到程序進度影響。處理時應先確認退回或延後原因、法院或檢察官的處理決定,以及是否有其他鑑定、調解或證據調查方式。

貳、制度變動: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的目的與現況

一、修法目的:報告內容與檢驗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要求鑑定報告說明專業能力、事實或資料基礎、所用原理與方法,以及該方法如何適用於鑑定事項。第 208 條則規範機關、機構或團體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資格、具結與具名。

現行第 208 條明定,機關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須具名,並準用鑑定前具結規定;需要言詞說明時,另準用交互詰問規定。當事人可據此檢驗:

  • 報告使用哪些病歷、影像與其他資料。
  • 鑑定問題是否明確,方法是否適合該問題。
  • 實施或審查人員的專業領域及有無依法揭露的關係。
  • 需要到庭說明時,如何就報告內容進行詰問。

二、現行法的主要規定

  • 實施或審查人員具名:機關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應在書面報告具名。
  • 鑑定前具結:鑑定人在鑑定前具結,擔保公正、誠實執行職務。
  • 到庭說明與接受詰問:書面報告於審判中原則上應由實施鑑定的人到庭言詞說明,但法律對當事人明示同意及機關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另有規定。

三、修法前後的主要差異

  • 報告具名:實施或審查鑑定的人員依法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 到庭與詰問:需要言詞說明時,由實施或審查人員到庭,並準用交互詰問規定。
  • 具結義務:機關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準用鑑定前具結規定。
  • 報告證據能力:第 208 條依當事人同意、法定執掌或主管機關認證等情形規定機關鑑定書面報告的證據能力。

參、退案與遲滯爭議

一、受託與到庭安排須協調的事項

醫療鑑定需要專業人員審閱病歷、影像與爭點資料;現行法又要求具名、具結及必要時到庭說明。受託機關評估能否承接時,可能需要確認:

  • 專業領域是否相符:鑑定問題可能跨越不同專科,須確認人員資格與分工。
  • 資料是否齊備:病歷、影像、檢驗、照護紀錄與爭點如有缺漏,可能需要補件。
  • 具名與到庭安排:實施或審查人員須了解具結、報告內容及可能到庭說明的義務。
  • 時間與報酬:審閱資料、作成報告與到庭所需時間,須由受託機關與囑託機關協調。

二、退回或延後時應先確認原因

鑑定案件被退回、要求補件或延後安排時,原因可能是專科不符、資料不足、鑑定問題不明確、利益衝突、無適當人員或到庭安排困難。應以受託機關回覆、公函與法院或檢察官的處理決定為準,不宜把個別退案直接推論為整體制度停擺。

肆、鑑定延後對各程序參與者的影響

一、病人與家屬

病人或家屬主張醫療過失時,鑑定可能用來判斷醫療常規、注意義務與因果關係。鑑定未完成時:

  • 檢察官可能難以判斷醫師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進而影響是否起訴的評估。
  • 法官形成心證的資料可能不足,判決基礎也會受到影響。
  • 偵查或審理期間可能延長。
  • 病歷、影像與其他相關資料仍須依規定保存或及時調取。

二、被告醫師與醫療機構

鑑定未完成時,被告醫師與醫療機構仍處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 依通知到庭或提出資料,會增加時間與程序負擔。
  • 醫療行為是否符合注意義務,可能仍待專業意見釐清。
  • 庭期、資料提出與院內說明可能影響工作安排。
  • 病歷保存、內部說明及保險通知仍須依個案持續處理。

三、刑事與民事鑑定的程序差異

刑事訴訟法的鑑定規定直接適用於刑事偵查與審判;民事訴訟的醫療鑑定則依民事訴訟法及個案裁定進行,兩者不能直接互換:

  • 同一醫療爭議可能分別進入刑事程序與民事損害賠償程序。
  • 民事案件可依民事程序囑託鑑定機關,並不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新制。
  • 但刑事案件可能因具名、具結、到庭說明與詰問要求而出現安排困難。
  • 同一事件、同樣的醫療爭議,卻因訴訟性質不同而出現明顯不同的進度。

同一事件在刑事與民事程序中的鑑定資料能否使用、是否需要補充或另行鑑定,仍由各程序依法判斷。

伍、醫預法的專業諮詢與調解資料

一、醫事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評析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當事人可依規定申請醫事專業諮詢,調解會也可就爭點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這些資料的用途與刑事訴訟上的鑑定報告不同,能否作為個案證據及證明力如何,仍須依取得程序與內容判斷。

二、仍需協調的程序事項

  • 囑託問題是否具體,卷證與病歷是否齊全。
  • 實施或審查人員的具名、具結與到庭安排。
  • 刑事與民事程序間資料如何使用,以及是否需要另行鑑定。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先行調解與刑事鑑定是不同程序,應分別處理。

陸、病人、家屬與醫療方可確認的事項

一、病人與家屬

  • 先行調解: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原則上應依醫預法申請調解;刑事案件也有移付先行調解規定及例外。
  • 民事程序:民事鑑定並非當然適用同一套刑事規定,是否提起民事請求仍須考量請求權、損害、因果關係與時效。
  • 告訴期間: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時,原則上須留意六個月告訴期間;醫預法第 16 條另有申請調解後的期間保護規定,應依個案日期計算。
  • 保存資料:病歷、同意書、影像、費用資料、照護紀錄及醫事專業意見可用來釐清爭點;是否能取代鑑定,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二、醫師與醫療機構

  • 回覆鑑定事項:核對囑託問題、資料範圍與是否需要補充病歷或影像。
  • 確認目前程序:區分院內關懷、調解、民事訴訟、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所需資料。
  • 保存文件:病歷、告知同意書、會診紀錄及用藥紀錄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程序提出所需資料。
  • 通知保險人:如有醫療責任保險,應依契約確認通知期限、承保範圍與理賠程序。

三、雙方都應確認的程序資料

  • 法院或檢察官已提出哪些鑑定問題,受託機關回覆的原因是什麼。
  • 病歷、影像、同意書與陳述是否齊備,是否有補件期限。
  • 後續修法、主管機關公告及個案程序有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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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現行刑事訴訟法要求鑑定報告交代專業能力、資料基礎、原理與方法,機關鑑定的實施或審查人員並須具名、具結,必要時到庭說明。這些要求會影響醫療鑑定的受託、報告與到庭安排。

鑑定被退回或延後時,應先確認公函所載原因、目前程序、補件內容、調解進度及相關期間。刑事鑑定、民事鑑定與醫預法調解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只以其中一項程序取代其他程序。醫療糾紛的調解與訴訟分流可參醫療糾紛的調解、訴訟與醫療法第 82 條

※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法令與裁判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文件、事實與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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