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被放氣算毀損罪嗎?「致令不堪用」與其他責任

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壹、輪胎被放氣是否成立毀損罪?

輪胎被放氣是否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要看輪胎或氣嘴有無受損、車輛功能受影響的程度,以及恢復使用需要哪些處理。單純洩氣、氣嘴遭破壞與輪胎遭刺破,涉及的事實不同,不能只依「放氣」二字判斷。

同一事件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民事損害賠償、社區規約及告訴期間,須分別檢查各項要件。

貳、刑法第 354 條的審查事項

一、構成要件

刑法第 354 條所稱的行為,包括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物品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並須足以使公眾或他人受損害。判斷輪胎放氣事件時,可核對:

  • 物品狀態:輪胎、氣嘴或輪圈有無割裂、破損或其他物理變化。
  • 功能影響:車輛能否安全行駛、功能中斷多久,以及恢復時是否需要更換零件。
  • 實際損害:是否支出拖吊、檢修、零件或其他必要費用。
  • 主觀要件:行為人是否知道並有意造成物品毀損或功能喪失。

二、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

  • 毀棄:物品滅失或原有形體遭破壞。
  • 損壞:物品的物理完整性受損。
  • 致令不堪用:物品未必外觀破損,但原有功能已受到實質影響。

三、告訴期間

依刑法第 357 條,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為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參、單純洩氣、氣嘴受損與輪胎刺破

一、單純洩氣

如果輪胎及氣嘴沒有破損,重新充氣後即可恢復,是否已達「致令不堪用」可能有爭議。當時不能行駛、恢復所需時間及是否另有安全疑慮,都是個案判斷資料。

二、氣嘴遭破壞

氣嘴若遭切割或破壞,以致無法充氣並須更換零件,與單純洩氣不同,應依實際受損狀況判斷。

三、輪胎遭刺破或割裂

輪胎本體遭刺破、割裂,且須修補或更換才能安全使用,已涉及物品的物理損傷。是否成立犯罪,仍須連同故意與損害一併判斷。

肆、毀損罪以外的責任

一、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若以放氣或破壞車輛的方式妨害他人使用車輛,可能另涉及刑法第 304 條。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妨害權利行使,須依行為方式、目的與影響判斷,不能因毀損罪不成立就直接推論強制罪成立。

二、民事損害賠償

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的要件不同。車主若因事件支出拖吊、檢修、修補或替代交通費用,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損害賠償,但仍須證明行為、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

單純財產損害不當然產生精神慰撫金。若主張民法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須另有法律所定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等要件。

三、社區規約與停車管理

事件發生在社區停車空間時,還要查看停車位權利、社區規約、管理辦法及管委會處理權限。規約能否作為請求違約金或採取其他措施的依據,取決於規約內容、決議與程序。

伍、現場資料與後續處理

一、保存現場與修復資料

  • 拍攝輪胎、氣嘴、輪圈、車位位置及周邊狀況。
  • 保留拖吊、充氣、修補、檢修或更換零件的單據。
  • 確認行車紀錄器、停車場監視器及事發時間。

二、保留通知與對話

  • 雙方訊息、停車通知及社區處理紀錄。
  • 向停車場或社區詢問監視器保存狀況的紀錄。
  • 修車或輪胎業者對受損部位與處理方式的記載。

三、避免另行破壞對方財物

再以放氣、刮車或其他方式回應,可能另生刑事或民事責任。可依現有證據評估報案、民事請求、區公所調解或社區程序。

陸、被指控放氣時應確認的事項

答辯內容應以客觀資料為基礎,包括:

  • 輪胎、氣嘴及其他零件是否實際受損。
  • 車輛功能中斷的時間與恢復方式。
  • 現場影像能否辨識行為人及完整經過。
  • 訊息、停車通知與對話所呈現的前後情況。
  • 修理單據記載的是充氣、修補或更換何種零件。
  • 是否已有和解、賠償或告訴撤回的協商。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人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是否和解及如何處理告訴,應依實際損害與程序進度判斷。

延伸閱讀

柒、判斷仍須回到輪胎狀態與實際影響

輪胎被放氣是否成立毀損罪,要依輪胎與氣嘴狀態、功能受影響程度、恢復方式、實際損害及故意判斷。即使毀損罪不成立,也不能直接排除強制罪、民事賠償或社區規約問題。

※ 本文說明一般法律規則,不是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現場資料、損害證明與目前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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