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要花多少錢?裁判費、鑑定費與回收評估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請求金額不高,案件仍可能需要較多證據與費用

法律依請求類型及金額,把部分案件列為小額事件。實際難度仍取決於爭點與證據。借款或未付貨款若有完整契約、匯款及對帳資料,爭點可能較少;裝修瑕疵、漏水原因、醫療因果關係或筆跡真偽,則可能需要現場勘驗或專業意見。

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時,可以分別核對請求金額、現有證據、仍待證明的專業問題、預計支出,以及對方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些事項會影響程序時間與實際回收,不宜只用案件金額推估難度。

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規定,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同類請求,也可以由雙方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時,得改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者,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票據、道路交通事故及條文所列其他事件,另有不問金額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因此,應先依請求內容與法律規定確認程序,不能只憑案件是否複雜自行選擇。

小額事件的上訴範圍較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當事人若考慮上訴,應核對判決送達日期、可主張的法律理由及書狀記載要求。

第一審裁判費與其他實際支出

依司法院現行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0 萬元以下的第一審裁判費為 1,500 元;超過 10 萬元者,依對照表分段計算。實際金額仍應以起訴時的現行標準及法院核定為準。

案件可能發生的支出還包括:

  • 鑑定、勘驗或證人費用:是否發生及金額,取決於爭點、調查方式、鑑定範圍及受選任的鑑定人或機關。
  • 律師費:依委任範圍、審級、開庭及書狀工作而定。民事第一、二審的律師費通常不是當然由敗訴方負擔的訴訟費用;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外。
  • 時間及資料整理成本:包括請假、交通、閱卷、整理契約與通訊紀錄、到場勘驗及保全證據所需時間。
  • 強制執行費用:取得判決、調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對方未履行時,仍可能需要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費與鑑定費不能混為一談。鑑定人報酬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處理;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按實際支出計算。律師費是否屬可由他方負擔的訴訟費用,則須另看審級及特別規定。

專業爭點是否需要鑑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以裝修尾款或修繕費爭議為例,雙方可能爭執施工是否符合約定、瑕疵原因、修復方法及合理費用。照片、影片、契約、估價單、變更追加紀錄、驗收紀錄及修繕前後資料,可能已能證明部分事實;仍有專業事項無法釐清時,才可能進一步討論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訴訟中的鑑定人由法院選任。當事人可以就鑑定必要性、鑑定事項及人選陳述意見,但是否調查及如何調查,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聲請前宜先釐清:

  • 要證明的是施工瑕疵、發生原因、修復方式,還是修復費用。
  • 現有照片、圖說、契約或其他資料能否回答該問題。
  • 鑑定是否需要現場勘查、取樣、拆除或其他檢測。
  • 鑑定標的現況是否已變更,以及能否保存待查資料。
  • 鑑定範圍、預估費用及所需時間是否與請求內容相稱。

小額程序另有一項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經雙方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該項證據,而審酌全部情況認定事實並作成公平裁判。法院是否准許鑑定聲請,仍須依具體爭點、現有證據與調查成本判斷。

鑑定費可能要先預納,最終負擔另由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 94 條之 1規定,訴訟行為需要支出費用時,審判長得命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預納;未預納時,法院得不進行該項訴訟行為。個案中由誰預納、金額多少及期限為何,應以法院通知為準,不能一概認為必然由聲請人先付。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若雙方各有一部分勝敗,第 79 條允許法院依情形按比例分擔、命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已支出的費用。預納只是訴訟進行中的付款安排,不等於最終一定由預納者負擔,也不表示勝訴後必然立即收回。

即使裁判命對方負擔訴訟費用,對方若未自動清償,仍可能需要依法確定費用額並聲請執行。對方名下是否有所得、存款、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也會影響實際回收。

提告前可先比較調解、支付命令與直接訴訟

法院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列舉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其中包括部分不動產、交通事故、醫療、僱傭爭議,以及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其他財產權爭議,但仍要核對第 406 條所定例外。法院調解的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財產權事件未滿 10 萬元者免徵。

案件已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雙方仍可合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後訴訟終結,原告得在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否適合調解,應看雙方對金額、修復方式、付款期限及履行擔保是否有協商空間。

支付命令

對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現行聲請費為 500 元。支付命令須能合法送達債務人;依第 509 條,應向外國送達或須公示送達等情形,不能使用督促程序。

債務人依第 516 條,可在送達後 20 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若未在法定期間合法異議,依第 521 條,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因此,支付命令的費用較低,但不能預先排除對方異議後改行訴訟或調解的可能。

直接協商或法院外調解

若爭議集中在付款日期、分期方式、修復項目或折讓金額,雙方也可以先以書面協商,或依案件類型使用鄉鎮市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等制度。協議內容應寫明金額、履行期限、付款方式、違約效果及爭議範圍;不同調解制度的程序與成立後效力,須分別核對。

決定程序前先把證據、費用與執行分開核對

  • 請求內容:要請求給付多少金額、修復何種瑕疵,或履行哪一項契約義務。
  • 證據狀況:契約、報價、發票、付款、驗收、照片、影片及往來訊息各能證明什麼。
  • 專業問題:是否有原因、品質、數量或價額問題需要專業人員判斷。
  • 預計支出:裁判費、調解聲請費、可能的鑑定費、律師費及時間成本。
  • 程序影響:小額程序的上訴限制、支付命令可能遭異議,以及調解能否處理雙方需求。
  • 履行與執行:對方是否願意履行,若不履行,有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或所得。

勝訴可能性須依請求依據、雙方主張及證據判斷,固定百分比或單方陳述都不足以準確估算。可以先列出每一項請求的法律依據、待證事實、現有證據及仍缺資料,再比較各程序可能增加的費用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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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小額訴訟的程序較簡化,但案件仍可能發生鑑定、勘驗、律師委任及後續執行等支出。提告前應先確認適用程序、待證事實、現有證據、可能預納的費用及對方履行能力,再比較調解、支付命令與訴訟的差異。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的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費用標準作一般性說明,非具體個案法律意見;程序、費用及證據調查仍應以案件繫屬時的法令、法院通知與實際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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