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律依請求類型及金額,把部分案件列為小額事件。實際難度仍取決於爭點與證據。借款或未付貨款若有完整契約、匯款及對帳資料,爭點可能較少;裝修瑕疵、漏水原因、醫療因果關係或筆跡真偽,則可能需要現場勘驗或專業意見。
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時,可以分別核對請求金額、現有證據、仍待證明的專業問題、預計支出,以及對方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些事項會影響程序時間與實際回收,不宜只用案件金額推估難度。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規定,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同類請求,也可以由雙方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時,得改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者,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票據、道路交通事故及條文所列其他事件,另有不問金額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因此,應先依請求內容與法律規定確認程序,不能只憑案件是否複雜自行選擇。
小額事件的上訴範圍較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當事人若考慮上訴,應核對判決送達日期、可主張的法律理由及書狀記載要求。
依司法院現行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0 萬元以下的第一審裁判費為 1,500 元;超過 10 萬元者,依對照表分段計算。實際金額仍應以起訴時的現行標準及法院核定為準。
案件可能發生的支出還包括:
律師費與鑑定費不能混為一談。鑑定人報酬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處理;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按實際支出計算。律師費是否屬可由他方負擔的訴訟費用,則須另看審級及特別規定。
以裝修尾款或修繕費爭議為例,雙方可能爭執施工是否符合約定、瑕疵原因、修復方法及合理費用。照片、影片、契約、估價單、變更追加紀錄、驗收紀錄及修繕前後資料,可能已能證明部分事實;仍有專業事項無法釐清時,才可能進一步討論鑑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訴訟中的鑑定人由法院選任。當事人可以就鑑定必要性、鑑定事項及人選陳述意見,但是否調查及如何調查,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聲請前宜先釐清:
小額程序另有一項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經雙方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該項證據,而審酌全部情況認定事實並作成公平裁判。法院是否准許鑑定聲請,仍須依具體爭點、現有證據與調查成本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 94 條之 1規定,訴訟行為需要支出費用時,審判長得命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預納;未預納時,法院得不進行該項訴訟行為。個案中由誰預納、金額多少及期限為何,應以法院通知為準,不能一概認為必然由聲請人先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若雙方各有一部分勝敗,第 79 條允許法院依情形按比例分擔、命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已支出的費用。預納只是訴訟進行中的付款安排,不等於最終一定由預納者負擔,也不表示勝訴後必然立即收回。
即使裁判命對方負擔訴訟費用,對方若未自動清償,仍可能需要依法確定費用額並聲請執行。對方名下是否有所得、存款、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也會影響實際回收。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列舉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其中包括部分不動產、交通事故、醫療、僱傭爭議,以及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其他財產權爭議,但仍要核對第 406 條所定例外。法院調解的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財產權事件未滿 10 萬元者免徵。
案件已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雙方仍可合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後訴訟終結,原告得在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否適合調解,應看雙方對金額、修復方式、付款期限及履行擔保是否有協商空間。
對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現行聲請費為 500 元。支付命令須能合法送達債務人;依第 509 條,應向外國送達或須公示送達等情形,不能使用督促程序。
債務人依第 516 條,可在送達後 20 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若未在法定期間合法異議,依第 521 條,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因此,支付命令的費用較低,但不能預先排除對方異議後改行訴訟或調解的可能。
若爭議集中在付款日期、分期方式、修復項目或折讓金額,雙方也可以先以書面協商,或依案件類型使用鄉鎮市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等制度。協議內容應寫明金額、履行期限、付款方式、違約效果及爭議範圍;不同調解制度的程序與成立後效力,須分別核對。
勝訴可能性須依請求依據、雙方主張及證據判斷,固定百分比或單方陳述都不足以準確估算。可以先列出每一項請求的法律依據、待證事實、現有證據及仍缺資料,再比較各程序可能增加的費用與時間。
小額訴訟的程序較簡化,但案件仍可能發生鑑定、勘驗、律師委任及後續執行等支出。提告前應先確認適用程序、待證事實、現有證據、可能預納的費用及對方履行能力,再比較調解、支付命令與訴訟的差異。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的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費用標準作一般性說明,非具體個案法律意見;程序、費用及證據調查仍應以案件繫屬時的法令、法院通知與實際資料為準。